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

2019-01-15 14:01崔园园
山西青年 2019年6期
关键词:独创性用户

崔园园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一、问题的提出:短视频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2018年10月30日上午,抖音短视频以侵权为由起诉伙拍短视频索赔100万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短视频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成为本案的焦点。当前,国内短视频产业迅速发展,但短视频的法律规定尚处模糊地带。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是由原告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视频分享平台。被告一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作为两大平台之间就短视频版权进行的首次诉讼,其中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短视频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二、短视频的概念与分类

从2016年开始,中国短视频市场进入高速发展期,并在资本、技术、平台、内容、用户的共同支撑下持续获得推动力量。截至2018年6月,短视频用户规模接近五亿,流量价值和用户价值高涨,商业价值凸显。

短视频是指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能够在移动状态及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其长短几秒到几分钟不等。短视频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UGC模式、PGC模式及PGC+UGC模式的强运营模式,从内容上看,主要有以下类别:

电影解说类。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为代表,制作者运用剪辑技巧、富有创意而精美的制作,给观众视觉上的冲击,或者利用搞笑鬼畜风格,加入解说、评论等元素,达到幽默风趣的效果。

路人访谈类。这一类的视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一个被采访者回答完问题后,提出一个问题让下一个人回答,另一种是采访所有的人都固定回答一个问题。路人采访也是目前短视频的热门表现形式之一。

实用技能型。主打生活美学的短视频新媒体,每条视频3到5分钟,包括美食、建筑、摄影、茶道、手工艺等视频内容,以其内容的实用性引起用户关注。

吐槽型。以Papi酱为代表,该网红形象在互联网上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其内容制作贴近生活。庞大的粉丝基数和用户粘性背后潜在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小咖秀型。这款类德国Dubsmash的短视频应用,通过提供现成的场景、剧本,刺激用户对口型表演,吸引用户参与。

电商类。电商主体通过在平台自建商城,通过KOL在各大社交媒体发布视频内容,吸引用户流量,构建用户价值认同。在商城形成固定生活态度,成为类社区,用户价值趋同后,购买商品成为展示个性化生活方式的途径。

纪实新闻类。告别读图时代,“短视频+新闻资讯”将成为主要的新闻报道方式。目前已有相当多的主流媒体在扎根和进行短视频新闻传播,视频是新闻的终极表达,随着5G时代的来临,新闻短视频会进一步大量生产。

三、短视频的特征

(一)从产品形态上看,短视频以工具价值为属性

从短视频的类型来看,它是以工具属性为基础向社区、媒体平台演进。短视频通过自身产品形态的进化,从单纯的拍摄记录到美化编辑进化,扩展到合演、直播等多重功能,然而这种功能容易被模仿,由此呈现出向社区、媒体平台方向演化的趋势。

(二)从产品功能上看,短视频具有社交属性

短视频成为人们即时交流、“口语”化的表达。随着视频技术愈加成熟,视频生产与传播的条件愈来愈低,视频具有了独立的形式,可以被自由地拼贴组合,随取随用,随心表达。在此,视频不再是高技术高投入高成本的影视作品,而是人们日常的表达方式。

(三)从产品发展上看,短视频具有商业属性

既往,我国短视频生产基本上由草根独立完成,经过市场培育,“个体户式”的短视频生产状态正在转变,其内容生产呈现出系列化、规模化、由流量到变现的发展趋势。随着大量电商和广告商的入驻,短视频已探索出其独特的商业运营模式。

四、短视频的独创性分析

“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上传至短视频平台的“作品”,首先肯定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其次,在数据化的表现形式下,其最大的优势在于快速被人客观感知并迅速复制传播。所以在认定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在于认定其是否满足“独创性”的条件。

关于“独创性”,当前世界各国均没有在法律上对其进行定义或解释。但无论各国采取的“独创性”高低的标准如何不同,现在都有这样的趋势:独创性的标准在逐步提高,其内涵更接近于一定高度的智力水准。《伯尔尼公约》实质精神的“额头出汗”标准被逐步弃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标准要求达到相当程度的高度。本文认为在互联网抄袭成本如此低廉的背景下,应当将这一创造高度置于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要求更高的判断标准。

首先,缺乏新颖性不能使作品具有独创性。根据文义解释,所谓独创性即为作者独立完成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当前短视频的“作品”质量参差不齐,大量关于日常和时事记录的低水平智力成果并没有保护的必要。在小咖秀类短视频中,用户通过平台提供的现成的场景、剧本,以对口型参与表演。这种固定的模式进入公有领域后已不具有新颖性。在路人访谈类中,同样以固定的提问方式或者固定的问题使此类的短视频丧失新颖性,即便参与的“路人”不同,所做回答有差异,也不能打破模式千篇一律的僵化。

其次,短视频的个性不能等同于独创性。个性是衡量创作成果独创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唯一要件。用户在平台上传的短视频虽然能体现作者的个性,但无法具有较高程度的创造性。吐槽类的短视频正是如此。大量网络红人通过制造话题、提供大量素材,获得网友的热烈讨论和转发关注。这类短视频虽然充分体现了作者或表演者的个性,但达不到较高水平的创造性。

最后,劳动和技巧投入不能使作品必然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一个追求平衡的法律价值概念,即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著作权保护的价值是对等的。实用技能型短视频,作者尽管投入一定量的机械劳动,但其仅仅是对生活百科知识的传授,而缺乏一定的创造力。电影解说类的短视频,以“馒头血案”为例,这类短视频属于滑稽模仿,其本质仍是模仿,短视频的所有镜头均来自电影的剪辑,作者本人的劳动贡献仅停留在技巧,并没有原创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所以,也就是说,电影解说类的短视频不属于影视作品范畴。对于电商类的短视频,其本质为广告。电商主体通过多渠道曝光,吸引用户流量,在用户价值趋同后购买商城商品。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地将广告作品列入保护的对象,若将其纳入版权的保护范围,无疑会妨碍信息的自由传播。

对于最后一类纪实新闻型短视频,应当将其纳入时事新闻的类别。时事新闻不受版权法保护。在媒体业发展日益完善的今天,时事新闻的呈现已经跳出了传统印刷品载体的束缚,短视频作为新媒体传播载体的这种模式已经呈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我们应当欣然接受现代科技带给我们生活的变化,享受短视频模式的新闻快餐,而不是把新闻的概念固封在传统的报刊文章当中。

五、结语

短视频在其发展中所呈现的工具价值、社交价值,使其成为人们的日常表达方式和新闻传播方式,其商业价值,使短视频更符合“产品”而非“作品”的定位。短视频平台作为全民参与的个性化创造基地,具有互联网时代自带的“自由化”属性,这与著作权某种意义上的垄断属性相冲突。过度的版权保护会减少普通公民与创作群体可共享的“公共信息”,伤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本文认为短视频不满足“独创性”标准,不构成作品,也不应当将短视频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应当提出的是,短视频即便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可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找救济途径。在开篇的案例中,原被告双方为短视频运营平台,也更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经营者为保护主体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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