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2018-12-05 15:26林裕娣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8年2期
关键词:全面二孩二孩职场

林裕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00)

0 引 言

由于中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国家在2015年酝酿出台了”全面二孩”政策,并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从国家政策的角度看,该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国家生育政策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从国民生活的角度看,该政策对家庭结构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我国提倡男女平等,但是女性却承受巨大的家庭生育与职业发展压力。实际上,在推行“单独二孩”政策时就已经出现冷遇现象,尤其是在职女性考虑到薪资、晋升等职业发展因素后,多少会选择放弃生育二孩。如果生育政策在制定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生育主体的社会权利和职业发展,那么政策在推行实施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阻碍。

1 女性职业发展现状

据国家《2016年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分析,中国女性职业发展的两大突出问题为:女性职业者劳动参与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女性职业者晋升存在明显人为障碍。在我国“全面二孩”政策推广后,女性职业发展受到该政策的负面影响。

我国女性职业者的从业参与程度逐年下降,截至2016年12月份为66.7%,但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说明我国女性有进入职场工作的需求,但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女性职业者的绝对数量下降。另外,调查显示女性参与社会劳动时会遇到以下障碍:女性职业者工资平均水平低于男性;女性职业者的晋升机会和幅度低于男性;女性职业者接受企业提供的培训数量和质量低于男性。上述调研分析已经显示出女性职业者在职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2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全面二孩”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使女性要承受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力。女性的生理特性决定其必须要承担生育子女的责任。虽然我国社会倡导男女平等,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由男性主导社会和职场的话语权,女性职业者相对成为弱势群体。推行“全面二孩”政策会对女性职业者的职业发展造成以下负面影响。

2.1 女性职业者的生理与心理难以适应从事社会工作

女性生育二孩从怀孕生产到后期哺乳等都加重了其生理和心理的负担。现代职场竞争激烈,无论从工作时间还是工作强度来看,都不适合生育二孩的女性职业者。从女性从业者本身来看,在孕育二孩的过程中其自身也承认无法以正常状态应对日常工作,尤其是容易出现紧张和压抑等情绪,心理状态及个人情绪也波动较大,无法应对日常工作中的压力,导致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和运营秩序受到干扰。从个体角度看,生育二孩的女性职业者的个体心态也发生了变化,其从业动机和职业积极性也出现了下降趋势。更多生育二孩的女性的生活重心转移到家庭,对职业工作和社会活动投入的精力明显减少。

2.2 女性职业者进入职场的障碍增加

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筛选时,为了尽量减少后期人力资源成本,从而将性别和年龄作为最基本的条件。例如,招聘时明确指出男性优先或只限男性投递简历。对于某些特别适合女性任职的岗位,用人单位会明确做出年龄限制,招聘25岁以下成年女性,尽量延长女性孕前为企业服务的时间,从而降低平均人力资源成本。更有甚者,在面试环节会明确询问女性婚育计划或是否打算生育二孩,或直接要求女性不得在3年内生育。

2.3 女性职业者培训及晋升机会被剥夺

“计划生育”政策实质上是为了满足提升社会生产力的要求,使女性从生育的繁复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学习知识和技能,从而走上社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二孩”政策则使选择生育二孩的女性要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家庭。用人单位也会考虑到女生精力和能力的有限性,从而将更多的培训机会和培训资源投向男性职业者。因此,女性职业者在职场中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相对下降。同时,企业考虑到女性要兼顾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责任,在选拔任用领导者或管理者时都会优先考虑男性。因此,性别成为女性职业者晋升的首要障碍因素。

2.4 女性职业者再就业困难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已经接近两年,笔者通过调研访谈发现,在职女性向单位提出生育二孩时会遭到不同程度的冷遇。单位或者选择其他人员接替女性职业者的岗位,也有女性职业者在休产假时原岗位被替代,产假结束后遭遇调岗。更有甚者,为女性职业者生育二孩制造障碍,最终目的是迫使女性职业者自动辞职。女性职业者一旦辞职,再就业非常困难。一方面,生育二孩的女性年龄在30-35岁之间;另一方面,企业在面试筛选环节会考虑女性的家庭负担状况。因此,女性职业者一旦在生育二孩期间被迫离职,再次回到职场的可能性大幅下降。

2.5 女性职业者竞争力下降

女性在孕育二孩过程中,身心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尤其在负担家庭和照顾两个孩子时要花费很多精力。因此女性职业者的相对职业精力和职业资本下降,从而在职场的竞争力也会大幅下降。现代职场的技能结构变化迅速,女性职业者从怀孕到哺乳期结束至少要经历两年,而孕育二孩的女性职业者在知识更新、新技能掌握等方面都不如未生育二孩的女性职业者,其被竞争激烈的职场淘汰也是必然。

3 基于职场性别平等观念的政策建议

国家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制定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要求全体公民尤其是女性公民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此同时,国家有必要从职场平等立场调整相关政策,从而避免出现职场性别歧视,阻碍女性职业者的职业发展。

3.1 细化并区分生育保险政策

目前,职工生育保险主要负担者为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人成本,势必会尽量减少雇佣女性职业者。国家的生育保险政策建立的初衷是保护女性职业者的平等权利,但由于保险费用分担不合理反而成为影响女性从业公平的原因。从成本收益原则出发,笔者建议国家调整生育保险费用分担模式,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分担,合理确定生育保险费用中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担比例。此外,国家还要对生育保险领取方式进行调整,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共同购买保险,都以家庭为单位领取生育保险金。

3.2 明确男性的育儿义务和责任

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女性承担生儿育女的责任明显多于男性。在“全面二孩”政策下,考虑到女性有平等参与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的权利,男性必须分担育儿等家庭责任。笔者建议通过政策明确男性的育儿义务,并从国家层面加强正面的宣传。例如,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增加已婚男性的生育陪伴假期、父育假等,一方面要明确男性的育儿责任,另一方面要使男性参与家庭育儿假期的合法性。

3.3 监督企业承担从业机会平等的社会责任

国家应该明确要求企业为女性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并监督企业执行。一方面,相关部门要监督企业制订人力资源计划和培训计划,明确不同年龄阶段女性员工参与的比例下限。另一方面,我国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护女性职业者的合法权利,接受并及时处理女性职业者在生育过程中的职业投诉。对于违反劳动法或有明显歧视女性职业者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或加入违反诚信企业黑名单,以促进企业积极承担女性从业机会平等的社会责任。

3.4 调整国家机关及国家企业单位用人政策

国家作为政策的制定与推行者应该做出表率。首先,国家要在各大机关单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推行女性从业平等的措施。在上述单位的聘用中,合理确定不同年龄段女性的数量,并为女性职业者提供平等的培训和晋升机会。尤其是在国家行政管理协管等辅助岗位的聘用中,增加35~45岁女性职业者的比例,使女性生育二孩后能获得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4 结 语

我国推行“全面二孩”政策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家庭生育愿望,但忽视了女性生育主体职业发展的公平权利需求。我国应从国家层面关注“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职业者从业的负面影响,并倡导由国家、企业、家庭共同承担生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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