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结构下的司法能动和审判独立

2018-12-15 11:00华超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5期

华超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建设日益完善。近年来,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日益复杂,对于民意是否会损害审判独立的问题也变得更加尖锐,审判独立在传统法治框架下已难以获得解释与说明。审判独立是传统法治的基石和基本原则,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什么样的新司法模式既能符合民众能够接受的司法意义,又满足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于是能动司法被提了出来。为此,需在能动司法的模式下施以相关审判独立保障机制,以抵御外在政治力量或媒介舆论等多重压力对审判独立的过分干预。

关键词多重结构 司法能动 审判独立

我国的陪审团制度和舆论监督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愈演愈烈的网络舆论与其他多重压力下的各种监督机制,使得司法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要响应大多数公民的诉求。随着多类案件的出现,中国司法机关如何确立正义的能动主义立場,保持司法的审判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传统法治背景下的审判独立

审判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审判独立的公正性发挥至最大,在法官审判这个场景中,我们假设法官审判只受独立审判的自我意识和关系主义两个因素影响,根据黑格尔的“他者”理论,作为“他者”的关系主义进入审判场景,介入作为“自我”的法官独立审判心理,这两者会形成一种对抗关系。关系主义作为一种最重要的人际交往模式,会间接或者直接的影响到法官和当事人关系,最终对法官审判及对司法公正和独立审判形成了障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的理性人,法官应保持行政判断的客观公正性,独立审判确保具有公正性才有价值,所以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我国司法独立审判改革。

二、基于多重结构下的能动司法制度建构

在司法实践领域中,王胜俊大法官提出的司法论述:人民法院的能动司法就是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的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点:服务型司法、主动型司法与高效性司法。

(一)多重结构下的法官角色定位

多重结构视角下的角色定位有两个特征:

第一,多重结构决定了法官的角色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过程。在司法领域权力关系的结构化使法官面临一种角色紧张的局面。法官自身必须继续保持一定的紧张关系,在维持其职业角色和发挥政治职能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第二,法官的作用不是由一个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由法官、社会和政府等多种力量共同参与塑造的。法官占据的司法和社会资源,公共部门和政府部门介入司法过程构成法官角色选择的外部条件。

(二)明确各级法院能动司法工作的侧重点

在我国,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来说,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等司法政策的研究与制定来体现能动性。这就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司法解释前应多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多方建议和意见,及时考察和检验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以便补充完善已有的司法解释,及时修改或废止违反法律或有损公民利益的司法解释。

(三)建构能动司法运作系统

在能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以法院为核心的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和执行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形式是大调解机制。所谓“大调解”,是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结合与联系。大调解和能动司法本身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有共同之处。两者的背景是社会矛盾转型的复杂社会背景和公民纠纷解决的日益增长的需求,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

(四)能动司法模式下审判独立的保障机制

第一,强化法官身份的保障机制,双重结构下法官的作用在职业角色和社会角色之间面临着紧张的处境。但也正是在这种角色的张力下,法官才能够弥合在社会加剧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裂痕,真正实现法官的能动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在能动司法模式下,应确保法官角色选择的可能性,加强法官主体的安全保障。

第二,建立和完善审判程序机制,抵制政治力量对审判独立的过度干预。由于社会、政府等诸多外部条件的限制,法官的角色选择受到限制,从而保证了法官角色定位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第三,虽然舆论在影响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影响机制是公众对领导的影响和领导对法院的影响,所以审判结果的真正影响实际上是政治权力。因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加强程序和系统的设计、媒体和司法互动的机制,在司法过程中公众参与互动的引入机制,以确保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外部力量处于有序竞争和制约状态,消除能动司法模式过分依赖政治权力的缺陷。

三、结语

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社会对于审判的公正性和司法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动司法是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司法能动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做出判决。能动司法是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属性,是转型社会司法发展的选择,我国正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铸就新世纪新阶段人民司法事业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