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家事案件中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

2018-12-01 13:56郭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妇女儿童

摘 要: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体现着一个国家的进步和文明程度。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事案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如何全面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需要我们不断探索的问题。

关键词:婚姻家事;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巨大变化,离婚率明显上升,婚姻家事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离婚案件占据婚姻家事案件的绝大部分。近年来,婚姻家事庭在我国法院系统中已经普遍设立,形成了家事审判的专门制度化,更好地适应日益增加的婚姻家事案件的审理需要,多元化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在公正高效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同时,法院同时承担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一、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暴力举证困难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因家庭暴力问题导致离婚的案件不在少数,因家庭暴力犯罪的场所相对私密,一般不会有第三者在场,难以留存证据,在受到伤害没有及时到医院就诊开具诊断证明也没有及时报案,左邻右舍的知情人也不愿意出庭作证。[1]审判过程中男方不承认实施过暴力,妇女也提供不出有力的证据,同时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很难得到认同。

(二)离婚妇女住房权问题

一半以上的离婚案件中与离婚妇女密切相关的是住房权的保护问题。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结婚时的房屋多由男方购买或由男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因新婚姻法的修订,离婚之后房屋归产权人所有,导致很多妇女住房困难,离婚意味着无家可归,有的人在朋友家借住有的在外租房,使得离婚妇女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家庭重组的速度也随之加快,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有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权你争我抢,有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父母是孩子成长历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何减少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是社会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对策

(一)着力解决过错损害赔偿难

首先,对于家庭暴力案件,落实证人作证,对不愿出庭作证的知情人,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涉及到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重要证人在法院做工作后仍不愿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其次,对于“与他人同居”的证据采信要从宽把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女方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应由男方对证据作出合理解释或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如果男方举证不能,则对女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2]最后,婚姻关系是严肃复杂的伦理关系,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拥有绝对排他的权利,如果男方虽未与他人同居,但经常性的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该行为也是严重损害女方权利,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女方合理的赔偿。

(二)保障离婚妇女的住房权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本着照顾女方尤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子女判给女方的情况相对较多,同时女方的经济能力因生理特点以及社会因素的影响,在离婚后重新获得房屋相对比较困难,为了能让子女有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法院在调解或判决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离婚后房屋由男方所有,女方确实因经济原因无法另行租住房屋,法院经调查属实可以支持女方的暂住要求或由男方为女方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三)妥善安置未成年子女

目前的婚姻家事案件中涉及离婚的案件,法官主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要焦点仍集中在夫妻双方,而恰恰忽略了离婚案件中受害最深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将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置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另外,如果未成年子女患病或残疾,应对夫妻二人的离婚请求进行严格审查,如果未成年子女正处在中高考的关键时期,也应当对夫妻二人的离婚进行限制。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应当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进行考虑,如果出现夫妻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法院应对夫妻双方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限制双方离婚,或经多方衡量将子女判给抚养子女更合适的一方,并与当地居委会沟通,监督子女抚养情况。

三、结语

综上所述,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是法院在审理婚姻家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予以优先考虑并妥善处置的问题,我们应当从保护妇女住房权、落实过错损害赔偿以及妥善安置未成年子女等方面出发,在妥善处理案件的同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东倩.离婚案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J].青年科学,2014(10)

[2]北京大學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郭琳(1990~ ),女,汉族,山东德州人,法律硕士,任职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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