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

2018-12-15 11:00段晓黎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功能

段晓黎

摘要司法判决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对是非善恶的最终评判,这种判断所依赖的价值基础应当与社会公众的主流价值相统一。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最主要体现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社会公众认同,取决于司法判决自身的技术性和伦理性。要从技术性和伦理性两个方面着手提高司法判决的质量,进而充分发挥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司法判决 公平责任原则 功能

司法审判,作为当今社会活动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司法判决对社会有重要的导向功能,有时甚至指导着公众是否作出某种行为。近期,一件看似普通的民事訴讼判决,却又使公众陷入了迷茫。2017年5月2日上午,河南郑州医生杨某在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引发了争执。老人情绪激动,争执中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老人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老人的家属不服上诉。2017年11月1日,本案二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该案件被曝光到网上后,在社会上引起热议。引发社会中人们继不敢扶老人之后,又不敢劝阻老人吸烟。

一、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概述

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作为法律表现形式的司法活动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司法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具有维护国家治理秩序、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中保障人权、培植公民的法治理念的使命。而司法判决最直接、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因为“司法在政治及社会体系中处于‘平衡器的特殊位置。”司法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对是非善恶的最终评判,这种判断所依赖的价值基础应当与社会公众的主流价值相统一。司法判决应该为公众意识创造一种归属感,通过其法律价值的体现来同化法律受众,从而为自身提供存在的依据。司法社会导向功能的积极作用即通过司法判决对社会整体价值进行选择,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行为,实现社会的有效控制。

二、司法判决社会导向偏差剖析

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积极作用最主要体现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社会公众认同,取决于司法判决自身的技术性和伦理性。司法判决的技术性是指判决中适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精确度,它是形成一个好判决的基础和保证;司法判决的伦理性是指裁判过程和判决结果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嵌合度,它是形成一个好判决的重要条件。“技术性与伦理胜在一个好的判决中是高度统一的,任何只追求一个方面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本案一审判决一经作出后,立即引起舆论哗然,法院又被推到了舆论的浪尖上。最为甚者,又与彭宇案联系起来,认为2007年的彭宇案判决,法院使社会道德倒退了50年,此案的判决,法院又把社会道德拉落到了深渊。这反映出本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出现了严重偏差,也说明本判决在技术性或伦理性方面是存在问题的。

1.本判决中的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是否合适?本案一审判决中这样写到“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这个判决的依据,就是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何谓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对于公平责任的应用,最典型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法律默认了机动车和行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承受的风险是不对等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一审判决杨某对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而不是赔偿15万元,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补偿”是无过错的,而“赔偿”是有过错的。这说明杨某是无过错的。在本案中,难道老人在电梯吸烟就真的没有过错吗?逝者已逝,本来是—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酿成了悲剧。生命是至高无上的,被告杨某适当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并无不当。这也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但就事论事,客观来分析老人在电梯吸烟有无过错,这将决定本案中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正确与否。有人说在公共场所吸烟是道德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但目前已有北京、深圳、兰州等墙个城市制定了地方性控烟条例。2016年,国家级控烟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在按立法程序修订推进中。而且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这说明在公共场所吸烟是违法的,老人在电梯吸烟同样是违法的,依此来看在本案中老人本身是有过错的。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可能不适宜用公平责任原则。

2.本判决中的伦理价值问题。对于法官在司法判决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况,我们不能也不可能要求社会公众对司法判决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有更多的理解,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等法律素养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况且本案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上本身存在问题。社会公众只能从他们最朴素的伦理价值观去判断对错并在此伦理价值观的指导下作出相应的行为。社会公众之所以热议此案,是因为在公众看来公共场所吸烟的错误行为,法院判决不认为是错误的,公众无所适从了茫然了,不知道在未来的生活中该如何行为,进而感叹社会的道德滑坡。当司法判决与大多数社会公众在某一方面一直以来的伦理价值选择出现偏差时,说明司法判决在伦理价值观选择方面出现了问题,这一判决将无法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行为。司法判决就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法律便会脱离其正义公平的神圣渊源。很多情况下,社会公众认同是与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度越高,司法的权威也就越巩固。司法判决的作出必须依法且尽量与当前社会伦理价值取向相吻合,这样的判决往往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才能起到法律的教育作用,才能真正的发挥司法判决社会导向功能的积极作用。

三、提升司法判决社会导向功能的思考

任何事情都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两个方面,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也不例外。在充分发挥其社会导向功能积极作用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限制其消极作用。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当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对司法提出这样的要求:努力讓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一个司法判决追求的最高目标,只有这样司法判决社会导向功能的积极作用才能得以最大限度发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提高司法判决社会导向功能的积极作用:

1.司法活动中某些案件应该考虑社会效果。现阶段,在司法活动中是否应当考虑社会效果学界是存在争议的。特别是司法活动应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但在一些涉及伦理性、价值取向方面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必须要考虑社会效果。法律及司法具有社会性,并且这种属性决定其需要追求一定的社会效果。司法决不应当忽视人民呼声、群众利益和社会效果,对社会效果的考量应该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机械的适用法律可能与司法的终极目标相悖。同样,离开了伦理性、价值性考量,司法判决就会远离社会生活,最终与社会公众的距离只能越来越大。

2.选拔高素质和专业知识强的法官。“一个国家法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国家法治的质量。”法官作为法律条文和制度的践行者,其自身素养的高低和专业知识是否扎实直接影响着司法裁判和判决的质量、公信力、权威乃至社会公众认同感。因此,选拔和培养具备法律信仰、精通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表达能力的法官,不断从技术层面提高司法判决的质量非常重要。

3.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这里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三个方面。良好的社会公众法律素养一方面能驱动公众积极守法。社会公众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使自己的守法行为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众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能较容易理解司法判决中的技术性适用问题,能与法官判案的思路更加接近,能使司法判决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进而充分发挥司法判决社会导向功能的积极作用。

四、结语

司法判决的作出是法官运用技术性和伦理胜的一个复杂过程,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的提升同样取决于多种因素。法官只有公正审判,社会公众只有逐步提升自我的法律素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使司法判决社会导向功能有效发挥,双方才能取得双赢,进而推动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一体建设。回到本案中,二审判决尚未作出,相信二审法院能够排除公众舆论压力的干扰,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充分处理好技术性和伦理性问题的情况下,作出一个公正的获得高度社会认同的判决。当遇到类似老人吸烟、老人跌倒这样的情况是,社会公众可以不再迷茫,毫不犹豫的迈出一步给予对方帮助或进行必要的合理的劝阻,这样我们的社会将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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