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乡村产业要以农民为主体

2019-01-05 07:42王东京
中国果业信息 2019年10期
关键词:经营权抵押耕地

中央为何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经济发展有阶段。众所周知,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工业化和城市化带动。从国际经验看,当一个国家城市化率超过50%,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就会转向农业部门。以前不提“乡村振兴”而现在可以提,原因是中国工业化已进入到中后期,农村劳动力流向已开始发生改变。2008年是个节点。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年有2 000万农民工下岗返乡。而据有关调研报告称,这2 000万人后来大多留在农村就业创业,并没有再进城市。这预示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已经临近“刘易斯拐点”。201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接近50%,2016年底已达57.4%,由此可见,现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适逢其时。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20字的总要求:“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此,中央又提出了四大配套举措: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举措与之前文件提出的举措虽相同,但含义却不尽相同。以前主要是对农民讲,是给农民吃定心丸;而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除了是对农民讲,同时也是对城市的企业家讲,目的是鼓励企业家投资农业,大胆吸收农民承包地入股,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据此分析,从近期看,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需要振兴乡村;从长远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利于引导、支持城市资本下乡,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并通过振兴现代农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三变”改革对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意义何在?所谓“三变”改革,具体讲是“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从学理层面看,“三变”改革的核心要义,我认为是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入。而要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前提就得让农民有资产。政府推动“资源变资产”的用意很明显,将资源变资产不仅可盘活农村的闲置资源,更重要的是,只有将资产确权给农民,资产才能变股金,农民才能变股东。然而这只是农民增收的前提。有资产与有资产性收入是两回事。举个例子,你投资1 000万元办厂,一年下来若利润为零,那么你的资产性收入就是零。要让农民有资产性收入,还得让农民的资产增值。资产增值通俗地讲,就是让资产涨价。资产怎样才能涨价呢?最重要的就两个因素:一是资产的稀缺度,二是资产的当期利润。贵州六盘水等地的经验证明,政府以“平台公司”为支点,用PPP模式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可以提升农民资产的稀缺度;而推动规模经营,则可提高农民资产的当期收益。这一改革让农村“沉睡”的资源活起来,激活了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振兴乡村产业如何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中央讲得很清楚,振兴乡村最终是要富裕农民。而要富裕农民,土地流转就得以农民为主体。然而据我观察,时下耕地流转大多是向龙头公司(工商企业)集中。何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农民手里缺资金,而规模经营需有大量的资本投入。前不久在南方农村调研,我看到当地农户以每亩300元至500元的价格将耕地经营权转让给了龙头公司。当地干部说,农民自己搞不了规模经营,若分散经营每亩年收入差不多也是这个数。骤然听,农民照此价格转让土地经营权并未吃亏,可真实情况并不尽然。我做入户调查时农民说,现在企业支付的耕地流转费每亩不足500元,而企业用流转的土地搞规模经营,每亩收益在5 000元以上,如果耕地由农民自己集中,再请农业技术专家当顾问,每亩年收益绝对不止500元。后来我在湖南吉首隘口村看到农民自己成立了合作社,每亩收益确实达到了7 000元。目前的困难在于,若以农民为主体实行规模经营,改造基础设施投资和引进科技皆需要一定资金投入,农民自己没有钱怎么办?而且在调研中我发现,但凡以农民为主体搞规模经营的地区,都是用土地经营权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可此做法目前只是在少数地区试点,面上并未推开。问题就在这里。关于这一问题,有人解释,不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是担心农民一旦还不了贷款将会导致失地。我认为这种担心纯属杞人忧天。要知道,农民抵押给银行的只是经营权,即便日后还不了贷款,银行处置的也只是经营权,农民并未丧失承包权。由此想深一层,农民将耕地流转给工商企业,是真正失去经营权;而抵押给银行,只是有可能失去经营权。当前银行顾虑重重,一方面是现行政策规定银行处置耕地经营权必须征得农民同意;另一方面是没有全国性的耕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银行难以通过各地区域性流转平台及时转让耕地经营权。为此建议:一是修订相关政策法规,确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二是建立全国性耕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三是由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金融机构适度分担或缓释贷款风险。

(摘自《经济日报》2019年10月14日16版,作者王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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