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2019-01-13 15:55雷振
魅力中国 2019年35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法律援助援助

雷振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法律援助中心,陕西 西安 710200)

我国法律援助事业随着社会转型的步伐逐步发展,如何更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不断提高援助水平,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

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各地的实施条例、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迅猛,不论是在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水平方面,还是在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办案数量质量方面都是逐年快速提升,“12348” 热线电话也在全国范围内开通,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法律援助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阻碍援助工作水平提高的问题:

第一,理念上,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不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将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看成是自身对困难群众的恩赐,而没有意识到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义务和自己的职责,因而工作缺乏全局意识,责任感、使命感不强。

第二,立法上,对法律援助范围的界定仍欠科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提供法律援助范围势必逐步扩大,尤其是新《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已增加了不少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这些都要求《法律援助条例》范围做出适当扩大。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援助提起行政诉讼并引起不少争议的现象,这些也对《法律援助条例》更加科学地界定援助范围提出了要求。

二、提高法律援助水平的几点对策

(一)深化对法律援助的认知

法律援助是一种新兴的社会控制资源,它担负的是对弱势群体维权能力的提升,对大量社会失范与社会失控现象的校正,对法治状态下的和谐秩序的维护。我国学者在对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控制问题进行研究时发现,一定意义上讲,社会转型就是社会秩序的转型、社会控制机制的转型。改革开发前,我国的经济、社会甚至思想等各领域无不置于国家权力完全控制之下,这样形成的社会秩序具有绝对性和压制性。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成为新的社会治理理念,法治社会逐步建立。社会形态变化了,相应的社会控制机制也在变化。法律本身是社会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自身也在随之变化,美国学者诺内特.赛尔兹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将法律区分为三种:1.压制型法律:作为压制性权力工具的法律;2.自治型法律:作为能够控制压制并维护自己的完整性的一种特别制度的法律;3.回应型法律: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求和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他们认为这三种法律形态以及相应的三种社会形态处于一种层递关系,并以“迈向回应型法”作为该书的副标题。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进程中,压制性逐渐减少,自治性与回应性逐渐增加,就控制手段而言,是由暴力压制转变为协调和治理,这意味着社会治理将由社会本身来完成,不再存在一种超越社会至高无上的权力,不再存在建立在不平等之上的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意味着建立在民主自由基础上的法治成为社会控制机制的重要基石之一,相对于压制型社会而言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和谐社会。

但是,这种和谐社会对社会成员个体自身依法维权的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因而这种转型必然面临一些困难。首先,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法律具有专业性和抽象性,他们对这个到处都可能用得上的“协调工具”感到陌生甚至不解,《秋菊打官司》反映的就是这种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尴尬。弱势群体更是如此,实践中他们的维权能力最弱,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常常陷入困境。其次,我们必须意识到对于弱势群体这种弱势地位的形成整个社会都有责任。由于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及市场机制导致的收入差距扩大化等原因,社会急速转型期,弱势群体的产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必然性。最后,在这个转型过程中,以往依赖的社会控制资源减少,弱势群体维权能力不足,一定程度上会出现社会失范与社会失控现象,这些迫切要求政府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法律援助应运而生。

法律援助这种新兴的社会控制资源对于构建法治基础上的和谐社会显得尤为重要,它担负的是对弱势群体维权能力的提升,对大量社会失范与社会失控现象的校正,对法治状态下的和谐秩序的维护,法律援助工作者撑起的不仅仅是弱势群体的天,也是中国法治道路的天、中国社会顺利转型的天。

(二)进一步完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更加科学地界定援助范围

在扩大援助范围方面:1.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的相关内容互相衔接配套,形成体系;2.扩大民事诉讼特别是劳动争议等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3.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另一方面,限定援助范围:赋予法律援助机构一定的实质审查权,对明显没有胜诉可能性的案件、相对人不明的案件等不予援助。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多是形式上的,这样容易导致法律援助资源被滥用,如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申请的事项也在法律援助范围内,但提出的要求明显不合法而必然败诉时,提供援助不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还会浪费宝贵而有限的公共资源。

(三)注重提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咨询接待接待水平

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法律专业技能、灵活应对技能及必要的信息辨析技能和心理疏导技能的提高。对于优秀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而言,精湛的法律专业技能仅是基本功,在应对的灵活性、必要的信息辨析及心理疏导方面上的擅长才是更重要的。接待咨询必须注意辨别群众语言的客观程度,了解事实真相,同时必须重视咨询群众的心理诉求,从而灵活应对。2.人性化服务方面的改进。首先,出于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考虑,不愿意透漏自己身份信息的当事人,不应影响咨询的正常接待。其次,接待咨询的场所也应注意尽量满足咨询群众的要求,需要单独接待的为其提供相对独立的空间。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有职业资格的心理咨询师。

总之,只有不断提高认识,完善立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才能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水平,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法律援助事业日益成为法治腾飞强有力的一扇翅膀,我们有理由相信法治中国定会迎来和谐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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