民国教授制度形成考略

2018-12-01 10:17吴春苗
高教探索 2018年9期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民国时期

吴春苗

摘 要:教授制度是有关大学教授的选聘与任用、职责与权利、薪酬与待遇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近代中国的教授制度萌芽于清末、形成于民国时期,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文化学术传承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已有微观研究成果基础上,从宏观层面审视这一制度文化,梳理其发展演变的历史脉络,揭示其制度特点和精髓要义,于推进我国现代大学制度与大学治理的研究与实践不无裨益。

关键词:民国时期;教授制度;现代大学制度

民国高等教育和学术文化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其与当时以教授群体为主体的文化精英及教授制度的形成和运行有直接关系。教授是高校中取得最高学术等级的教师,他们在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和学术创新等教育文化发展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蔡元培曾说:“教授者,为真研究学问者,为大学问家。而此真研究学问者,与大学问家,无一不在大学为教师。”[1]

长期以来有关民国大学、教授和知识分子等民国时期社会文化现象是许多学人感兴趣和关注的对象,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相关学术性研究成果渐多,至今有关民国教授制度的学术研究论文已达百余篇。民国时期教授制度,主要包括民国时期大学教授的选聘与任用、职责与权利、薪酬与待遇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民国教授制度的主体部分,如教授聘任制度、教授治校制度、教授会和评议会制度、教授薪俸制度等的形成、特点、作用、影响等已有学者分别作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考察,对民国教授制度进行宏观整体研究,已初具基础。①通过对民国时期教授制度内容、运行和形成发展的历史梳理和分析,从宏观层面审视这一制度文化,挖掘这一制度文化的特点和精髓要义,于推进中国现代大学制度与大学治理的研究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近代中国教授制度的萌芽

近代中国大学和大学制度是在西学东渐的催生下萌生并发展起来的。清末民初,迫于西学的冲击和时代变革的需要,清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学制改革并废除了科举取士,标志着中国传统大学教育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和近代大学制度开始建立。近代中国教授制度正是在这一时代和文化背景下得以萌发。

甲午战争后清光绪帝下诏征求“御敌”“强国”之策,时任天津海关道盛宣怀提出“兴学强国”的主张,并上奏建立西式大学的具体方案——《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禀》,获得光绪皇帝批准,遂于1895年10月2日创建“天津北洋西学学堂”,1896年更名为北洋大学堂。北洋大学堂是中国近代建立的第一所高等学府,由盛宣怀亲自任督办即校长。他以“科教救国,实业兴邦”为宗旨,聘请美国教育家丁家立出任总教习,以近代的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的教育模式为蓝本,创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为我国大学在课程、教学、教材和教师等方面与世界接轨作出了尝试。在师资选聘方面,《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禀》(盛宣怀,1895年9月9日)“头等学堂章程”中提出:

“——头等学堂必须谙习西学之大员一人为驻堂总办,又必须熟悉西学教习一人为总教习。所有学堂一切布置及银钱各事均归总办管理。所有学堂考核功课,以及华洋教习勤惰,学生去取,均归总教习管理。遇有要事,总办总教习均当和忠商办。

——头等学堂,以选延教习、挑取学生两大端最为紧要。总教习不得稍有宽徇,致负委任。

——头等学堂,以四年为一任。是以总分教习,均订四年合同。任满去留,再行酌定。”[2]

头等学堂,“此外国所谓大学堂也”,“先在天津开设一处以为规式”[3]。头等学堂设“总办”“总教习”和“分教习”,“总办”必须为国家大员中谙习西学之一人,负责管理“所有学堂一切布置及银钱各事”,相当于后来的校长,入选条件为“必须谙习西学之大员”,“一人”。可见“总办”即为国家大员,由国家皇帝任命之。“总教习”负责管理“所有学堂考核功课,以及华洋教习勤惰,学生去取”,“选延教习”、“挑取学生”为头等学堂和总教习最为紧要的两件事,也就是说,总教习的基本职责与权利在于选聘教习和“挑取学生”这两件事,这也是高等学堂最核心的工作。总教习大致为后来的教务长,入选条件为“必须熟悉西学教习”,“一人”。“总办”“总教习”分工明确,“遇有要事,总办总教习均当和忠商办”,已体现了学校管理中的民主协商色彩,只是仅在“总办”与“总教习”两人之范围而已。“分教习”分华、洋教习,负责完成教授指导头等学堂学生的具体教学工作。“总分教习,均订四年合同。任满去留,再行酌定。”总分教习,均为合同聘任,“以四年为一任”,任满酌情再定去留,说明对教习的聘用一开始就是动态的和具有相当弹性的。其所规定的大学管理者四年一届的定式,一直沿袭至今。此时,头等学堂教职人员中只有总办、总教习、分教习,总办、总教习为教职人员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分教习为一般授课教师,对分教习的选延条件未作具体规定。此为北洋大学堂人事管理制度,也是中国大学堂最初之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1898年,清政府又批准在北京成立了一所大学——京师大学堂,并出台了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1902年12月)。不同于北洋大学堂,京师大学堂不仅是全国最高学府,而且是全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京师大学堂办学章程》第六章为聘用教习,规定:“大学堂设总教习一员,主持一切教育事宜;副总教习二员,佐总教习以行教法,并分别稽查中外各教习及各学生功课。”[4]聘用汉文教习、外国教习若干,同时,仍须请中人通西学和各国语言文字者为副教习;大学堂设西学功课监督,稽查外国教习照章教授。“各教习如有功课不勤,及任意紊乱课程上之规约等事,无论中外教习、年满与否,管学大臣均有辞退之权。”[5]“自总教习以下,皆受考成于管学大臣。”[6]总教习的任职条件是:“中国通人、学贯中西,能见其大者。”分教习的任职条件是:“取品学兼优、通晓中外者,不论官阶,不论年龄,务以得人为主,或以总理衙门大臣保荐人才可任此职者,请旨摺用。”用使臣自辟参随例。凡分教习皆由总教习辟用,以免柄凿之见。此时,教习有了教习和副教习之分,皆受制于管学大臣。从任职资格考察,中文教习要求学术造诣深厚,“通西学和各国语言文字者为副教习,其员数俟开办时酌定”。可见,京师大学堂在聘任教员方面从一开始就依照世界大学通例,在学术水准上要求很高,在总教习的任职要求中也非常注重其学术水平,为“中国通人、学贯中西,能见其大者”,要求能够贯通中西学术大要,领会学术精意,在宏观上能够统摄分教习及学员,学为人师,德为行范。其要旨在于得中学之体,兼西学之用。

1902年,清政府公布了由管学大臣张百熙拟订的《钦定学堂章程》,又称“壬寅学制”。1904年又出台了由张百熙、张之洞、荣庆重新拟订的《奏定学堂章程》,亦称“癸卯学制”。癸卯学制是中国近代第一个完整、系统并付诸实施的学制,一直沿用到1911年清王朝覆灭。《奏定大学堂章程》第五章教员管理员条例中规定:“大学总监督受总理学务大臣之节制,总管全堂各分科大学事务,统率全学人员。”“教务提调每科一人,共八人,以曾充正教员之最有学望者充之,受总监督节制,为分科大学监督之副,诸事与本科监督商办,总管该门功课及师生一切事务;正教员副教员属之。”大学堂教员分正教员、副教员两种,正教员“以将来通儒院研究毕业,及游学外洋大学院毕业得有文凭者充选”;“正教员分主各分科大学所设之专门讲席,教授学艺,指导研究,听分科监督及教务提调考察”[7]。副教员则“以将来大学堂分科毕业考列优等,及游学外洋得有大学堂毕业优等中等文凭者充选”[8]。《奏定大学堂章程》明确规定了教员任职的学历资格,职称进阶逐步规范,进一步推进了大学教员管理的规范性、制度性发展,为中国现代大学管理的体系化、标准化奠定了基础。

清末,大学堂中肩负教师职责的称“教习”或“教员”,教员分为正教员副教员,他们是由传统教育体制中的学官向后来专职学术研究和知识传授的大学教授的过渡形态,其分级、选聘条件及职责规定已初具后来教授制度的雏形。在萌芽时期,近代中国大学教授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阶段性特征:(1)中国近代大学制度、教授制度改革是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指导下积极向西方先进大学制度学习的结果,一开始就具有国际视野,制度学习的起点较高。(2)中国近代大学以国家公办大学为主体,大学是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一部分,大学改革和发展由国家发动和推进。如“大学总监督受总理学务大臣之节制,总管全堂各分科大学事务,统率全学人员”[9]。(3)大学教员的资格要求、责任、权利内容逐步完善,大学总办、总教习、正教员最初由学官过渡转化而来,拥有较大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社会地位比较高,教员或教习有官员、教员的双重身份。教育与政治高度融合的特征尤为明显。

二、民国时期教授制度的形成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出任民国北洋政府教育总长,对高等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确立起比较完整的新式教育体制。1912一1913年间,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了《专门学校令》(1912)、《大学令)(1912)、《公立私立专门學校规程》(1912)、《大学规程》(1913)、《私立大学规程》(1913)、《高等师范学校规程》(1913)、《高等师范学校课程标准》(1913)等一系列法令和规程,并重新修订颁布了学制,史称“壬子癸丑学制”,建立起新的学校系统,大大推进了中国近代学校制度的规范化。

1912年10月24日,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大学遇必要时,得延聘讲师”,“大学各科设讲座,由教授担任之,教授不足时,得使助教授或讲师担任讲座”[10]。“教授”这一名词在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第一次出现,大学教师明确分等为教授、助教授或讲师,近代中国大学教授及其制度在民国正式出现。

1917年9月,教育部颁布《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助教授,必要时得延聘讲师。②1924年政府公布的《国立大学条例》又将教员分等重新改为正教授、教授、讲师三级。可见,此时的教员级别包括正教授、教授、助教授和讲师。③至此,中国大学的“教授”与现代西方大学“教授”的涵义基本一致。192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将其改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制,从此,大学教员职级基本完备,并沿用至今。

在大学教员的任职资格方面,1913年1月,教育部公布的《私立大学规程》规定:凡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充私立大学教员:(1)在外国大学毕业者;(2)在国立大学或经教育部认可之私立大学毕业,并积有研究者;(3)有精深之著述、经中央学会评定者,“如校长、教员一时难得合格者,得延聘相当之人充任,但须呈请教育总长认可”[11]。这个《私立大学规程令》关于教员聘任应具资格的条款,已经将学历、研究成果等纳入了评聘体制,这成为中国大学教师评聘制度近代化的重要标志。

1917年5月教育部颁布《国立大学教员任用及薪俸规程》,规定了大学教授的名称种类、聘任权限及相应薪酬。

“正教授、教授、助教授、讲师、外国教员、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等均由校长聘任之,并呈报教育总长;其中正教授、助教延聘以一年为试教期,期满若双方同意,得订立长期契约。”建立和规定不同的薪体等级:学长分为四级,一级450银圆、二级400银圆、三级350银圆、四级300银圆;正教授分为六级,从一级到六级月薪分别为400银圆、380银圆、360银圆、340银圆、320银圆、300银圆;教授分本科、预科二类,各分为六级,月薪级差皆为20银圆,本科教授自280至180银圆,预科教授自240到40银圆;助教授分为六级,月薪从110银圆至50银圆;讲师为非常设教席,视难易程度从2至5银圆不等。“正教授、教授、助教授、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事务员,非连续任职一年,不能进一级;进级与否由校长参酌左列各项情形定之。(甲)教授成绩;(乙)每年实授课时间之多寡;(丙)所担任学科之性质;(丁)著述及发明;(戊)在社会之声望。”建立学术休假制度。“凡校长、学长、教授每连续任职五年以上,得赴外国考查一次,以一年为限,除仍支原薪外,并酌支往返川资。”[15]

此规程并未明确提出大学教员的任职资格,但助教授、教授、正教授进级所考察的方面已有明确指向:教授成绩、授课时间、学科性质、著述及发明、社会声望五个方面。教授由校(院)长酌情聘任,大学校长对学术管理的权利之大、教授生活待遇优厚可见一斑。教授待遇除了薪金外,又增加了每五年可享受带薪休假的制度规定。学术休假制度成为民国教授优厚社会待遇和崇高社会地位的重要制度体现。

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颁布《大学教授资格条例之规定》。1927年6月和9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又先后颁布了《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和《大学教员薪俸表》,对全国各类高等学校的教员种类、任职条件和经济待遇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得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所包含的大学教师等级、聘任权限、资格审查、经济待遇等方面内容逐渐完善。

《大学教员资格条例》正式将大学教员划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明令“以上四种名称,为大学之教员得用之”,并对大学教员各等级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助教资格为“国内外大学毕业,得有学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于国学上有研究者”。讲师资格为“国内外大学毕业,得有硕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助教定满一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在国学上有贡献者”。副教授资格为“外国大学研究院研究若干年,得有博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讲师满一年以上之教务,有特别成绩者”;“于国学上有特殊之贡献者”。教授须为担任副教授二年以上,有特别成绩者。担任大学教员须经大学教员评议会审查,由该教员呈验履历、毕业文凭、著作、服务证书;大学教员评议会审查时,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派代表一人列席,遇资格上之疑问及资格不够但学术上有特殊贡献者,例如学术有特别研究而无学位者,由评议会审核酌情决定。[13]

《大学教员薪俸表》规定,教授月薪俸400-600元,副教授月薪俸260-400元,讲师月薪俸160-260元,助教月薪俸100-160元。[14]《大学教员薪俸表》另有附注四条,对大学教员等级及薪俸等级作了概要说明。而根据1928年上海市社会局的调査,上海三十种行业的工厂工人,男工的平均月收入是20.65元,女工平均为13.92元。[15]湘潭大学陈育红教授将民初至抗战前夕北京大学教授薪俸与公务员及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进行比较,发现“民初至抗战前夕北京大学教授的薪俸虽不能和少数特权阶层相比,但其属于高收入群体应是无疑的”[16]。教授们的高薪待遇使教授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其坚实的经济保障,优越的社会地位,使教授们可以比较独立自由地从事学术研究和个性化的教育活动,为学术发展繁荣和人才培养提供了极好的经济条件。

在教授制度的形成阶段,民国时期大学教员已经有明确的任职资格要求及上升系列,大学教员评议会在大学教员资格的认定上有相当的权利,“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等现代大学教授的管理制度已有所体现,并呈现出如下特征:(1)教授的评聘、责任、薪酬待遇等管理制度逐步制度化、体系化,教授的学术权力、社会、经济地位凸显,为教授在学术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可靠的保障。(2)校长用人权力较大,学校发展与校长个人风格、办学理念高度相关,一些名校的校长本身就是著名学者、教授,如蔡元培、胡适、郭秉文、竺可桢等。(3)教授管理制度一定程度实现了规范化与灵活性、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平衡。如梁漱溟、钱穆、陈寅恪等许多有真才实学之士,尽管没有相应的文凭,也能够凭借其学术影响而入职大学教授职位。

三、民国时期教授制度的完善

随着形式上对全国的统一,南京国民政府加强了对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在文化建设方面,加强了对大学的制度建设和管理,使大学在经费投入、学校运行、人员选聘等方面逐渐纳入规范化的现代大学制度管理体系,大大推进和提升了民国大学的发展水平。

1929 年7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大学组织法》,其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大学教员的职称分等、校(院、系)务会议的组织及职权等有关教授制度的内容。

第十三条 大学各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

第十五条 大学设校务会议,以全体教授、副教授所选出之代表若干人及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组织之,校长为主席。前项会议校长得延聘专家列席,但其人数不得超过全体人数五分之一。

第十六条 校务会议审议左列事项

一 大学预算

二 大学学院系之设立及废止

三 大学课程

四 大学内部各种规则

五 关于学生试验事项

六 关于学生训育事项

七 校长交议事项

第十七条 校务会议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十八条 大学各学院设院务会议,以院长、系主任及事务主任组织之,院长为主席,计划本院学术设备事项,审议本院一切进行事宜。各学系设系教务会议,以系主任及本系教授、副教授、讲师组织之,系主任为主席,计划本系学术设备事项。[17]

《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各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以立法形式将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确定下来。此后,各国立、私立大学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大学组织法》还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教授通过系教务会议、院务会议、校务会议的方式参与学校的各项事务的管理职责。同时,由教授为主体形成的管理组织管理范围涉及经费、学术等重要内容,在大学学术领域基本实现了“教授治学”。

20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代中后期,为进一步规范大学内部管理,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大学教授资格认定与聘任的法规、条例。1940年至1943年,教育部先后公布了《大學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和《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施行细则》三个部令,使大学教授管理制度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1940年,教育部颁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将教师聘任的资格审查权收回,加强了对教授聘任的控制。政府加强对教授任职资格的审查客观上保障了数量日益增长的教授群体的学术水平,均衡了大学管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话语权,同时,除了没有部聘教授的评聘权力外,大学仍然拥有聘任教授的自主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规定大学教师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及其任职资格。其中教授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任副教授三年以上,著有成绩,并有重要之著作者;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力证书,继续研究或执行本专门职业四年以上,有创作或发明,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者;其资格不合于教授的规定,但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经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之认可者得任教授。[18]《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提高了研究著作在教员资格认定中的比重,对于大学教授学术水平的评价逐渐形成了较为客观的标准。教员升等资格标准也逐步确立。1940年国民政府正式成立了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作为全国最高的学术审议机关。自1940年至1948年7月,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前后共审查专科以上学校教员30批,计教授2728人,副教授1332人,讲师2151人,助教2903人,共计9114人。[19]

1941年6月教育部为“奖励学术文化之研究,而予优良教授以保障”,颁行《教育部设置部聘教授办法》,开始设置由教育部直接聘请的“部聘教授”;1942年8月,全国大学共有30位教授被遴选为第一批部聘教授。由此教授产生了“部聘教授”与“校聘教授”之分,“部聘教授”的待遇和社会声望均优于“校聘教授”,使得大学教员有了更高的奋斗目标,教授制度内容也越加丰富完善。1948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大学法》《专科学校法》,将包括教授制度在内的大学制度诸条例立法化,影响至今。

20 世纪40 年代之后,教授的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之路,教授制度在这一阶段呈现出如下特点:(1)教授的资格审议、等级审定、工资待遇以及聘任等各项制度内容渐趋完备、稳定,并且由制度化进入到法制化,如1948年《大学法》《专科学校法》的颁布,现代特色明显。(2)在选拔人才过程中校长有很大的裁量权,校长拥有任用教授的评聘权,教授的“评”与“聘”合一;在制度管理和教授治校之间存在着动态的平衡。(3)大学教授不仅需要基本的任职资格,同时,大学还很注重校长和教授的社会声望。教授的竞争主要在于学识和修养,自由竞争和自由流动成为教授发展的基本动力和环境,滥竽充数者无法混迹其中。教授制度的相对完备和稳定,也为战时社会动荡的环境下,大学的顺利搬迁和教学工作的进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四、结语

中国大学教授制度由清末萌芽,形成并完型于民国,经历了由无序到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过程,基本上建立起了一整套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富于竞争、严格规范的教授管理制度。在“中体西用”的导向下,中国教授制度一开始就具有国际的视野和高度,并始终结合我国尊师重道的文化传统,对教授的评聘与晋升、社会责任与权利、薪酬与待遇有着很高的规制,其内涵随着社会发展逐渐丰富、明晰、规范,机制更趋合理。教授的评聘与晋升主要参考学者的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而不同职称等级又会为学者带来不同的薪酬与待遇,不同的薪酬待遇为学者及教授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和产生文化学术成果提供了有效的保证。教授制度形成的这一有机循环,使得作为社会精英的教授群体,在这一制度文化的作用和保障下,比较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思想才智和社会价值,学术与政治、社会实现了一定的制衡。这一制度促进了近代中国大学教授群体的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保证了大学教授群体的质量和健康成长,为中国近现代著名学者和大学的诞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931年近代著名教育家梅贻琦先生在就职清华大学校长的演讲中慨言:“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乃大师之谓也。”此言为世人所公认。人才是国家兴旺发达最为重要的财富,如何培养、使用人才更是历史学、社会学、教育学等诸多学科深入研究的问题。近代教授群体虽然人数较少,但他们是近代知识分子的集中代表,他们的良好发展对整个社会,尤其社会精英群体的发展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中国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既吸收了西方先进的大学理念,又保持了自身的本土特征。通过对近代中国教授制度发展脉络的历史梳理,反思历史经验,把握并遵循中国教授制度的内核本质,努力营造出有利于人才培养和发展的社会氛围,让制度文明、人的道德自律在新的历史环境中创生出新的奇迹。

注释:

①目前,学界对有关民国教授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民国时期教授治校制度研究。(2)民国时期的教授群体和教授生活研究。(3)民国时期教授独立人格和自由民主精神的研究。

②此时“讲师”并非今天对大学教师的职级称谓,而是指那些不在大学内专任教师的人,即兼职教师,其地位并不一定低于教授,只是不列入大学教员等级,并且不按月支薪,薪傣记时,每小时二元至五元。

③此学制的制定是在参考日本学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在日本助教授是相当于后来的副教授,也就是说,彼时助教授即副教授而非今日助教。今天日本的助教授仍相当于我们所讲的副教授。

参考文献:

[1]高平叔.蔡元培全集(第3卷)[M].中华书局,1984:150.

[2]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史(第一卷).引自:王杰,祝士明编著.学府典章:中国高等教育初创之研究[M].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126.

[3]盛宣怀.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禀.转引自:王杰,祝士明编著.学府典章:中国高等教育初创之研究[M].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127-128.

[4][5][6]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转引自:王杰,祝士明编著.学府典章:中国高等教育初创之研究[M].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165.

[7][9]北京大学校史研究室編.北京大学史料(第 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26.

[8]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见:王学珍,郭建荣主编.七京大学史料(第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16.

[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09.

[11][12][13][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社,1991:142-143,165-166,168-169,258-259.

[15]上海市社会局编.上海市工人生活程度.上海:中华书局出版社,1934:2.

[16]陈育红.民初至抗战前夕国立北京大学教授薪俸状况考察[J].史学月刊,2013(2):63-73.

[17]张研,孙燕京.增订现行教育法令大全.民国史料丛刊 文教·教育概况(第1034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250.

[1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教育(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716-718.

[19]陈东原主纂.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866.

(责任编辑 刘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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