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农村环境治理的方向与路径

2019-01-03 00:57李宁
理论导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多元共治协同治理碎片化

摘要:协同治理是在对碎片化治理批判基础上形成的全新农村环境治理模式,主张通过政府内部机构间以及政府与社会间的互动合作提升农村环境治理有效性,其中,协调、整合与信任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随着农村环境治理日趋复杂多变,传统环境治理碎片化呈现出价值理念碎片化、组织结构碎片化与方法体系碎片化等诸多不良状况。协同治理强调资源利用最优化与公益最大化,不仅是化解农村环境治理碎片化的有效工具,也是实现农村环境治理创新的理性选择。农村环境协同治理格局的实现需要塑造协同治理文化理念,构筑农村环境治理信任机制;构建协同治理组织体系,塑造农村环境治理整合机制;搭建协同治理信息共享平台,构筑农村环境治理协调机制。

关键词:协同治理;农村环境治理;碎片化;多元共治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9)12-0078-07

基金项目:2017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超大城市社区环境治理创新实践研究”(2017BSH00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大都市社区环境治理机制创新及实现路径研究”(18YJA840010)。

作者简介:李宁(1989-),男,河南商丘人,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生态文明、环境社会学。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新时代“三农”工作关键,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农村环境治理的系统性、复杂性与外部性要求政府、环保组织、企事业单位、农村自治组织、乡村企业与农民个体等多元治理主体实现协同化与综合化。与此同时,现代化的治理要求农村环境治理多元主体在环境治理集体行动中实现互动合作与有效协同,提升环境治理成效。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强调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力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因此,农村环境治理要解决好环境治理联合行动中协同增效的问题,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农村环境治理是指,公共部门、私人机构与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在参与农村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中,通过采取必要的行动,达到农村生态环境资源的经济绩效、社会绩效与环境绩效的有机融合,实现农村生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过程[1]。以“生态宜居”为导向的农村环境治理引发学界广泛讨论关注,对各级政府而言也是亟待化解的基层治理难题。总体而言,农村环境善治实现的形态可概括为四种类型:第一,政府治理型。传统农村环境治理以“政府直控型”模式为主导,呈现高度依赖行政体制力量的样态,缺乏对多元主体力量参与的重视。学界研究成果指出,生态环境的公共性奠定了政府在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监管法律责任机制、构筑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的主导地位,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是其实现的制度保障[2]。第二,市场治理型。市场治理型强调基于自由市场的导向,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监管功能推进治理进程。马骥立足于产业经济学分析视角探寻农村环境污染的根源与治理模式,其研究成果表明区域工业、种植业和畜牧业发展所产生的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的治理方式不一样[3]。第三,社区治理型。社区治理型强调依托农村社区及其自治组织,凝聚农民、社区与政府等各方力量,构筑“政府引导、社区自治、农民参与”的三位一体的环境治理新模式[4]。社区治理型相较于政府治理型和市场治理型具有民主化优势、激励优势、成本优势与效率优势,依托社区力量和非制度化优势等路径实现农村环境治理善治目标[5]。第四,自主治理型。农村环境自主治理强调农民的治理主体地位,具有监管成本低、信息完整、长效性等优势,其表现实体是农村环境自主治理组织[6]。农村内生型自主治理既规避了政府独揽职责的公平与效率风险,又分散了农民自组织独立行动的环境治理负担。

农村基层社会结构的分化转型使得环境治理形势波诡云谲,已超出单一主体治理能力范畴。无论政府治理型、市场治理型、社区治理型抑或自主治理在当前农村环境治理中均无法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严峻形势,亟需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农村环境治理作为系统工程,其治理有效性的实现需要充分发挥多元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农村环境治理需要转变治理理念,破解一元主导与职能分工明确的碎片化治理困境,推动不同治理模式的整合以适应农村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实现农村环境善治需要在协调整合行政力量、市场力量、社会力量与法律力量的基础上,调动农村环境治理中组织、功能、人员与资源要素,综合运用多种治理策略实现协同治理。

二、协同治理:农村环境治理研究新方向

协同治理理论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创立的协同学,是由系统科学中的协同学与治理理论互构发展而来。协同的本义强调“相互协调,共同作用”,开放系统中的系统要素通过相互作用形成整体效应与合作效应。协同学理论强调作为与外界有着物质能量交换的复合开放系统,各要素或子系统通过非线作用的互动、配合、协调形成有机整体,产生整体效应、协同或者合作效应,实现系统从混乱无序状态到宏观有序状态。治理理论诞生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其强调多元主体在公共事务参与中的协调配合与互动合作。《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将“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7]。治理理论着重强调多元性、协商性、透明性以及公正性,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互动合作与协商共治的最佳选择,善治是其终极目标。

协同治理由协同学引入治理理论形成发展而来,指政府、民间组织、企业与公众力量等社会治理多要素通过理性包容、平等协商与沟通回应相互协调,合作治理公共事务,以促使混乱无序状态在统一的社会治理组织架构中得到协调整合,实现治理系统有序化与公共利益最大化。协同治理强调治理权威的多元性、治理主体的平等性,强调各主体间的自愿平等,协调治理的直接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效能,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增进维护公共利益。格里·斯托克指出协同治理机制中治理权力运行是上下互动的,它依托于协商对话、理性包容、互动合作、塑造伙伴关系以及实现共同目标的确立认同等途径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8]。与此同时,郁建兴、任泽涛指出,“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是指政府出于治理需要,通过发挥主导作用,构建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加强对社会的支持培育,并与社会一起,发挥社会在自主治理、参与服务、协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9]农村环境治理中通过建立制度化与开放性的协商对话机制,通过多主体的参与互动化解矛盾分歧,构筑协同治理模式,无疑是对传统科层治理与单一主体治理的超越与创新。农村环境协同治理中,协调是前提,整合是关键,信任是内在要求,三者是实现协同治理的核心要素。

1.协调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前提。首先,现代社会精细化治理要求与官僚科层体制的发展促使政府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职能专业化与分散化趋势凸显,政府科层管理机构日渐庞大,政府内部纵向科层间与横向部门间的互动合作与协商对话均需要加强协调。其次,乡村社会在从传统封闭同质性向现代开放流动性转型中,社会组织与公众个体的自主性与独立性日趋强化,农村环境协同治理需要协调化解治理主体间的价值偏好与利益冲突。传统科层官僚体制治理失效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管理体制的碎片化与分散化,使得政府内部职能部门间以及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彼此间协调失灵。希克斯指出,“协调阶段侧重于整体性治理所应具备的信息、认知与决定层面,并将分离领域中的个体予以连结,以避免过度碎片化或负面外部性, 使其认知彼此联结,并向签订协议或相互同意方向发展。”[10]协调是实现社会整合与有机团结、有效破解社会治理碎片化困境、推进协同治理实现的策略性方式。

2.整合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整合是推进并实现农村环境协同治理的关键环节,关乎农村环境治理有效性的提升。协调与整合是农村环境协同治理的两个核心概念,协调的重要作用是有效化解政府内部职能部门间以及公私结构间的利益矛盾冲突与价值偏好分歧,解决理念认知问题,进而达成治理共识。而整合的关键作用则在于破解环境治理集体行动困境,在协调的基础上明确多元主体共同目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动员组织治理主体培训与参与融入,实现参与主体间的协调配合与互动合作。佩里·希克斯主张在治理层级、治理功能与公私部门等方面实现协调整合与协同互动[11]。治理层级整合是实现地方基层政府、区域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等纵向政府层级间的整合,治理功能的整合是指政府内部职能部门间的功能性有效整合,公私部门整合是政府機构、私人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与公众个体彼此之间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

3.信任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内在要求。一方面,信任是构筑协同治理中协调与整合的心理基础。政府、现代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与公众力量间互信缺失无助于利益矛盾与价值偏好的协调与整合。协同治理中多元主体即使凭借行政强制力量形成协调与整合,互信的缺失也会使得协商对话与互动合作缺乏稳定性。 另一方面,信任是推动协同治理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性因素。协同治理要求政府对公众利益诉求保持高度敏感性,并通过制度化与开放性参与平台和协商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融入公共事务治理中,即要求政府与社会通过信任和平等构建协商、谈判与协作机制。查尔斯·蒂利指出,“信任是把利益攸关之事置于他人的失信、失误或失败的风险之中,而信任关系则意味着常规化地承担了这种风险。”[12]协同治理中多元主体间如互信匮乏或者信任遭受持续重创,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则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欺诈、违反规则以及背叛合约等不信任与不合作策略便会充斥社会交往,导致协调与整合难以实现。

三、碎片化:农村环境治理的现实困境

现阶段农村地区在城镇化与现代化浪潮冲击下由封闭同质化社会向现代开放社会转型,由此引发农村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分化,利益矛盾冲突层出不穷。伴随着农村社会结构转型,农村环境治理中传统政府单一主导型治理模式亟待完善,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模式无疑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发展趋势与必然选择。但在此转型过程中,祛除政府主导化与集权化的同时却陷入了治理碎片化之殇。农村环境治理碎片化表征为农村环境治理多元主体拥有各自分割独立的价值目标与行为规范,通过分散化与多样化的部门服务供给发挥着自身作用。农村环境治理中基于专业分工基础上的分割治理无法实现职能部门间信息、资源与目标等要素的有效整合,各组织间难以形成有机协同整体化解复杂多变的环境治理难题。

1.农村环境治理价值理念碎片化。农村环境治理价值理念碎片化是指环境治理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以及公私机构间塑造形成的以“政府部门利益化”为导向的部门价值理念。如果被部门和局部利益牵着走,不仅损害全局,从长远看对部门也是不利的。在制度设计层面,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公私机构是实现农村环境治理整体利益的工具。然而,农村环境治理实践中环境治理组织间基于短期与局部利益考量,缺乏整体利益协调,导致“环境公益关怀”被“部门私益追求”所取代。张诚、刘祖云等学者指出,农村环境治理机构和职能的分散化与碎片化导致治理决策呈现“政出多门”与“无序”状态,使得基于部门利益制定的环境治理政策缺乏协调与整合,甚至彼此存在分歧与冲突,缺乏权威性与有效性[13]。这种具有狭隘性与碎片性的部门主义仅仅有利于部门效率的提升,然而部门本位主义的凸显使得农村环境治理整体绩效被消解,最终丧失公共性。如广州农村河道黑臭水治理中治理单元缺乏整体性思维,上下游黑臭河涌治理各自为政,跨区域缺乏协调性与统一性导致黑臭水体无法实现“长治久清”[14]。

2.农村环境治理组织结构碎片化。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与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农村环境治理框架内,政府在政策制定、组织动员、协同合作以及价值目标确定等方面依旧发挥着主导与引领作用。政府基于功能角色定位划分水利、农林以及环保等职能部门,专业分工,各司其职,部门职能专业化与标准化分工所构筑的组织结构有利于提升农村环境治理成效。但农村环境治理组织间由于缺乏协调整合与互动合作机制导致政府纵向层级间、政府横向职能部门间以及公私机构间发生冲突与隔阂,衍生出碎片化的组织结构。从纵向层面上分析,在分税制的指导下,中央、地方与基层等层级间财权和事权的失衡往往导致环保部门所承担的治理职责过重,而治理资源严重缺乏。从横向层面上分析,水利、国土与农林等职能部门以及环保部门内部机构分别履行自然资源管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以及行政审批等职责,部门间专业化、分散化与标准化的职能分工致使组织管理机构碎片化。农村环境治理组织结构碎片化使得环境治理职能部门间的整合协调难度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有效推进受阻。

3.农村环境治理方法体系碎片化。农村环境治理长期以来受制于传统公共行政权威的主导,在行政管控思维下,政府对于农村环境治理公共事务大包大揽,既要在宏观层面上履行政策制定与制度建设等职责,而且要在微观层面上肩负环境治理、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等职责。但地方政府在GDP指挥棒引导下,在农村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工作中却呈现出“环境监管无动力、环境监管无能力、环境监管无压力”的状态。这不仅对政府职能转变构成阻力,过度消耗环境治理行政资源,而且压缩了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空间,弱化农村环境治理成效。 一方面,社会公众处于农村环境治理边缘位置。虽然社会公众具有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热情,但参与环境治理平台和渠道缺失,加之政府信息公开度与透明度不充分,导致社会公众参与呈现较为盲目的态势。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受限。虽然社会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活跃度较高,但其功能发挥仅仅限制在环境保护教育、自然环境资源倡议以及动员公众参与环保等方面。农村环保组织能力受限,加上组织自身缺乏环境治理参与机制,使得其作为第三部门激发社会力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的能力无法展现。

四、走出碎片化困境的现实选择:实现协同治理

农村环境治理碎片化困境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创新的桎梏与阻力,化解环境治理碎片化困境需要突破现有的理论框架,找寻新的科学理论作支撑。作为现代科学系统科学理论体系,协同治理理论为克服环境治理碎片化困境、创新农村环境治理模式提供了可行路径。总的来讲,协同治理在化解农村环境治理碎片化困境、创新农村环境治理模式中具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优势。

1.协同治理符合碎片化治理工具的理论追求。农村环境治理要摒弃碎片化的治理窠臼,亟待学界在反思并突破传统的治理工具基础上,找寻新的可行性环境治理策略工具。农村环境治理组织结构间要实现高效有序的运行需要超越原有的环境治理工具,加强治理组织间协调、整合与合作的全新治理工具。基于此视角的分析,协同治理作为新的方法论和社会治理理念的有机统一恰恰与碎片化治理工具的理论追求相契合。在价值理念维度上,协同治理相较于碎片化治理而言意味着一种哲学价值理念,主张以社会治理组织结构有序化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组织行动的价值追求。协同治理强调农村环境治理要在组织架构层面打破传统的彼此分割化、标准化与排斥化的组织壁垒,通过有效协调整合政府行政力量、现代社会组织、公众力量以及社会资源,构筑信息共享、治理资源整合、协调有序的农村环境治理组织架构体系。在环境治理运行机制方面,协同治理注重整合政府、现代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等分散的职能业务、组织目标与信息资源,通过制度化与规范化的跨界协调整合,确保农村环境治理多元主体集体行动稳定有序,实现环境治理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和环境公共利益最大化。由此可知,协同治理不仅是走出农村环境治理碎片化困境的有效工具,而且是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创新的现实需要。

2.协同治理契合农村环境治理变迁的内在逻辑。在城镇化与现代化浪潮的夹击下,农村社会结构与运行机制由封闭同质总体性社会向开放流动的异质化社会转型,这无疑对农村环境治理创新提出新的要求。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着重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与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加大政府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坚持村民的主体地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强化技术和人才支撑。一系列针对农村环境治理的顶层设计体现了我国政府主导型现代化的发展逻辑特质,农村环境治理亟待协调整合社会力量与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环保组织、企事业单位、农村自治组织与农民个体等多元主体功能,通过优势互补与强强联合塑造整体合力。协同治理在强调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主导地位的同时要求其积极回应农村环境治理结构变革,推动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现代环保组织应当积极参与融入农村环境治理组织架构中,促使自身内部组织机构与自律机制不断优化完善,发展与政府的合作关系,有效承担起政府改革转型中剥离出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职能。此外,政府在农村环境协同治理中应当积极培育发展多元主体,协助其畅通参与渠道,制定环境治理合作规则,规范约束集体行为,发挥好其自治组织培育者、制度设计引导者、利益冲突协调者与制度执行监督者的角色功能。协同治理不仅契合现阶段农村环境治理创新的基本发展方向,也是我国社会治理与政治话语体系的产物。

3.协同治理顺应农村环境治理民主化的发展诉求。传统农村社会中政府主导的单一化环境管理模式使得政府垄断着环境治理资源,按照自上而下的行政逻辑掌控环境治理进程,政治全能主义色彩浓厚。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多元共治理念,政府不再固守封闭的传统政治结构,权力系统逐渐向开放性与多元化迈进。政府必须秉持开放包容态度协同现代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共同应对复杂多变的农村环境治理难题。协同治理正是基于民主协商与互动合作精神建构的社会治理机制,一方面,政府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开辟拓宽农村环境治理参与渠道,促使环保组织、企事业单位、公众等社会力量参与融入农村环境治理公共事务中。另一方面,农村环境治理多元主体基于平等理性、民主协商与互动合作,就环境治理中共同关注的利益诉求与价值偏好进行协商对话与互动沟通,达成协商共识并共同监督执行,可塑造国家与社会力量双向互动的环境治理格局,实现由传统的权力支配社会向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良性互动转型。协同治理模式的构筑无疑将推动农村环境治理中政府职能的转变,降低农村环境治理成本。而协同治理中多元主体协同合作能夠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组织目标与职能业务的有效整合,同时也优化了民主与信任等重要政治资源。从这一角度分析,协同治理中多元主体通过发挥其“充沛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专业人员等各自专业优势,为有效弥补公共部门资金缺乏、专业局限、管理落后等劣势提供了‘资源整合平台”[15],实现优势互补与协同合作,提升农村环境治理有效性。

五、农村环境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

农村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的目的在于保障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推进农村环境协同治理,构筑多元主体间协同合作机制,不仅是化解环境治理碎片化困境的出路,而且有助于规避“公地悲剧”风险。立足于农村环境治理碎片化现实,协同治理模式的建立需要塑造协同治理文化理念,构筑农村环境治理信任机制,构建协同治理组织体系,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整合机制,搭建协同治理信息共享平台,构筑农村环境治理协调机制。

1.塑造协同治理文化理念,构筑农村环境治理信任机制。农村环境治理中信任机制是实现多元参与主体协调整合的心理基础,治理主体通过制度化与开放性的协商沟通渠道与互动参与平台降低协同治理中主体合作行为的不确定性,克服机会主义倾向。实现农村环境协同治理不仅需要依托于技术层面进行重组整合,而且需要通过塑造协同治理文化理念不断构筑农村环境治理信任机制。

其一,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众基于公正理念,秉承自由平等协商原则,在政府社会的合作治理体系中,充分参与融入公共事务中,以产生公共的、可期待的共治效果的能力。农村环境治理中信任机制的重塑需要以公共理性为价值基础,一旦缺乏公共理性的引导与支持,农村环境协同治理势必缺乏稳定协同合作的奠基石。为此,农村社区共同体内部要培育村民参与环境治理公共事务的公共精神,使其认识到环境治理与切身利益密不可分。如上海农村社区将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义务纳入村规民约等自治范围内,将生态村组·和美宅基长效管理制度、河道治理长效管理制度、垃圾分类长效管理制度以及防违控违长效管理制度纳入村规民约自治章程中,运用集体福利奖励与评优评先奖励机制引导吸纳村民参与融入村庄社区生态环境治理。通过村民议事会、党员议事会、乡贤议事会与“三会三话”①等民主协商机制,培育村民以自尊自信与理性平和的心态对待矛盾分歧,凝聚环境治理共识,力图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良好治理图景②。唯有培育呵护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公共理性才能有效规避欺诈、背叛以及机会主义因素带来的“象征性协同”。

其二,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协同治理价值来源的核心,是政府、企业、村委会、村民以及现代社会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对于农村环境治理公共事务的责任心。责任心的孕育发展不仅需要依靠制度规范约束,而且需要在主观上树立“公共人”意识,进而内化为普遍行为规则。农村社区内部一方面要建立信任档案制度,对村民和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登记;另一方面,要建立农村环境行为奖惩机制,对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的主体给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对参与态度消极甚至抗拒环境治理的治理主体通过村庄社区内部曝光台曝光并给予处罚。如上海农村环境治理中加强党员乡贤的先锋引导作用,鼓励党员乡贤积极主动参与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与垃圾分类工作,集思广益献计献策,争当宣传者、参与者、实践者与监督者。此外,生态村组·和美宅基长效管理制度规定村民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村庄各项志愿服务项目的一律按照志愿服务积分制度考核,年终根据累计积分排名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②。通过制定完善一系列村庄自治制度规范,约束村民环境行为,促进政府、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互动,增强现代社会信任。

2.构建协同治理组织体系,塑造农村环境治理整合机制。农村环境协同治理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组织体系作支撑,协同治理组织体系决定着治理主体间权力的配置与权责关系。为此,加强政府职能部门间以及政府与社会的整合協调,构筑政社协同共治的组织体系对于凝聚多元参与主体整体合力、发挥组织体系整体效能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重组优化政府内部组织结构体系。一方面是组织整合。将分散于国土、水利与农林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科室与组织机构整合重组进环保机构。通过重组合并构建“大部门”治理模式,打破部门分割状态,在环保部门主导下联合国土规划、水利、农林与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环境治理标准,提升环保职能机构的权威性与有效性,规避“政出多门”以及政策间的片面性与冲突性,确保农村环境治理的统一性。另一方面是职能整合。针对职能分工过度专业化、标准化与分割化,迫切需要对政府部门中相近或相同的职能按照法定原则进行整合归并,实现资源协同、服务协同与政策协同。涉及农村环境治理职能的部门可按照职能统一原则将其整合并入一个部门,并将农村环境治理中的环境治理政策的制定执行、环境治理预算规划、环境污染处理与环境信息调查等相关职权赋予其行使。

其二,构建政府与环保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现代环保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凭借其非利益相关性、价值中立性与专业技术优势可视为政府行政力量的补充[16]。政府应当将其职能转型中转移出的适合现代环保组织承担的环境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供给事务,转移交付环保组织负责,打造形成合作伙伴关系。然而,社会力量的生成发展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实现,需要国家与市场的支持。我国社会力量的弱质性特征使得环保组织力量的发展需要政府行政力量的助推,需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现代环保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法律地位与活动方式的确立需要法制建设与政策体系支撑,需强化完善法律基础,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现代环保组织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其次,政府在人才技术支撑、金融支持、政策引导以及资金倾斜方面要给予现代环保组织帮扶,强化政府支持力度。最后,政府要引导支持相对规范的现代农村环保组织,通过协议合同等契约方式委托其承担农村环境治理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职能,实现政府与环保组织间的良性协同互动,使之成为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有效平台。

3.搭建协同治理信息共享平台,构筑农村环境治理协调机制。现代信息技术有助于化解政府职能部门间组织结构碎片化困境,形成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协同共治的整体合力。通过搭建政府内部治理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以及建立政府与社会间信息化互动回应机制,可以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为农村环境协同治理的实现提供技术保障。

其一,搭建政府内部治理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政府内部农业、林业、国土与水利等横向职能部门间以及“县-乡(镇)-村”或“区-街-居”纵向层级间可通过大数据信息化平台与综合智慧管理平台建立互联互通的治理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环境治理决策发布、环境治理进程推进中重难点以及农村环境服务供给等信息资源在大数据信息网络平台互通共享。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能够化解信息资源的“部门分割”与“信息孤岛”等治理窘境,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协同效应、整体效应与增殖效应,为提升政府职能部门间协同供给环境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能力提供技术支持。与此同时,政府职能部门间借助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可提升农村环境治理资源配置的精准性。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根据村民的环境需求与利益诉求,可以借助社会公共服务智能信息化平台联接对洽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商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从而实现农村社区环境服务需求与服务供给的精准对接。

其二,建立政府与社会间信息化互动回应机制。要整合政府、现代环保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公众力量间的互动机制,建立农村环境协同合作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多元主体间信息共享网络系统。通过建立农村环境治理网络平台与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信息分析平台与农村环境智慧管理平台,可促进多元参与主体宣传分享环境治理经验,并及时反馈农村环境治理信息,掌握农村环境治理进程中的重难点问题。通过建立政府与社会间信息化互动回应机制,有助于提高环境治理主体对公众环境利益诉求的反应度与灵活性,为协商和化解环境治理中的矛盾分歧提供制度化互动平台。如上海积极探索农村环境治理信息化体系建设,统筹信息化平台资源,着力构建网络环境下“一体化”治理模式。村庄社区内部的党员志愿者作为微网格志愿巡查员对垃圾分类、道路河道整洁、“五违四必”以及污水处理等问题精准巡视,通过手机APP定位上报,微网格长通过大数据信息化平台后台进行问题甄别、分类派单至处理单元处理并反馈结果,成功打造了“图像化问题上传—分类化问题汇总—菜单化問题分派—定点化问题整改反馈”的完整闭环系统②。

注释:

① 三会:重大事项决策前召开听证会、政策执行过程中召开协商会、结束后召开评议会;三话:线下热线“通话”、接访“答话”与上门“谈话”。

② 资料来源:2018年上海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市级试点示范村项目参与者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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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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