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初级中学教师惩戒权调查与思考
——以贵州省W县为例

2019-01-15 15:55
山西青年 2019年21期
关键词:调查结果体罚行使

张 涵

(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问题的提出

在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教师惩戒权在初级中学是否拥有,初中教师又是如何面对教师惩戒权,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受何影响,惩戒权的得失会影响学生管理吗?在我国,目前“教育惩戒权”还未入国家立法层面。在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教师惩戒权存在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通过调查分析,了解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初级中学教师行使教师惩戒权的具体情况,惩戒权实施的影响,探讨教育惩戒制度。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调查是以贵州省W县初级中学教师为调查样本,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这一个教育领域的敏感话题为研究对象。发放调查问卷120份,收回问卷115份,回收率96%;有效问卷109份,有效回收率91%。其中女教师73人,占67.0%,男教师36人,占33.0%。5年以下教龄39人,占35.8%;教龄5至10年的有28人,占25.7%;教龄大于10年以上42人,占38.5%。访谈教师30余人。问卷内容包括教师对惩戒权的明辨,实施惩戒权的具体情况,惩戒权受影响的因素,惩戒权对管理的作用。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在研究过程中,对国内有关惩戒教育的大量文献资料进行了仔细的翻阅,为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2.调查问卷法。通过问卷的发放和回收,对于教师在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惩戒教育实施情况能更仔细、更清楚、更深入的进行剖析。

3.当面访问法。通过对教师的个别访谈,能更好、更多的为问卷提供细致的补充。

三、调查结果与思考

(一)惩戒权利意识模糊、不明惩戒界限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符合教育活动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教师教育职责的正常行使,有利于学生自身的发展。[1]笔者认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教育管理过程中,为警示学生的犯错行为,帮助学生深刻认识并改正错误,以惩为手段,戒为目的的一种教育活动过程。从调查结果来看,在教育实践中,有部分教师并不十分清楚的理解惩戒的权利,也不能很好的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68.8%的教师能准确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7.3%的教师不能区分,23.9%的教师说不清。关于是否能否明晰教师惩戒的权利,43.1%能清楚教师惩戒的权利,40.4%的说不清,16.5%根本不了解这一权利。当问到“您能把握惩戒这个度吗”仅有59.6%的教师能,28.4%的教师说不清能否把握这个度,11.9%的教师说不清。惩戒权利意识模糊,把握不好惩戒的度,这对于教师和学生而言,惩戒权这把利剑没有发挥好作用。在现有的教育法律规定中,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然而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做法,这种模糊性法律规定使教师在行使其教育管理权时出现两个极端——要么不管不问,要么滥管滥罚,导致教师在行使教育管理权过程中无法可依、无据可循。[2]

(二)惩戒权是不敢有的权利

越来越多的教师对于惩戒已经是谈“惩”色变,想管不敢管,怕惹麻烦、怕丢“饭碗”已是常态。从调查结果来看,75.2%的教师认为在当今教育管理中已经没有惩戒的权利,12.8%认为这一项权利还存在,11.9%的教师说不清到底有没有这一项权利。由此看来,惩戒权在教师心目中已逐渐丧失,俨然也是不敢有的权利。在教育教学中,12.8%的教师不赞成对于违纪的学生实行惩戒,46.8%的教师赞成实行惩戒,40.4%的教师视情况而定而实行惩戒。在这一点上,大部分的教师并不是当学生违纪时,一味的就进行惩戒,这有几方面的原因。其一,不敢惩已经是教师心中的“紧箍咒”,怕惹祸上身。其二,教师们在行使惩戒的时候,以尊重学生,尊重事实为中心,并不是一味的责骂。

(三)惩戒中的“单边关系”

在惩戒过程中,42.2%的教师遭到过学生的顶撞、辱骂甚至殴打,57.8%的教师并没有。说明目前一部分师生关系俨然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叛逆时期的中学生对于教师的管教持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他们敢说、敢做、敢打,教师在学生面前,已然变成弱势群体。对于违纪的学生,在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时候,往往是“费力不讨好”,没有达成“双边关系”,单边的努力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有可能会惹祸上身。仅凭教师的一己之力,在面对惩戒的时候,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而教师又是面对学生直接作出惩戒的主体,这样容易引发冲突且学生也不一定接受惩戒。

(四)为何惩戒?何种方式?

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3]然而,教师惩戒权在法制中的缺失,使得惩戒手段层出不穷。从调查结果看,教师们一般在以下情况下会惩戒学生:63.3%的因为学生扰乱课堂纪律如睡觉、讲话之类,34.8%的教师会因为学生不完成作业而作出惩戒行为,67.9%的教师因为学生公然顶撞教师,16.5%因学生作业不合格,82.6%因违反校级校规如打架之类,20.2%因学生恋爱,10.1%会因其他而作出惩戒。从调查结果看,39.4%的教师会罚学生跑步,57.8%的教师会罚学生抄写,14.7%的教师会打手心或打其他,55.0%的会罚值日,6.4%会请出教室,58.7%的会请家长,33.0%的会罚站,46.8%的叫写检查或者保证书,5.5%的会责骂学生,45.0%的教师会善意的作出批评,2.8%的教师选择冷落违纪学生,5.5%的教师会取消违纪学生的某些活动特权,5.5%的教师会作出其他惩戒。从惩罚的手段来看,请家长、抄写、罚值日、写检查或保证书是教师们倾向的比较柔性的惩罚手段,仅有少数的教师选择相对而言较“暴力”的惩罚。

在访谈中,教师们也强调对于特殊的学生才会采用特殊的惩戒手段,会坚持公平合理和因人而异的原则。根据学生的性格,认错态度,犯错大小等来处理不同个体的学生所犯的相同错误,并不是“一刀切”、“一根筋”。

(五)影响惩戒的因素

从调查结果看教师不敢严厉惩戒学生,主要是65.1%的教师怕学生会有过激行为,71.6%的教师认为家长找麻烦,56.0%教师怕学校怪罪,76.1%的教师害怕教育管理部门的惩罚;51.3%的因为社会舆论;33.9%因为媒体介入,24.8%因其他原因。教师们受学生相关权益、家长态度、社会媒体、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赏识教育的影响,在行使惩戒权中,受这些因素制约。另一方面,有些教师的自身情绪会影响惩戒权的行使,仅有22%的没有受个人情绪影响,这会造成惩戒权的滥用及把握不好度。

(六)惩戒权的得失是否影响管教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赏识教育在某些层面上使当今的教师在对于学生的惩戒确实是有所顾忌。在学生身上受到“挫败感”会使教师对自己本身的职业产生疑惑,偶尔会有“不想管、不敢管、管不了”的想法。然而纵使有这样的想法,大部分的教师依然秉承“德高为师,身正为范”的理念继续教书育人。从调查结果来看,20.2%的教师并没有“不想管、不敢管、管不了”的想法,19.3%的教师经常产生这样的想法,60.5%的教师偶尔有这样的想法。那对于屡教不改的学生,通常教师们又是怎么做的呢?从调查结果看,28.4%的教师选择会继续该惩就惩,11.0%的教师会放任不管,60.6%的教师选择其他的教育管理方式。

(七)教师惩戒权的思考与建议

贫困地区初中教育管理中教师对惩戒权概念模糊,一部分教师无法把握惩戒的界限。另一方面,教师也在逐渐丧失惩戒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反过来被学生“欺负”的教师也占不少。由于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教师惩戒权的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缺乏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和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导致许多教师面对教育惩戒时不知所措、无从下手。[4]以至于教师陷入两难的境地,惩戒两级分化较为严重,要么严惩不贷,要么“管不了,不敢管”。

首先,明确教师该有的惩戒权。赵士金教师认为对于教育惩戒,应该达成更多共识,即教育惩戒不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的教育方式,而是现代教育的一部分,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需要,是每位教师应有的权利。而不是仅仅凭“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就一笔带过,当今的初中生很有主见,容易偏激,一言不合就开打。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然不适应当今快速成长的中学生们,立法也要与时俱进。对于违反校纪班规、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节恶劣的学生,如何加以有效的管束,教育立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找不到有关教管理权的具体表述,使得教师在班级管理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因此,亟待从立法层面对教师管理权做出明晰界定。[5]

其次,建立合法的惩戒制度。建立惩戒制度不是任何一方的保护神,也不是将惩罚推波助澜,而是使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在明面上直视问题、解决问题。惩戒的威慑在较大程度上会激励学生的合作行为,导致学生倾向于选择合作,从而有助于教育目标的实现。[6]

第三,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权力的滥用与专制。这个监督主体可由学校、家长、学生以及社会团体组成,按照一定的比例构成监督成员。并且不定期的对惩戒的实施、行使作出评价及总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合法合情的原则。

猜你喜欢
调查结果体罚行使
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国际实践及其启示
逾期清税情形下纳税人复议权的行使
解决体罚问题需釜底抽薪
浅谈监察机关行使留置权的法定性
党员应如何行使党员权利?
芷江西路社区助老志愿者居家护理知识调查结果分析
闽北方言生存现状调查
美国教育体罚的渊源,现状与前景
全球第25个儿童权利日:何时告别暴力和体罚
规范化的学校体罚:一种合理的教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