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定价研究

2019-01-03 07:43李建强纪晓明王慕星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风险系数费率投保

李建强,纪晓明,王慕星

(中国人民银行 白城市中心支行,吉林 白城 137000)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也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亟需解决的首要技术问题。存款保险费率制度分为单一费率制和差别费率制。所谓单一费率制,就是参保机构按照统一固定的费率标准交纳保费。而差别费率制则是根据参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来确定各自的适用费率,其本质是将费率标准与参保机构的风险挂钩,风险越大厘定的费率越高,风险越小厘定的费率越低。采用差别费率制能够有效避免单一费率制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更加公平的竞争,避免银行间的交叉补贴,合理压缩监管成本,目前已成为国际存款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已被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但实行差别费率制度也面临着信息获取难度大、机构风险难以准确评估等诸多现实困难。因此,如何合理借鉴吸收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差别费率模式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差别费率定价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美国、韩国、台湾差别费率制度安排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差别费率制度的国家,于1993年开始正式实行。风险评估分级标准主要依据骆驼(CAMELS)评级体系,即从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情况、盈利水平、流动性和市场风险敏感度六个方面对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考察,以确定其监管评级。CAMELS评级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项评价要素在设置若干定量指标的基础上,同时设置相应的定性指标予以补充和修正。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将CAMELS评级的六个要素赋予一定的权重,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监管评级。评级结果分为5个等级,其中1级和2级划为A类,3级划为B类,4级和5级划为C类。其次,根据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将其划分为1、2、3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资本良好”“资本充足”和“资本不足”。最后,将监管评级和资本充足水平进行组合,纵横排列生成费率矩阵,最终形成9个风险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费率水平,投保机构依此交纳保费。2006年,美国颁布实施了新的改革法案,将原来9个风险等级进行部分合并,缩减为Ⅰ、Ⅱ、Ⅲ、Ⅵ4个风险等级,分别对应5个不同的费率档次(见表1)。2010年,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多德-弗兰克法案》正式生效,FDIC按照要求于2011年将投保机构分为大型机构(高度复杂机构)和小型机构,不同类别的机构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确定其适用费率。对大型机构采取打分卡的方式确定其费率水平;对小型机构则继续在原有风险矩阵评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费率评价指标体系,进而确定其差别费率。

表1 美国存款保险差别费率矩阵

(二)韩国

2009年2月,韩国修订出台了新的《存款人保护法》,规定从2014年起废止单一费率机制,根据投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及经营风险,实施差别费率制度。2014年4月,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正式实施。韩国差别费率体系由基准费率和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1]其中,基准费率由总统令确定,不同行业执行不同的费率;差别费率由KDIC(韩国存款保险公司)运用差别评估模型对投保机构进行打分,评估其风险状况,最终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机构的适用费率。差别评估模型由基本项和补充项构成。基本项包括危机应对能力、资产管理能力、损失吸收能力和外国银行总行评估四个子项,补充项包括财务风险管理能力和非财务风险管理能力两个子项,每个子项又由若干个要素和指标构成。KDIC根据差别评估模型计算出投保机构基本评估项(满分80分)和补充评估项(满分20分)的各自分数,之后加总计算总分,最终按照分数所处区间将投保机构划为1—3等级。第1等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定的比例,第2等级执行基准费率,第3等级则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为确保政策稳定性,防止费率波动过大,KDIC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其中,2014—2016年为试运行阶段,2017年开始进入正式运行阶段。在正式运行之前,差别费率浮动幅度每年逐步小幅提高(见表2)。另外,对于小型银行和问题银行机构,KDIC并非运用差别评估模型进行评估,而是分别采用特定保险费率评估和等级外保险费率评估,直接按事先制定的标准确定差别费率。差别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个百分点。

表2 韩国差别费率等级及过渡安排

(三)台湾

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开始实行差别费率。2011年,台湾存款保险公司(CDIC)设计建立了差别费率评级系统,依据该系统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差别费率。台湾地区的差别费率制度与美国类似,同样采用矩阵分组法来划分风险和费率等级。首先,将资本充足状况分为资本良好、资本充足和资本不足三个等级;其次,将差别费率评级得分划分为“65分以上”“50—65分”“50分以下”三个等级。最后,以资本充足状况为纵轴、差别费率评级得分为横轴构建3*3矩阵,共分为9个风险类别,对应5档费率水平。另外,台湾地区将银行分为“台湾本土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在台分支机构”“信用合作社”和“农、渔信用部”三类,不同类别的机构对应的资本充足状况评价标准和差别费率水平不尽相同,具体情况见表3。

表3 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差别费率矩阵

二、美国、韩国、台湾差别费率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循序渐进,先实行单一费率制,再逐渐过渡到差别费率制

美国、韩国和台湾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初,都是先实行单一费率制,之后逐步过渡到差别费率制,世界其他实行差别费率的国家也都是遵循此模式。鉴于此,由于单一费率操作简单,计算方便,我国在初期可先实行此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以避免单一费率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对投保机构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二)构建科学的风险评价体系

由于差别费率与投保机构的风险挂钩,因此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做出科学、准确的评价是实施差别费率的基础和前提。前已述及,美国采用骆驼(CAMELS)评级体系进行风险评估;韩国运用差别评估模型对投保机构进行打分,评估其风险状况;台湾未采用监管评级,而是专门设计建立了差别费率评级系统,进行风险评估。我国要顺利实施差别费率制度,就必须要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保机构的资本状况、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盈利水平以及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客观、合理、科学、公正的评价,从而确定与之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费率水平。

(三)风险评估标准应注重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美国CAMELS评级每项评价要素在设置若干定量指标的基础上,同时设置相应的定性指标予以补充和修正。韩国差别评估模型的各要素也是遵循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进行风险评价。定量评价操作简单、效率高效,但诸如经营管理能力等要素难以进行量化衡量,需采用定性评价予以补充。但定性评价难以形成客观、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观随意性较大,评价结果可能有失公允。鉴于此,我国的风险评估体系宜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且应把握好各自所占比重,应以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从而真实反映投保机构风险状况的全貌。

(四)将投保机构区别对待,分别实行不同的风险评价标准和费率水平

前已述及,美国将投保机构分为大型机构(高度复杂机构)和小型机构,不同类别的机构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确定其适用费率;韩国对小型银行和问题银行机构分别采用特定保险费率评估和等级外保险费率评估;台湾地区将银行分为“台湾本土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在台分支机构”“信用合作社”和“农、渔信用部”三类,不同类别的机构执行不同的资本充足状况评价标准和差别费率水平。目前,我国银行体系中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机构种类繁多,不同类型的银行在资产规模、战略定位、经营管理模式、风险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因此,在差别费率制度上,我国不宜实行“一刀切”费率,应充分考虑各类机构的情况和特点,量体裁衣,区别对待,针对不同类型的机构,实行不同的风险评价标准和费率水平。

三、存款保险费率定价模型概述及适用性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费率定价模型主要有期权定价模型和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其原理都是通过模型测算银行资产价值的风险,进而确定其适用费率。

(一)存款保险费率定价模型概述

1.期权定价模型。1977年,Merton首次创造性地提出存款保险可看作是银行向存款保险机构购买的一份卖方看跌期权,银行交纳的保费也就是银行购买期权所支付的期权费。假设银行的负债全部为银行存款,银行将存款用于投资。在存款到期日,如果银行资产价值大于负债总额,银行不能行权,银行损失存款保险费,存款保险机构则盈利相应的存款保险费;如果银行资产价值小于负债总额,此时银行亏损,银行行权,亏损部分需由存款保险机构支付。基于上述情形,银行资产价值在服从布朗运动的前提假设下,便可运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该看跌期权的期权费,即银行应交存款保险费。Merton期权定价模型考虑的假设情形过于简单,与真实市场状况有所背离。对此,先后有多位学者在Merton模型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正完善。1984年,Marcus和Shaked对投保存款保险将增加银行资产的价值这一因素考虑进来,创立了Marcus and Shaked模型。1986年,Ronn和Verma考虑在实践中,当银行资产净值为0时,政府并不会马上清算该银行,而是先对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延缓其破产。因此,将“监管宽容”考虑在内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于是在原定价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监管宽容系数,建立了Ronn and Verma模型。2015年,Lee在Merton的基础上加入银行倒闭风险,证实了银行的风险越高,其资产收益率和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性越强,从而需要对其厘定更高的存款保险费率。

2.预期损失定价模型。该模型由Cooperstein、Pennacchi和Redburn于1995年提出,其原理为银行发生违约风险时的期望损失应与存款保险保费相等。期望损失等于预期违约率、风险敞口和违约损失率三者的乘积。其中,风险敞口是指银行的被保险存款,这一指标数据的获取较为容易,不存在技术性问题。该模型的核心技术问题是如何科学、合理地测算银行的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预期违约率是指银行发生违约风险即无法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息时的概率。违约风险可以通过对银行的财务报表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测算得出,也可参考信用评级机构对银行的评级,确定相应的违约风险。违约损失率是指银行违约时发生损失的概率,该指标可以根据各家银行的历史数据进行测算。

(二)费率定价模型的适用性分析

期权定价模型虽然理论基础严谨,逻辑严密,推导严格,但由于其假设条件苛刻,如银行资产价值服从布朗运动分布,并且前提是要准确测算出银行的资产价值和资产价值的波动率这两个变量,实践中只能通过银行的股价信息进行测算。也就是说,期权定价模型只适用于发达市场国家的上市银行。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相比于发达国家发展较为滞后,且我国的上市银行又为数不多。因此,期权定价模型在我国并不适宜采用。相较精度较高但适用范围狭窄的期权定价模型,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对市场发达程度的要求不是很高,适用范围更加广阔。但使用该方法的前提是要确定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这两个指标,这需要有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和大量的历史数据积累作为支撑。由于我国信用评级体系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且缺乏银行倒闭的历史经验和数据,这意味着无法准确估算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因此,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在我国的应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2]

四、基于风险系数定价法的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定价方法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2016年下半年,我国开始实行差别费率,由于实行时间较短,在风险评估、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等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前已述及,期权定价模型和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适用于我国。因此,我国需另辟蹊径,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差别费率定价方法。为此,本文在充分借鉴美国、韩国和台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提出“风险系数定价法”,希望能为我国完善差别费率定价机制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风险系数定价法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

1.确定投保机构并进行分类。《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由于我国银行种类多,差异大。因此,可以视情况将银行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机构,实行不同的风险评价标准和费率水平。

2.选取定量评价指标。指标应选取能够反映投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的一系列可计算、可量化的指标。由于不同机构在规模、体量上有所差异,因此不宜选择诸如资产总额、存款总额等数量型指标,应选取比率型指标,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作为评价指标,以确保相同指标在不同机构之间具有可比性。

3.进行定量评价打分。首先对每一项指标设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可参考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进行制定),按照评分标准计算出该项指标得分,满分100分;其次,按照指标的重要性和与机构风险状况的相关性赋予每项指标相应的权重,全部指标的合计权重为100%;最后,将每项指标得分乘以对应的权重,汇总计算定量评价得分。

4.进行定性评价打分。定性评价打分可以采取打分卡的方式,将评价项目和打分规则在打分卡中予以明确,之后逐项进行打分汇总。

5.计算单家机构总得分。首先,根据需要设定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分数权重。其次,将单家机构的定量评价得分和定性评价得分按照相应权重进行折算。最后,将折算后的定量评价得分和定性评价得分相加汇总得到单家机构的总得分(满分100分)。

6.计算单家机构的风险系数。公式为:单家机构风险系数=100/单家机构总得分。从公式可以看出,机构的总得分越高,其风险系数越小,说明其风险状况越好。

7.确定单家机构的差别费率。用基准费率乘以单家机构的风险系数即可确定每家机构所适用的差别费率。风险系数越大,对应的差别费率越高;风险系数越小,对应的差别费率越低。

(二)风险系数定价法应用实例

1.确定投保机构。本部分旨在对风险系数定价法进行实例分析,不必选取全部投保机构。因此,本文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中抽样选取可以获得年报信息的10家银行作为定价对象,但未对10家银行按照类别进行分类打分。10家银行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桂林银行、天津农商行、重庆农商行和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

2.选取定量评价指标。本文参照CAMELS评级体系,从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盈利水平、流动性、市场风险等方面选取相关指标。方便起见,仅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和流动性比例5个指标作为定量评价指标。

3.设定定量指标评分标准。具体评分标准见表4。

4.进行定量评价打分。首先,从10家银行对外披露的年报等渠道获取定量指标数据。实际操作中,可从监管报表获取,也可由机构自行申报。其次,本文将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产收益率和流动性比例的权重分别设定为30%、25%、20%、15%和10%;最后,按照每项指标的评分标准和相应权重,汇总计算得出定量评价总得分。具体评分情况见表5。

表4 定量指标评分标准

表5 投保机构定量评价得分表

中信银行73.64平安银行69.62北京银行79.41桂林银行79.43天津农商行80.30重庆农商行85.22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81.62指标值得分加权得分指标值得分加权得分指标值得分加权得分指标值得分加权得分指标值得分加权得分指标值得分加权得分指标值得分加权得分11.65 66.50 19.95 11.20 62.00 18.60 12.41 74.10 22.23 11.88 68.80 20.64 14.83 98.30 29.49 13.03 80.30 24.09 13.31 83.10 24.93 1.68 97.88 24.47 1.70 97.65 24.41 1.24 100.00 25.00 1.59 98.94 24.74 2.48 88.47 22.12 0.98 100.00 25.00 2.00 94.12 23.53 169.44 86.80 17.36 151.08 63.85 12.77 265.57 100.00 20.00 186.29 100.00 20.00 184.12 100.00 20.00 431.24 100.00 20.00 164.35 80.44 16.09 0.74 34.00 5.10 0.71 31.00 4.65 0.85 45.00 6.75 0.67 27.00 4.05 0.80 40.00 6.00 1.05 65.00 9.75 1.17 77.00 11.55 45.29 67.63 6.76 52.57 91.90 9.19 41.28 54.27 5.43 61.79 100.00 10.00 33.07 26.90 2.69 44.14 63.80 6.38 41.58 55.27 5.53

5.进行定性评价打分。定性评价需要掌握投保机构大量的资料和信息,必要时甚至需要进行现场访谈、调查核实才能完成。由于难以获取详细的资料和信息,加之篇幅有限,故定性评价部分不作为本文的研究重点。方便起见,在此假定10家投保机构的定性评价得分全部为80.00分(注:定性评价得分为假设的虚拟分数,不代表机构真实情况)。

6.计算每家机构总得分。本文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分数权重设定为60%和40%。将每家机构的定量评价得分和定性评价得分按照相应权重进行折算,再相加汇总便可得到每家机构的总得分。机构总得分情况见表6。

7.计算每家机构的风险系数和适用费率。首先,根据风险系数公式计算出每家机构的风险系数。之后,用每家机构的风险系数乘以基准费率即可确定每家机构所适用的差别费率。本文假定基准费率为0.016%(万分之1.6)。每家机构的风险系数和适用费率见表6。

表6 投保机构得分、风险系数和适用费率情况表

(三)风险系数定价法的优势和可行性分析

1.完全与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挂钩。从上面的实例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机构的总得分越高,其风险状况越好,风险系数就越小,其对应的差别费率也越低。反之,总得分越低,其风险状况越差,风险系数就越大,其对应的差别费率也越高。因此,风险系数定价法与差别费率机制的内在逻辑和基本原则相一致,即与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挂钩,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激励约束作用。

2.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实践证明,采取单一的定量评价或定性评价是不全面的、不客观的,无法如实反映投保机构的整体情况。鉴于此,风险系数定价法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充分发挥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技术优势,又可有效避免二者各自的内在缺陷,从而能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投保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

3.原理简单,方便易行。风险系数定价法并未引入高深、复杂的数理模型,各项指标评分标准清晰明了,风险系数和费率计算简单易行。在实践操作中,只需按照流程进行几步简单的计算便可得到每家机构对应的适用费率,简便高效,可操性强。

4.能够更加体现公平原则。前已述及,对差别费率的确定,国际上传统的做法是按照分数区间将投保机构分等定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费率水平,同一等级的机构执行同样的费率标准。此种做法虽然便于管理,但却有失公平。因为,即使处于同一等级的机构,评级得分也不尽相同,风险状况自然有所差异,但却执行同样的费率标准,那么对于评级得分较高、风险状况较好的机构来说显然不够公平。鉴于此,风险系数定价法摒弃了传统的等级划分,以每家机构的风险系数确定其相应的适用费率,不同的分数对应不同的风险系数和不同的费率水平。除非机构的评级得分完全一致,否则每家机构的风险系数和费率水平皆不相同。因此,相较于传统的等级划分定价法,风险系数定价法能够更加体现公平原则。

5.机制灵活,调整方便。风险系数定价法的各要素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经济形势、监管要求等环境的变化发展,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权重设定等要素也可以随之进行及时的修正调整。目前,我国差别费率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难免经常进行调整完善。因此,风险系数定价法的灵活性优势可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的需要。

五、对策建议

(一)制度设计要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一是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速度、金融环境变化、银行体系构成、金融风险分布、地区差异等因素,使差别费率制度在全面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市场方面发挥更大效用;二是制度设计既要体现效率与公平原则,又要充分考虑中小银行的承受能力。我国中小银行数量众多、经营成本较高、抗风险能力弱,如果费率水平较高,无疑会增加其经营成本,挤占利润空间。因此,制度的建立既要形成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又要把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区别开来,避免给中小银行造成负担。

(二)完善与风险差别费率实施相配套的系列措施

一是通畅信息采集渠道,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人民银行与监管机构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与投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有关的数据信息。对未按时报送信息、资料或报送虚假信息、资料的投保机构,可按照规定给予警告、约谈、提高费率等惩罚措施。此外,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透明化、高效化、规范化,为差别费率的有效实施提供基本保障。二是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数据资料真实性核查措施。实施差别费率所需的数据资料除通过信息共享和机构披露获取以外,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机构的主动申报,机构申报的数据资料真实准确与否,就需要通过真实性核查进行验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丰富完善数据资料真实性核查的措施和方法,提高核查的效率和质量,力求数据资料真实准确,确保差别费率客观公正。

(三)与时俱进,推动差别费率制度不断完善发展

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差别费率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完善发展的。我国应充分吸收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立足我国实际,适时对差别费率制度调整完善。如在初期阶段,可对投保机构进行区分,针对不同类别的投保机构实施不同的评价方法和费率标准,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统一的方法和标准。其次,实施之初,投保机构之间的风险费率差距不宜过大,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费率差距。此外,随着经济形势、金融环境的变化,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评估指标、方法、标准等要素进行调整,以客观反映投保机构的真实风险状况。

(四)建立完备的风险预警和早纠机制

实施风险差别费率的目的不单是为了区分投保机构的风险等级,对其执行不同的费率标准,根本目的是为了及时、全面、准确地发现并掌握投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因此,建立完备的风险预警和早纠机制至关重要。风险评估是实施差别费率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对投保机构经营和风险情况的全面体检。风险预警系统依托定期常规的风险评估,加之日常风险监测,能够及时了解掌握银行动态变化,及早发现风险苗头。一旦风险信号达到预警阈值,立即启动早期纠正机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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