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起诉美国政府违宪于法有据

2019-01-15 01:00王春晖
通信世界 2019年7期
关键词:违宪法案宪法

王春晖

3月7日,从华为总部传来一条重磅消息:华为决定起诉美国政府违宪。华为在其官网上宣布针对美国《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下文称“2019 NDAA”)第889条的合宪性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这一针对华为的销售限制条款违宪,并判令永久禁止该限制条款的实施。

华为表示,“2019 NDAA”第889条不仅阻止华为向美国客户提供服务,还损害华为的声誉,让华为失去为美国以外客户提供服务的机会。这是对美国立法程序的滥用,剥夺了华为走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有悖于三权分立原则,背离了美国的法律宗旨,违背了宪法制定者的初衷。这不但侵犯了华为的权利,也伤害了美国消费者。

下文笔者就美国的“三权分立”与“违宪审查”制度,简要分析华为起诉美国“2019 NDAA”第889条的违法与违宪问题。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美国国家权力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制度,核心内容是对权力的分离和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并构成美国宪法的基础。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并分别叙述各自的人员产生、任期及职权等内容,从而使联邦政府3个部门之间的平等地位有了宪法保障。三权分立不仅是简单的“分立”,更是3个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以防止专权与独裁。

关于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早的判例是著名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在此案中,当时的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从此,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违宪审查权原则可以经由后来法院的一再引用,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笔者认为,华为起诉美国“2019 NDAA”第889条违宪,符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于法有据。

首先,华为针对美国“2019 NDAA”第889条的违宪审查,符合美国法律违宪的“事后审查”模式,即在“2019 NDAA”法案通过后进行的审查,也就是指审查的对象是,经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18年8月13日在纽约州一处军事基地签署,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己经生效的“2019 NDAA”第889条。

其次,华为对“2019 NDAA”第889条违宪的司法审查能否提起,关键在于具体的争讼为契机,即只有与具体的诉讼相关联,该法案中的第889条才可能被审查。华为的争讼理由是:美国国会通过的“2019 NDAA”第889条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随意阻止华为向美国客户提供服务,同时也剥夺了美国客户的选择权,并且该法案严重损害华为的声誉。由于该法案直接损害了华为的商业声誉,也让华为失去了为美国以外客户提供服务的机会。

最后,“2019 NDAA”第889条是对美国立法程序的滥用,剥夺了华为走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有悖于三权分立原则。“2019 NDAA”法案是以立法的形式阻止华为在美国提供服务和产品,导致华为无法走正当的法律诉讼程序,只能选择对违反美国宪法的“2019 NDAA”法案提起违宪审查。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国会通过的“2019 NDAA”是以法律的形式裁定阻止华为向美国境内的客户提供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是立法权滥用的问题,最重要的问题是国会代替法院行使了“司法权”,这意味着美国国会扮演了法官和陪审团的角色,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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