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

2019-01-18 09:20
农村财务会计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共事业换届选举任期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决定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据了解,2012年以来,已有超过1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29件相关议案。有代表表示,村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每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从前期准备到基本结束,大概需要半年以上时间,解决个别难点村选举问题则需要七八个月时间,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区镇两级人大代表5年一选,村委会换届3年一选,6年内区镇村三级的选举工作要进行4次。基层选举频繁,无疑增加了基层党委、政府的工作任务和压力,不利于基层集中精力抓经济社会发展等中心工作。

有代表认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组织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选举成本越来越高。村委会任期比较短,使部分村委会成员存在“一年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心理。

也有委员持相同的观点,“如果村委会班子轮换过快,容易造成短期行为。”

这些议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业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频繁,较难制定和实施长远规划,也不便与基层政府工作对接。

2017年10月修订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两年或三年”调整为“三年至五年”。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民政部部长黄树贤表示,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完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不仅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题中之义,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此次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修改,符合发展变化的基层实际,反映代表呼声,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有利于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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