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

2018-12-13 05:35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罪名个人信息公民

杨 杰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一、案件数量与犯罪地情况

自2016年起,随着各方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关注日益增加,公安部开始对此类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各地区陆续展开专项打击活动。[1]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攀升,对司法认定的明确化也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经过统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2013年至2017年共计832件案件。犯罪地域涉及我国28个省、直辖市,笔者通过统计得出案件数量发生的前五名地区,分别为福建省、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和江苏省,达到全国该类案件总量的百分之六十一。

二、犯罪构成特征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笔者统计近五年判决书得出,单位犯罪的案件数量占总数量的3.8%,自然人犯罪96.2%。在自然人犯罪中,团伙作案比例较高,犯罪主体的职业具有多样性,且多为惯犯。单位犯罪的主体较为特定化。

(二)犯罪行为多样性

信息获取途径多样性。通过对近五年的判决文书统计,犯罪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大多具有隐蔽性,途径呈现出多种方式。

第一类通过购买、同行交换的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占总案件数量的69%,在此种途径中犯罪主体往往通过互联网搜索公民信息,犯罪成本低,只需几十元甚至几百元就能买到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第二类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占案件总数的20%。其中犯罪分子以盗窃、黑客非法入侵公民个人计算机系统、跟踪偷拍、秘密监视等为主要犯罪手段。第三类为合法取得后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占该类案件总数量的10%。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其有公权力查阅、搜索公民个人信息。也有部分犯罪主体为小区的保安、物业人员,合法掌握小区居民的多种信息。

(三)犯罪危害后果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经常被商业营销所利用,当公民购买了房产或者车辆后,就会经常遇到推销保险的情形,在商店购买护肤彩妆产品后的女性也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短信,推荐保健品等。更有甚者,会遇到冒充各类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甚至是绑架、敲诈勒索。并且随着信息的发展,突破了“个人”这一领域,笔者发现被侵犯的对象中,群体被害成为了常态,其中股民的资料信息、车主的信息、中考高考的学生成绩等,都成为了主要被侵害的群体。在不少教育辅导机构,为了获得生源盈利,非法购买学生的资料信息,给学生家长通过打电话、发送信息的方式,推荐机构课程。甚至有的不法机构,以办理出国留学等幌子骗取学生钱财后逃离。因此可见,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群体被害成为了常态。

三、刑罚适用情况归纳

(一)判决罪名统计

经统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占总案的3.5%。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占51.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占6.5%。这三种罪名是最能直接反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获罪名。进一步分析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大多与诈骗罪、破坏公用电信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相互交织。其中利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诈骗类案件中,共计162个案件,实施成功的有147件,犯罪成功率高达9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高了诈骗类犯罪的成功率。[2]

(二)刑罚裁量轻缓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任何的个人或者单位只要获取、售出或是提供了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时,都应构成犯罪。又明确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这一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的,从重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判处罚金。在具体审判中根据统计,近五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在刑罚裁量中判处拘役的平均约为4.9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平均刑期约为22.1个月,平均刑期还不足两年。被告人被判刑期大多集中于6个月到一年之间。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判决中,影响量刑的因素有多种,例如犯罪的次数、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在量刑时,需要将侵犯公民信息的条数、犯罪所得数量、犯罪的次数、信息的用途、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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