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宾税国际运用的启示

2018-12-06 06:19徐如祥编辑任风远
中国外汇 2018年23期
关键词:宏观外汇流动

文/徐如祥 编辑/任风远

托宾税是指一国政府对所有的货币兑换相关交易、国内证券及外汇即期交易,按照一定的税率征税。该概念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于1972年在普林斯顿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的。托宾税的实质是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交易成本,降低资本流动和汇率波动。詹姆斯·托宾将其形象地描述为“在快速运转的国际金融飞轮下面撒些沙子”。

托宾税提出时,正值美国自由主义盛行,国际金融市场在当时也是一片繁荣,因此这种反自由化的观点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起初难以应用。但到二十世纪末,面对拉美爆发的债务危机,以及东南亚、俄罗斯、巴西相继发生的金融危机,托宾税遂被世界各国提上议事日程,并在巴西、智利、韩国、泰国、马来西亚、西班牙等国家付诸实施,在控制资金流动、抑制资本投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维护金融市场相对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当前,我国已经实施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远期售汇准备金机制等外汇管理,对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以及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素增多,我国在外汇宏观审慎管理方面,也开始关注托宾税的作用。笔者认为,在托宾税的相关制度设计上,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对我国要不要实施类托宾税,谁来征税、对谁征税、征税税率和范围等问题,要从我国的实际和国情出发,进行全面的论证和分析,不能盲目移植别国的经验。

二是要差别对待,吸收所长。根据国际经验,托宾税适用于控制短期资本流动,对长期资本流动的管理效果有限。因此,制定托宾税政策,应该根据资本流出、流入的不同特点和期限结构,确定不同的征税对象和征税比率。

三是要动态调整,适时应对。征收托宾税要结合宏观经济调整目标、跨境资本流动渠道和结构,以及人民币汇率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征收范围、税率和期限不断进行调节和完善,以达到宏观审慎外汇管理的目的。

四是要多方参与,协调配合。人民银行、外汇局、财政部、税务局、商务部、海关等部门,都应该参与到托宾税的政策制定和设计中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以便及时掌握跨境资本流动的动向和特征。

五是要配套使用,共同调节。托宾税只是宏观审慎外汇管理的工具之一,不能将其作为唯一的工具而过度依赖和依靠,且应做好随时退出的准备。托宾税要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其他宏观审慎管理工具一起配套使用,共同调节跨境资本流动,遏制投机套利行为。这样才能增强政策实施效果,维护好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

六是要健全监测,加强技术支持。正常金融资产交易和异常资本流动的识别,是托宾税制度实施中的难点,这就需要全面、系统、准确的统计监测体系和跨境资金流动预警平台为其提供数据支撑。为此,监测体系要具备利用大数据归集、汇总跨境资金流动全方位信息的功能。

七是要正确引导,增强预期。征收托宾税要做好对市场行为和预期的引导工作。在政策制定和调整时,要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度,明确政策导向,引导市场主体正确领会政策意图,避免引起市场投资恐慌和负面影响,以增强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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