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9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在资本市场的全面实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5号的有关要求,股票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内地上市部分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对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审计报告日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包括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中对上市实体做出强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9号对资本市场有关主体全面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要求,提高审计报告信息的有用性和针对性。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做好全面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准备工作,总结2017年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经验和问题,加强事务所内部学习与培训;强化内部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有关要求,提高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质量;注册会计师描述关键审计事项时应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避免使用一般化或标准化的语言,切实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有用性和针对性;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索引的源文件构成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相关程序时应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