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

2019-01-08 23:02胡颖欣
农业经济 2019年2期
关键词:政府部门农村金融贫困人口

◎胡颖欣

一、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现代性检视

(一)取得的成效

1.精准的掌握了扶贫工作方向和对象。根据最近几年我国法律的发展方向来看,相关政策法规的扶贫内容越来越有针对性,并且对于扶贫对象的筛选机制更加精准。第一,我国的农村金融扶贫政策内容上确定为帮助农村贫困群众拥有自身可持续发展利益为主要目标,通过为他们提供贷款等资金渠道支持,保证具有经济收益,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农机经济贫困问题,而不是仅采用救济手段。第二,关于金融扶贫对象已经从贫困地区、贫困乡村演变成现在的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相结合的范围。而且在演变环节中,逐步将金融扶贫工作重心转移到农村贫困群众。根据我国在2014年由扶贫办公室等共同起草的相关政策中明确地提出要将我国金融扶贫工作的重点针对对象主要集中在农村贫困群众之间,主要包括妇女、残疾人、下乡大学生、外来工人、进城打工者等农村贫困人口,同时也包括农村微型弱势企业。通过调整农村扶贫工作的重心和针对性范围,促进了我国金融扶贫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和开展。

2.确定了政府的主要领导地位。金融扶贫政策需要在市场环境下进行,通过市场的调控和政府的支持在平衡的标准下,解决我国金融农村扶困所面临的困难。我国关于金融扶困法律政策经过了从政府全盘调控管理发展为以政府为领导核心,多方群众共同参与支持的改革。例如在采用区域扶贫开发过程中,政府部门主要采用补贴贷款的方案;等到变革为在精确的范围内进行扶贫时,不仅加强对以前补贴贷款的制度进行调整,而且还建议利用多维金融机构相互协作的方式,将社会中的金融组织、商业银行、民办金融机构等联合起来共同扶持农村扶贫建设工作。而且金融扶贫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产品,需要政府领导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正规扶贫工作,这需要在社会市场的环境下进行。通过确定政府部门的核心领导地位,促进了我国金融扶贫政策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3.明确指出了扶贫对象所接受的权利。保证农村扶贫对象所享受的基本经济权利,是从内容上增强扶贫工作的改善和加强,也是政府、金融机构和扶困对象三方所合作发展的基础。根据最近几年我国法律的发展方向来看,相关政策法规的内容虽然还没有明确指出扶贫对象的基本权利,从发展趋势上分析,未来所享受的金融权利会被认可,且扶贫金融范围会随之变大,金融渠道和方式也逐渐完善。关于金融扶贫的权利已经逐渐从以前的信贷权、贷款权基础上增加了服务便利等扶贫对象所享受的权利。

4.基本完成多方扶贫协调工作模式。为了推进我国多方扶贫工作的协调和平衡,我国不断在法律制度上进行摸索,希望能找出一条将各方力量共同协作,优化农村扶贫工作的高效之路。我国于2008年初由国家扶贫办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表了相关政策,明确指出了在扶贫办、国家财政办公室、商业银行、社会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建设。

(二)存在的问题

1.政府的领导理念利益化。政府所推出的一系列农村金融扶贫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经济作用,但是还有些扶贫工作被视为对贫困人口的优惠,甚至被看作政府发展自身工作的成就,这些错误的观念使得农村金融扶贫工作趋向利益化,忽视了贫困人口应该享有的惠民权利。由于人民群众缺少金融经济的观念以及政府部门政策制度的利益化造成了农村金融扶贫政策的可行性和效益低,关于贫困人口所享受的基本权利和优惠内容也显得十分含糊。农村金融扶贫的政策规定利益化使得政府忽视了贫困人口所应该享受的权利,缺乏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环节,拖累了农村金融扶困政策法规的针对性改革和发展。

2.缺乏严格的管束力。现阶段我国关于农村金融扶贫法规制度主要集中在《农业法》等相关法律上。这些法律制度是国家中央领导和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农业和乡镇发展所制定的政策,同时结合扶贫办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从全面政策上看,这些法规政策的特点是政策利益性严重,为贫困人口的考虑较少,使得整体缺乏执行力。尤其是管理、帮助扶贫政策进行的关键举措,缺少执行力和公信力使得难以完成它该有的责任。

3.未制定统一的规范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扶贫政策需要政府部门、商业银行、扶贫办、社会金融机构、贫困人口等多方面协调发展,这使得其中的环节繁琐复杂。金融机构主要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虽然已经推出扶贫性的法律政策,但是因为没有制定统一的规范体系,没有可以协调管理这些法律的领筹,这使得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扶贫制度的执行、扶贫政策的落实、享受的金融政策等问题没有严格的规范标准和体系。

4.缺少相关制度。第一,农村贫困人口所应该享受的惠民政策和扶贫资金没有进行严格的规定和落实,并且帮助对象也不精准,相关扶贫制度缺乏。第二,关于金融扶贫工作缺少鼓励和扶持政策,以及鼓励模式、内部和外部激励的平衡点缺少安排。相关的约束机制也存有弊端,未建立起完整的体系。一方面没有政府部门的管理和规定,另一方面没有相关商业金融机构,社会金融机构的联合帮助和推动。

二、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创新路径

(一)革新指导理念

不断革新发展政府部门推出的农村金融扶贫法律法规,这是拓展创新的基础。第一,现阶段的农村金融扶贫法律法规需要结合我国农村发展的形势和特征,利用新型的发展方式作基准。提高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经济水平,帮助农村劳动型企业发展这是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所以,为了推动我国金融扶贫法律法规的革新进步需要保证政府部门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执行力度,还需要在金融市场的环境下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时,还要格外注意经济金融安全,避免不必要的财政隐患,从而形成金融扶贫工作的安全有效。第二,制定准确可靠的金融理念。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关键因素在于“精”和“准”。通过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经济生活水平,使他们具有生产致富的能力,同时帮助乡镇企业大规模发展,这是农村金融扶贫的关键内容。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扶贫工作的精准定位和精准扶持,让每一项工作都变得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立法保障体系

根据最近几年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政策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相关扶贫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体现为政府政策性行政性法规和银行、扶贫办的规章制度。这些法律制度立法要求薄弱,管理体系呈现混乱局面,还相互影响,抵触。所以,需要完善的立法体系来保证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构建基本制度体系

1.农村金融扶贫工作重心向弱势群众转移制度。首先,利用公平公正、革新进步的理念作为思路,不断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农村的贫困地区和群众上,突出政府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的平衡协调管理,逐渐执行倾斜政策。其次,规范我国金融扶贫政策对受帮助群众应该享有的权利,并且根据我国扶贫办在乡镇农村所执行的惠民助民政策在当代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内容,进行完善和改革,使得农村金融精准扶贫工作逐渐满足贫困群众的便利服务权、金融知识培养宣传权、金融信贷权、评价和监督管理权等基本惠民权利,保证金融服务手段。第三,给予受帮助对象的资金借贷单方面制约权。通常为了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经济水平,可以在关键时刻进行紧急贷款等相关金融服务。

2.农村金融扶贫鼓励和制约制度。为了提高我国在相关金融机构的环节执行效率和质量,需要建立政策鼓励机制和推进措施,使得金融机构和扶贫对象共同获得各自的利益。接着,在农村地方政府确立扶贫鼓励政策。随着当今社会的经济竞争不断加剧,政府部门作为推进农村金融扶贫工作进行的核心领导,商业金融机构往往因为缺少相关的鼓励机制,使得自身的收益减少,而对这方面的工作缺少了利益和执行动力。所以政府部门所推出的鼓励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农村金融扶贫具有风险高、利益低的特点,使得金融扶困工作进行十分困难,通过政府在金融资源调控,财政保障等环节中推出相应适合的鼓励机制,使得更多的商业社会机构愿意加入到该项工作中。

3.降低控制农村金融扶贫风险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如果不加强对市场的信贷资金管理,很有可能是投入到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金融机构面临着经济财产的风险和挑战,不愿意冒着这样的损失危机将资金借给扶贫群众和农村企业,使得直接加重了该项扶贫工作的难度,造成了严重影响。由此可见,政府建立起农村金融扶贫风险控制制度的关键性。第一,改革革新以往的贷款担保信誉制度,在乡村等基层部门自觉建立起担保制度,通过推出小规模的信誉贷款,帮助扶贫对象获得贷款资金的支持和帮助。第二,由政府部门组织建立监理部门,保证金融扶贫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利用专业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得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可持续高效进行。第三,控制降低金融风险制度,通过规定相关金融机构的执行权利,正确地引导和促进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合理分配地方资源。政府通过调节市场,提前预测或者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帮助各方顺利解决。

三、结语

综上所述,制约我国农村金融扶贫工作进行的因素有缺少完善的制度体系,政府政策的行政利益性,执行力和管束力缺乏。所以对金融扶贫法律法规进行革新发展是推进未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也是从根本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基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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