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国家海事合作“再升级”

2018-12-20 23:17马格淇
珠江水运 2018年21期
关键词:海员东盟国家劳工

马格淇

在合作研讨会上,与会的东盟国家代表纷纷建言献策、热议非凡。对中国-东盟在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合作方面发出了积极信号,相关人士指出,介于东盟各国在海事劳工公约履约情况上进展不一的问题,在当前中国与东盟国家海事合作不断加强和密切的背景下,适时举行多方关于海事劳工公约履约问题的研讨会,积极探索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工作的推进。

海事劳工公约的履约好处

《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条款和规则主要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批准和实施《公约》,能够体现国家对于履行国际公约保护海员权益的积极态度,体现切实维护海员劳动者权益、致力于构建公平竞争的海运业环境的意愿和决心。同时,也能够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和有志青年加入海运行业,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把握主动,促进海运业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批准和实施《公约》,有利于规范海上劳动关系,拓宽海员就业渠道,也将会使海员在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护,实现海员体面的工作,增加海员职业的吸引力,促进海员职业发展。

目前,国际海运在各国家的对外贸易运输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批准和实施《公约》,一方面可以展示航运企业遵守国际标准的积极态度,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表明海员在船上的工作条件符合国际标准,能够保障海员体面的工作,维护船员的整体利益。

正因为《公约》对各国航运发展带来的诸多利好影响,不仅对改善各国海员工作环境、提升海员就业吸引力有着重要帮助,还能够提升国家整体的航运发展水平。因此,各国对于《公约》的批准和实施都极为重视。

东盟各国对海事劳工履约合作有现实需求

据了解,《公约》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并于2016年11月12日起对我国生效。但在东盟地区,《公约》的生效及履约情况却各不相同,东盟成员国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国已经批准公约,但部分国家仍然在做批约准备。

《公约》规定,批约国政府应承担建立立法和执法体系、履行船旗国检查发证和港口国检查职责,承担要求船东建立船上投诉程序、管理境内的船员招募和安置机构、保障海员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等义务。《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在海员社会保障、海上事故调查、海员遣返等方面加强合作,鼓励各成员国在提供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预防事故、以及保障海员享受海上和港口福利方面采取统一行动。

航运业是全球性产业,《公约》具有明显的航运业流动性和跨国性等国际化特征,要求船旗国、港口国和劳工提供国共同履行责任。科技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东盟各国的船舶状况、船员素质、主管机关监管和服务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决定了任何一国都无法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处理可能出现的海员社会保障、海上事故调查、海员遣返、被遗弃海员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等问题。正因如此,东盟各国对于海事劳工履约有着强烈的合作需求。

探索建立中国-东盟海事劳工履约合作机制

近年来,东盟国家与中国在海事方面的合作逐渐加强密切,先后组织了诸如海事搜救演习、渡运安全研讨会议等多项合作活动,不断巩固和加深中国-东盟国家的海事磋商机制,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探索建立中国-东盟海事劳工履约合作机制,便成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海事合作下一步发展的重要领域。

针对这一方面,本次研讨会就中国与东盟各国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建立履约信息沟通机制、公约提案共商机制、2014年修正案履行及被遗弃海员救助响应机制等履约合作机制进行了充分商讨,并就具体合作内容和专业议题进行研讨。

本次研讨会在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5周年之际召开,是在国家“一带一路”的倡议下,深化《中国—东盟交通合作战略规划》的实施,完善“中国—东盟海事磋商机制”,深化中国和东盟各国在海事劳工领域合作的一次重要活动,有助于开启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海事劳工领域的区域合作,构建合作新平台,提升各方履约能力建设,共同推进海员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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