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的庭审模式探索

2018-12-24 09:58朱梁双孙志鹏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

朱梁双 孙志鹏

摘 要 非法集资案件属于涉众型案件,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迷惑性。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衍生问题。重大的非法集资案件往往伴随有谣言等不实信息,需要通过庭审揭露真相,用证据驳斥谣言。“讯、证合一”模式就是将讯问和举证、质证相融合,对焦点问题进行讯问后直接举证、质证,再对下一个焦点问题进行讯问、举证、质证。这种庭审模式不局限于犯罪构成,可以更充分的还原案件真相,适用于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以及其他受关注的、有不实信息的贪污受贿、涉黑涉恶案件等。

关键词 非法集资 庭审创新 “讯、证合一” 示证方式

作者简介:朱梁双,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民建河南省九届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孙志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科员,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55

二百多家P2P平臺在2018年的6-8月间集中倒闭,其中不乏百亿级的平台。这场“爆雷”风波让非法集资再次成为司法界的热点问题。非法集资案件属于涉众型经济案件,不仅带来法律问题,还可能诱发行政管理和社会稳定问题。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庭审模式进行适度创新,不但可行而且必要,这样才能发挥司法的社会管理属性。

一、非法集资的特殊性和庭审创新的必要性

为了帮助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司法机关一向强调速办。专注于刑事必然导致取证重点在犯罪构成,以致忽视了对案情的深度挖掘。以网络集资平台为例,匆匆结案甚至可能导致网络流言——声称被告人是替罪羊,有部分特殊人群获得了利益。在近几个月的平台爆雷事件中,此类言论不胜枚举。对于重大的非法集资案件有揭露事实的必要性,而这种必要性不能仅仅依靠事后的舆论引导。

(一)定性的模糊性

司法解释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表述属于特征归纳,即使相关解释随着经济的发展始终更新,但是终究不可能穷尽。过去的非法集资活动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现在的非法集资活动以“精准扶贫”、“2020工程”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虽然说法不同但是手法一致,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导致大量人民群众一夜返贫。

(二)管理的模糊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政府一直强调减少审批事项,明确了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和社会共治等基本原则。《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但也给部分人传播谣言提供了土壤,一旦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有人认为是政府监管不到位。所以从社会治理角度来说,非法集资案件不能简单的一判了之。《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就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把依法审判与法制宣传有机结合起来。注意通过依法公开宣判、新闻媒体宣传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揭露犯罪骗局,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公民防骗意识。 从近年的司法实务来看,法制宣传和公开宣判的效果远不如庭审本身。

二、“讯、证合一”模式

正是因为非法集资案件的这些特点,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创新庭审模式,尤其是在处理重大的非法集资案件时,需要让正义“看得见”。

(一)产生背景

李某某非法集资一案涉及金额约54亿,涉及集资参与人约2万3千人,实体企业时间跨度长。尤其是李某某在长期的工作、生活中,营造出了一个好人形象,当他因非法集资被立案后,舆论呈两极分化状态。这个案件在办理之初,就遇到很多困难:

1.定性。李某某确实有实业,建设有厂房,账面投资约9亿元,为什么说他是集资诈骗?为什么不是经营不善?李某某非法集资时间跨度很长,为什么过去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某一个时间节点后就是集资诈骗?区别在哪里?有什么明显变化?

2.责任。李某某拥有多项荣誉,经常进行冠名、慈善活动,宣传材料上有很多领导合影,他的非法集资行为是不是政府在支持?是不是部分人获利掏空了企业?

基于上述原因,李某某非法集资案件急需一个渠道揭露真相,让集资参与人和舆论同步认识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单纯的舆论引导、判决后再宣布案情,都不能制止流言。只有当面对质,让关心案件的人亲身感知证据和庭审情况,才能消除疑虑,让案件的真实情况得以彰显。这个需求催生了“讯、证合一”模式。

(二)概念

“讯、证合一”模式就是在庭前会议中确定争议焦点,在庭审中以争议焦点为核心进行发问、举证、质证。结束一个焦点问题的讯问、庭辩后,对下一个焦点问题进行发问、举证、质证。举例如下:

公诉人:我们接下来的核心问题是虚假宣传,将就此进行讯问和示证。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李某某,你在20XX年8月16日之后是否进行虚假宣传?

李某某:没有。

公诉人:那么问你第一个方面,你是否向集资公众宣传你很快就有贷款?

李某某:我说的是市政府正在给我协调贷款,我没有说贷款的具体时间,也没有说贷款已经到账了。

辩护人:李某某,政府是否给你协调贷款?

李某某:协调了,但是没有贷款实际到账。

公诉人示证:(1)集资参与人询问笔录(略),证明李某某多次在公开场合称有贷款,很快到账、已经协调好了等;(2)李某某笔录(略),证明李某某知道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不可能有贷款;(3)政府工作组人员笔录(略),证明协调贷款是政府的政策,为李某某协调贷款时银行当场就明确表示李某某不符合贷款条件。

公诉人:李某某,你知道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为什么依然向群众宣传贷款马上就到,已经谈好了?

李某某:(沉默几秒)我确实去找贷款了,政府也协调了,但是我不符合条件。

(三)庭审实例及效果

传统示证模式中,将大量证据统一出示或分组出示然后质证,总结性意见发表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于庭审时间较长的案件,不利于证据的再使用。对于分歧点较多的案件,往往陷于证据的拉锯战,相同证据被双方进行不同解读,产生一种证据不充分的错觉。“讯、证合一”模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1.及时揭露事实,避免错误印象形成。在讯问李某某的不实宣传时,公诉人强调了李某某向群众宣传有贷款,李某某辩解称自己确实有争取贷款的行为。

李某某所称的“政府协调”很有迷惑性,如果是发问和举证分离,那么这一点就会被认可,让旁听群众认为李某某确实有贷款在进行。

在讯、证合一模式下,公訴人立刻举证,反映出李某某已经知道自己不符合贷款的条件,虽然是在争取但是结果已经确定。李某某所说的政府协调,是当时的一个普遍性政策,是给企业提供平台而不是给了李某某特殊政策。有贷款(正向确定)——正在协调贷款(后果未定)——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负向确定)。通过层层递进的示证,在庭审中揭露了李某某的谎言,反映了李某某是刻意用政府的名义为自己作背书,主观上欺骗意图明确。

“讯、证合一”模式可以直接击穿被告人的谎言,尤其是对模糊问题,通过追问可以直接排除干扰回答。

2.及时固定自相矛盾,步步为营证明真相。在讯问线材公司经营情况时,李某某辩解称线材公司的盈利下降是因为自己把精力放在了铜业公司。在讯问铜业公司经营情况时,李某某辩解称铜业公司盈利很高,只是因为广告费用过多导致暂时尚未营利。

从一般逻辑来说,这个辩解是成立的。如果是讯问和举证分离,那么虽然被告人的回应不够直接,但是并不能通过讯问技巧证明这是谎言。

在“讯、证合一”模式下,公诉人立刻出示证据证明了线材公司早已连年亏损,是通过“调账”(伪造账目)编织盈利假象。之后又出示了铜业公司账目中2000万假发票冲账的证据,证明并非是广告费的问题。既证明了两家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又证明了线材公司、铜业公司虽然都有完整的会计制度,但是李某某本人直接强令财务人员违反规定,揭露了其对企业管理的随意。

“讯、证合一”模式可以将被告人避而不答的问题用证据回答出来,并将讯问中得出的矛盾之处用证据予以固定。

3.详略兼顾,全面把握案件要点。在讯问李某某宣称的政府支持时,被告人辩解称有多位领导接见自己、视察企业,却又声称“经常和领导见面,具体时间、地点记不清了”。因为被告人确实有相关的合影,如果是发问和举证分离,除非使用穷尽列举法,不然被告人总能找到辩解理由。

在“讯、证合一”模式下,公诉人从领导合影入手,通过相同场景的其他照片做对比,证明了李某某作报告的场地“全国人大会议中心”是普通酒店;领导人会晤李某某是慈善活动上的合影。这些对比鲜明的照片,直接击破他多次受国家领导人接见的虚假外衣。其次,通过《某某日报》的报道说明了政府当时“要大力扶持民营经济”的统一政策,并非是政府“要大力扶持某某铜业公司”。

“讯、证合一”模式在庭审中可以层层推进,每涉及一个问题都能固定相关结论。在庭审的进程中自然形成体系,不需要反复映照、抓大放小。

综上,“讯、证合一”模式从技巧上,可以用系列证据让被告人的辩解自相矛盾,或者用批量的小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能够起到很好的庭审效果;从证据运用上,可以步步为营及时用证据把阶段性成果固定下来;从庭审掌控上,可以让质证更充分,方便证据的进一步使用,达到释法说理的效果。尤其是单独论证的每一个讯问要点,都可以在法庭辩论中直接作为确定的结果予以使用。

三、“讯、证合一”模式的难点

“讯、证合一”模式作为一种尝试性的新模式,不止适用于非法集资而且适用于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群体性事件等受关注的疑难案件。就目前来看,该模式还存在以下难点需要解决:

(一)对证据的要求高

“讯、证合一”模式的基础是大量的前期工作。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细化侦查提纲,不能满足于符合起诉标准,还要提前为庭审做准备。这对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自身能力、沟通能力有很高的要求。考虑到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是司法改革力推的方向,这并非“讯、证合一”模式的不足,但是这种模式确实对证据要求有更高的标准。

(二)对能力的要求高

“讯、证合一”模式下,为了确定争议焦点,审、控、辩三方需要提前沟通,把庭前会议实质化,在庭审前总结好案件的焦点问题。因此,审、控、辩三方都知道庭审的走向,证据的运用是透明的。这就要求合议庭对庭审有很强的掌控能力、公诉人对证据有很好的运用能力、辩护人对全案的辩护有明确的发力点,缺失任何一方,都会显得庭审混乱,导致公信力受损。

综上,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法律人更不能把自己孤立在社会之外,化解风险、维护稳定同样是我们的职责。尤其是司法机关,需要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价值追求之一,不断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和担当。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2月13日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年6月4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2004年11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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