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问题

2019-01-18 15:36李林启尹凤莉
天中学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商标权科技型融资

李林启,尹凤莉



试析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问题

李林启,尹凤莉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商标权质押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知识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的一种融资创新途径。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加之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特性的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商标权质押融资方面面临诸多困境。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国家应完善相关立法,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健全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的评估机制,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适应其发展融资需要。

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

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命。开展创新需要大量的研发资金,但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研发的经费有限,自身又缺乏足够的实物进行担保,导致其融资难,从而出现资金短缺问题。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方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科技进步法》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质押方式。知识产权质押包括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著作权质押等,其中商标权质押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常用方式之一。这些企业以自己拥有的商标权质押融资,既加快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获得了周转资金,又可以使自己的商标发挥更大的价值。然而,由于商标权作为质押标的自身所具有的特性及弊端,企业在商标权质押融资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成功率及实效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研究,对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法律界定

界定,即给所面对的对象一个概念。概念是判断和论证问题的逻辑起点,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只有严格地限定概念,我们才能清楚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研究,应当对其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

(一)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界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概念,应当明确什么是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将自己或第三人的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权利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其占有的这些财产权利变价,从而实现其债权[2]。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提供商标权质押的一方为商标权人,通常也是商标权出质人,接受商标权质押的一方为质权人。出质人通过出质自己拥有的商标权来获得资金,进行融资贷款。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特殊性

商标权质押融资除具有担保融资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特有的法律特征。首先是商标权质押标的的特殊性。我国商标权质押的标的包括注册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等。注册商标是指由申请人申请,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具有标识性,是识别某种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的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同时,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依法获得的,享有商标专用权。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因此,注册商标在性质上和法律上都是可以质押的。集体商标的申请人是组织成员的集体,个人不得申请,集体商标适用于该组织成员内部,允许依法转让,具有可质押性。证明商标的申请人是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的组织,只能许可他人使用,因而证明商标的受让人资格有特定限制。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证明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也具有可质押性。对于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而言,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为了保护主商标而存在,有效避免其他人利用相近似商标冲淡主商标或搭便车的行为。联合商标的质押一般需要随着主商标一并质押,不得单独质押。随着我国保护驰名商标力度的加大,防御商标的实际作用并没有那么明显,但是我国仍允许防御商标和主商标经营分离,单独转让及质押。其次是商标权质押担保的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商标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比较特殊,需登记后才能设立。在实践中,有很多商标进行质押后会出现多次担保的现象。为此,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制度便于信息的公开,是商标权质押的有效公示方式。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立法现状

1995年,《担保法》在立法上首次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其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质押;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对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操作规则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权质押的相关程序;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关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通知;2007年,《物权法》规定了商标权质押的标的范围,紧接着《商标法》也做出了商标权质押的相关规定;2010年,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具有自主商标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的方式进行贷款,拓展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尽管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商标权质押融资予以认可,但《担保法》只是明确了可以用商标权进行质押担保,《物权法》只是更详细规定了商标权质押担保的范围,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商标权质押的规定亦少之又少。我国相关法律对商标权质押融资规定的原则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现实复杂性,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在实践中进行商标权质押融资,立法不完善也增加了商标权质押的确权风险。一般来说,质权人在质押时会要求出质人享有完整的出质权,即处分权。但是,企业在合并分立中会出现商标权遗留问题,法律没有对相关商标权质押融资制定规范流程,这对于商标权质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利的。这就需要相关法律对商标权质押标的、条件、范围、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及纠纷的解决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3]。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的资金量较大,而其在融资中用于担保的实物少之又少,且实物的价值并不能和商标权的无形价值相比,因而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利用企业拥有的自主商标权出质获取资金,是其融资的重要方式。现实经济活动中,全国有不少地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试点,这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是很好的融资机会。目前,通过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地区已经有很多,在全国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质押融资中,主要出现了“北京模式”“浦东模式”与“天津模式”[4]。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不看好。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新型高科技产业,具有发展时间短、资金短缺、原始积累少、社会信用度低、投资与研发风险较大等特点,有些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难免出现种种问题,在向银行信贷时提供的报表和数据也可能出现纰漏。因此,很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不看好,不愿意承担风险,再加上银行对商标权质押不太了解,最终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状况较差。其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后的使用存在未知风险。近年来,我国注册商标的数量不断增多,但是真正发挥价值的并不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商标在进行质押后,只有投入使用,才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但是,商标权自身具有有效期,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同时,商标权还会面临各种侵权,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能被申请宣告无效或者存在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风险。因此,商标权的使用存在诸多未知的风险。再次,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没有专业的管理机构,现实中的管理更是杂乱无章,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专门的管理机构可以大大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提高中小企业银行信贷的信用,作为中间人发挥更大的作用。如美国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专门设立了管理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商标权质押融资进行操作与管理。遗憾的是我国在这方面却没有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5]。

三、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措施

“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6]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不但涉及诸多精细的技术规范,更涉及各种价值考量。结合商标权的特点,审视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商标权质押融资的规定,针对现实中商标权质押融资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相关立法

“最优美的制度不是创造的而是进化的。”[7]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权利质押融资制度起步较晚,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做法,促进权利质押融资尤其是商标权质押融资的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渠道。

1. 健全商标权质押融资制度

制度缺失是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难的直接原因。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制度设计,应先健全商标权质押融资制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首先,要扩大商标权质押标的的范围,在相关法律中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否可以质押给予明确的规定,或者在立法时对商标权质押的标的做出概括式列举。其次,完善对出质人处分权的限制。我国《物权法》第227条对商标权出质时出质人处分商标权进行了限制,即出质人不得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过质权人同意的除外。笔者认为,这种限制实际上是对商标专用权人所有权的一种干预,因为商标权虽然已出质,但权利人仍享有法律上的处分权,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完善对出质人处分权的限制,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明确出质人处分权的限制方式,在权利出质后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商标权。这样就会大大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用商标权质押融资的可能性。

2.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

《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表明我国《物权法》关于商标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而非登记对抗主义。笔者认为,商标权质押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商标权质押在商标权质押合同成立时就设立,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仅在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以体现对交易安全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就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二)健全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的评估机制

1. 加强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记录,根据记录实行差别贷款

在实践中,由于银行缺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价值评估的相关知识以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不太看好,许多银行不愿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因此,银行可以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的评估,聘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才,定期派出具有相关知识的人才评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商标权使用情况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并进行记录,分别做出数据分析。然后银行可以据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差别贷款制度,对信用记录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多发放贷款,对信用记录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少发放贷款或者不发放贷款,实行阶梯式贷款模式,这样就可以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2. 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投资银行

政策性投资银行是指由政府出面设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做法,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政策性投资银行的做法符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目的,其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着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由于政府在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间起着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政府政策的支持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是雪中送炭。由政府出面设立政策性投资银行,可以从财政支出方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进行支持,并通过政府的公信力提高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的信任度。政策性投资银行可以从财政方面、政府贴息、政策性鼓励与资助等方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同时,政策性投资银行应该实施统一规范的程序,建立统一的信贷标准,健全信用评估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商标权质押融资提供资金,进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8]。

(三)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1. 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预警和信息共享平台

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是未知的,不可预估,但是可以预防。例如,银行在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时,可以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人保;中介机构进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时候,可以实地考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以及商标权的稳定状态等,通过这些信息对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进行防范;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内部建立一套自己的信用担保机制,通过担保机制对企业拥有的商标权进行评估与价值分析,并在商标权质押方面进行二次分析与评估,以此提高企业的信用。同时,政府需要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中介组织之间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共同对商标权质押进行动态分析及风险预估。

2. 健全中介组织的评估方法,构建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构

银行不愿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的主要原因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商标权的价值没有具体认知,而商标权的价值又依赖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运营管理,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很大的关系。这样,银行与企业之间彼此对商标权的价值评估差异较大[9]。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评估法、收益评估法、成本评估法等方法,银行可以寻找一套适用的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对商标权的价值、归属、稳定性、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与分析。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需要一个中介组织或者多方参与的机构,如金融机构、中介组织、企业之间进行协商与评估。商标权质押融资由于主要是由政府主导推动并应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中介组织机构参与的,风险较大。要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发展得更好,就必须构建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被多方分担,风险承担主体都可把损失降低到最小。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把自己的商标权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四)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专门管理机构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困境出现的原因之一,在于没有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在美国,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设立了专门的小型企业局,这个管理机构主要提供贷款担保、筹集资金、保护中小企业等服务。美国的这种做法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0]。就商标权质押担保融资而言,更加需要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商标权质押的各个方面进行记录与监管,降低商标权质押的风险,便利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融资。因此,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这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来说是必要的。我国可以通过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性管理机构,这个机构要扮演一个鼓励投资、提供担保、给予优惠政策和协调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关系的角色,主要承担以下职能:负责提供贷款的担保,充当中间人角色,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对一些发展较快、价值较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政策性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出投资计划;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如减免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保护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给科技型中小企业带来的冲击。只有这样,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商标权质押进行融资才会得到进一步保障。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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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鹃.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05.

[4] 葛振兴,万树云.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问题及对策[J].对外经贸,2016(11):1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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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莫里斯.法律发达史[M].王学文,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5.

[8] 宋雨农.论我国商标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完善[D].福州:福州大学,2014:35.

[9] 孔晓春.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价值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43.

[10] 张岭.美国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服务体系研究[J].亚太经济,2013(4):58―63.

2018-09-24

河南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20180106041)

李林启(1970―),男,河南原阳人,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D922.29

A

1006–5261(2019)01–0072–05

〔责任编辑 叶厚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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