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相关论述

2018-12-08 06:50赵晶
商品与质量 2018年46期
关键词:备案建设工程办理

赵晶

大连市旅顺口区建筑业管理处 辽宁大连 116000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问题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群众的工程质量意识淡薄,对住宅工程必须的交房条件(一证两书)缺乏了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不及时,存在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非开发商企业办理工程备案率较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少。工作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实践,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 竣工验收备案率偏低的原因

竣工备案过程涉及面较广,环节多。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均要履行检查职能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备案。而有些部门借机收取较高的费用,这严重影响了建设单位的备案积极性;

工程竣工验收后有些建设单位特别是机关单位的工程项目,对于办理产权证明的需求不是很大,感觉办理备案手续麻烦,因此消极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关与房屋产权发放机构形成“两张皮”,使建设单位在未备案的情况下可以轻松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减小了备案工作的权威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备案就使用的工程执法力度不够。

3 提高竣工验收备案率的措施

3.1 加强部门联动,开展全民监督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可以说是建筑工程整个流程的出口。一个工程直至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完毕,才可以说是整个建设过程的结束。因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与其他各个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尤为重要。让群众参与监督,接受群众举报,将问题工程、违规工程在网上曝光。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竣工备案即投入使用的工程,责令其停止使用;对情形恶劣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通过这些措施,杜绝违规工程流入市场。

3.2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建筑工程量也在逐渐增多。但由于各参建方责任主体意识、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在办工程竣工备案工作中,经常出现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参建单位前来办理备案的现象;或者各参建方不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将工程资料甩给建设单位就不管了,而有的建设单位又对工程资料一窍不通,造成备案工作沟通困难、效率低。备案资料也存在较多问题,有的材料上需要相关责任人签字的,随便一个人大笔一挥就代签,根本不考虑法律后果和责任;还有一些竣工备案材料中,各参建方提交的报告日期经不住推敲。这些现象的存在都说明有些参建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亟待加强。

3.3 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是一个面向社会的服务窗口。要充分认识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热情服务。认真审查每一份备案资料,对不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工程,实行“问题一次性告知制度”,发给相关单位备案存在问题告知书,将存在的问题一一写明并详细地告知办理步骤,让办事单位对备案流程有清晰的了解,对存在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坚决杜绝反复审查、反复提出问题,搞得相关办事单位一头雾水的现象发生。对验证文件齐全的工程,绝不拖延,立即办理,树立服务窗口的良好形象[1]。

目前,有些参建方尤其是非开发商企业,由于第一次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流程不清楚,有些备案材料的填写内容也不规范,不符合要求,既降低了备案工作效率,也为企业带来了不便。针对这种情况,应将备案所要审查的文件内容及办理各文件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地址、联系方式印制成《备案须知》,在相关办事单位前来咨询或报备案之初即发放到手,让相关办事单位对备案流程一目了然。另外,将需要申报的表格电子版上传到网上,让大家自由下载并且在每张表格后都附上填表说明,逐步规范申报材料的填写内容。通过这些方式,更好地为相关办事单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4 完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成为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后,强化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结果的监督管理,使工程从立项到开工,从施工到竣工,从验收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始终在质量监督控制下,真正保证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后,政府对建设工程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由阶段性监督转变为全过程监督,由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从而正确界定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即政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质量责任;参建各方承担自己的质量责任。真正做到“谁建设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备案部门最后把关,促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减少管理交叉,提高工作效率。加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建设单位对该项工作的认识。从严格意义上讲,工程备案属于行政许可,是工程由建设阶段转向使用阶段的标致,应由颁发施工许可的部门给予备案,形成工程从开工到使用的闭合环路。加强备案机关与房管部门的沟通,形成联动机制。凡未竣工备案的工程严禁发放房屋产权证书。省厅应不定期地组织由纪检、法规、建管、房管、质量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证发放的联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严肃查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未备案就使用的工程应严肃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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