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中司法社工介入的制度与理论探析

2019-01-15 12:04宋若冰
山西青年 2019年19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工司法

宋若冰

(甘肃政法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一、青少年犯罪中司法社工的介入领域

(一)司法社工介入青少年犯罪预防环节

司法社工的起点应该是现有司法环节的前延,进行预防教育的群体应是青少年犯罪的高发群体。例如,据少年刑事犯罪的统计资料显示,服刑人员子女和生活在社区失学、失业、失管的闲散青少年是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在面对这些人时,司法社工首先要做的是评估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再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让他们远离危险犯罪,更加健康的成长。

(二)司法社工介入刑事司法环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经过侦查、审查、审判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还包括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质证、审判犯罪青少年的重要工作。法律具有其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犯罪青少年的活动时都需要更多司法社工专业力量的介入。

(三)司法社工介入犯罪青少年矫正和安置环节

目前我国现阶段司法社工介入青少年犯罪仍然有很多未解决的问题,但在社区矫正中司法社工介入的需求量在不断增加。但由于介入工作的复杂性,我国目前尚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因此在理论层面的探索和实践层面的推进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司法社工介入青少年犯罪的困境和完善建议

(一)现阶段我国司法社工介入青少年犯罪的困境

1.介入主体主要由政府主导,行政色彩浓厚

目前,中国大多数社工机构都是由政府购买服务、公权力为主导推动而设立的,因此,从合同法角度来看,政府和社工机构间是契约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又常会出现对机构内部管理过于干预,比如对机构人员的核定、年度指标的设定等决定社工的工作进度。司法社工介入青少年犯罪的大前提是保持司法的独立,并且社工本身也不能依附于司法机关。这两者虽然有互助作用,但在工作关系上应当保持独立。

2.司法社工的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司法社工在立法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司法社工进入我国已经有十多年,随着专业性的提高,以及人才队伍的壮大,社工逐渐展开了自己的立法,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定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但都只停留在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方面却没有什么进展。这是制约司法社工的关键。

3.社工机构的匮乏和人才队伍的缺乏

我国的社工机构大多数都是由政府购买的服务,因此存在不活跃的问题。但民间自主成立、自主经营的机构又不多。有的青少年由于长期在社会上流动,拥有比社工更丰富的社会经验,社工很难走进他们的内心进行有效的沟通。这种情况下,必然得有更多社会经验丰富、熟练掌握专业技巧的社工来给年轻的社工做老师,但无论是培养新社工还是提高司法社工的专业性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二)我国司法社工介入青少年犯罪的完善建议

1.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

在社工的实务工作中,政府尽量不要过多的插手,因为社工具有自身的专业性,并不完全依赖于政府,它更多的是利用社会学、心理学乃至犯罪学的知识对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帮助其达到助人自助的效果。政府过多的介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工的工作效果。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上,更是如此。司法社工和公检法机关同样应该都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即便是帮助青少年重建社会功能,也是在不干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更有利于我国的司法事业和司法社工的共同发展。

2.在立法上完善司法社工的法律地位

我国应该多借鉴英美这些社会工作发展程度高的国家的立法,形成一种体系,解决青少年问题时也更加成熟。虽然在我国社工起步较晚,但为其制定相应的法律这有利于社会工作者展开工作时有法可依,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自我的认同感。

3.夯实工作基础,大力培养司法社工人才

在高校招生中,扩展社工专业学生的人数,因为大学是学习社会工作理论知识的最基本场所,同时开展法律相关课程,打好学习基础;在教学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与社区联系,多开展个案、小组工作,让学生真正学会如何与案主交流沟通。对于已经从事司法社工的人员来说,可以进行集中培训学习法律知识,因为一些有资历的司法社工并没有法律背景,但法律的专业性要求它必须通过学习来掌握。

三、总结

目前,我国青少年司法社工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越来越多的关注度对青少年社工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不管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社工自身的发展上我们都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猜你喜欢
社会工作者社工司法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侦羁关系的反思
高等继续教育在提升社会工作者核心职业能力中的作用
A Social Crisis
社会工作者职业认同的影响因素研究
角色理论下学校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及困境研究
青春社工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奏好人大内务司法监督“三步曲”
此“社工”非彼“社工”——对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概念的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