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统计造假 提高数据质量

2019-01-18 23:09金川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9年9期
关键词:统计人员统计数据基层

□金川

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浙江省统计局调研组就防范统计造假、提高数据质量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本文依据调研情况,分析了当前统计造假、数据不实的主要表现,梳理归纳了产生数据不实的主要原因,并就防范统计造假,数据不实提出了五点对策建议。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省局调研组就防范统计造假、提高数据质量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期间,认真听取了市县、乡镇、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有关反映和建议意见,与政府分管领导和部分企业负责人就加强统计工作进行了专题交流,并专门分析了今年上半年查处的多起统计违法案件情况。总体来看,全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成效明显,统计数据质量显著提高,但统计造假的根子没有完全铲除,数据不实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还需要全面梳理问题,切实找准原因,加大力度、精准施策,持续抓紧抓好。

当前统计造假、数据不实的主要表现

(一)虚报问题

虚报是指调查对象主观故意多报统计数据的行为。从上半年省局、市局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虚报仍是当前影响数据质量的头号大敌。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企业短期停产整修仍在报数,造成停产期间产值虚报。二是所在地街道与产业活动单位协调,在当地注册一家法人单位,由街道代填代报产业活动单位工业产值。三是将不足500 万元的投资小项目并入临近的但不属于一个单位的大项目中上报。四是无销售凭据,虚报工业主营业务收入。

(二)瞒报问题

瞒报是指调查对象主观故意的少报统计数据的行为。从上半年省局、市局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瞒报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特别是为了少交税费而瞒报统计数据。二是少数能源消耗大户,为了完成节能降耗(能源“双控”)考核任务而瞒报统计数据。三是一些小微企业因不愿升规,而瞒报生产和销售实情。四是从四经普看,一些个体工商户配合程度较低,少报瞒报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漏报问题

漏报是指由于统计方法制度不严密不完善而导致的少报数据的行为。漏报行为的“面”和具体的“量”到底有多大,目前尚难以准确掌握,但其影响到不能客观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地方党委政府对此相对比较关注,同时要求地方统计机构改进方法制度,实现应统尽统。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三新”经济统计制度滞后,造成一些“三新”经济数据没有列入统计,造成漏报。二是总公司注册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统计数据在本地体现不出来。如石油、发电厂、高铁等总公司不在本地注册的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数据,根据统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总公司统计,不能反映当地经济的真实状况。三是名录库管理不到位,一些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的单位没有及时纳入统计名录,造成漏统。四是在现行统计中不开票的现金交易没有计入总产值、零售额等指标。

(四)误报问题

误报是指由于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多报或少报数据的行为。从检查和调查情况看,目前容易引发误报的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指标含税问题。商品销售额应含税的没有含税,工业总产值不含税的而含税。二是计量单位混淆问题。统计指标的计量单位有“千元”和“万元”,财务报表的计量单位是“元”,统计人员素质不好的容易搞错。三是摘录错误。统计指标从财务数据中摘录容易发生摘录错行、漏数问题。四是计量单位换算差错。能源的统计指标大多要经过换算,一些统计员在进行计量单位换算时容易产生差错。五是预估不到位。由于财务报表报送时间相对较晚,因而在报送月度统计数据时,往往有4-5 天的数据需要预估,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容易造成预估数据的差错。

数据不实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发展目标脱离实际

作为反映经济总量的GDP、投资增长等指标,仍是一些地方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指标,为了表现“政绩”,部分地方目标定得过高。为了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时,一些地方政府顶不住压力,往往容易产生“向数字要政绩”的冲动,影响干扰统计数据真实、独立报送。

(二)统计法制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党委政府层面,有的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指示精神,学习贯彻不到位;有的对上级关于统计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没有认真组织学习传达;有的只强调应统尽统,忽视求真求实,影响干扰了数据质量。在统计部门层面,不能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抵制数据失实行为,主动执法严格执法意识不强。在企业层面,对统计工作不重视,对统计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数据质量不关注不把关,统计人员新手多变动频繁,企业运用统计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抵制统计干预能力弱。

(三)统计部门对数据监管不够严密

省市县统计部门监管力度层层递减。有的数据审核只求通过,对异常波动、有修改痕迹的数据没有跟踪核实;有的对数据核查不严格不细致,存在走过场现象;有的对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不移交执法;有的执法偏软,处罚处理不到位。

(四)统计方法制度与实际情况结合不紧密

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比如商业综合体、商品零售、民宿产业等制度滞后,基层反映比较强烈。统计报表、指标设计不科学,如成本费用调查表指标太多太复杂,农产品分类落后,投资额既可以按财务支出法也可以按形象进度法,基层反映不好操作。统计数据层层验收,审核时间过于紧张。工业和贸易财务报表上报时间偏早,会计报表还没出来,就要上报统计报表,只能预估报数。部门之间数据不共享,造成重复向企业布置类似的报表、调查问卷,加重了企业负担。

(五)基层统计队伍不够稳定,素质不高

总体看乡镇、企业统计人员更换频繁、业务不强、素质不高。乡镇统计人员待遇低、压力大、兼职多,不想干不愿干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企业统计人员通常由小会计、新会计兼任,稍成熟就转岗,造成变动频繁。乡镇、企业统计人员均没有专门的来源,业务素质靠上岗后培训,但目前网上业务学习,有平台、缺措施,效果不够好;专业业务培训虽然层层组织,但受师资、条件等影响,质量层层递减;统计职称考试在基层缺少吸引力,参与度不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防范统计造假、数据不实的对策建议

(一)要积极建议实施科学政绩考核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机制要多元化,不能简单“以GDP 论英雄”。既要看经济发展成果,又要看民生改善和社会管理情况;既要关注发展的速度,又要关注发展的质量和方式;既要看城市变化,又要看农村变化;既要看硬环境的变化,又要看软环境的改善;既要看当年的发展,又要看发展的可持续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数据指标历史底数比较清的优势和预测发展的职能作用,积极向党委政府领导建言献策,尽可能使各项指标的确定符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使考核既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又不对统计造成不良影响。

(二)要努力推进信息共享和方法制度不断完善

一是大数据时代,行政部门的每一次行政登记、每一笔业务交易都能形成数字化的数据,数据的来源和形式更加丰富多样,统计部门要善于利用其他部门的行政记录,精减统计报表,减轻基层负担。二是统计部门是代表政府收集管理相关数据的主管部门,所获取的各类资料无论是单个的还是整体的,都应在政府内部实施共享,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利用率,减少重复统计。三是在确保数据安全以及保证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加强与科研、商业领域的技术合作,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实践,让数据在他们最擅长的领域发挥最大化的作用。四是要从顶层设计上加强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及时对统计报表进行修订、完善,使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加直观、简便、可操作。

(三)要加强统计法治宣传针对性和有效性

重点是要抓住党政领导这个“关键少数”和统计调查对象这个“绝大多数”。对“关键少数”在抓实统计法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行政学校的基础上,还要强调各级统计部门要向党委政府领导多请示汇报,及时传达上级统计部门指示和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结果,以强化统计法治意识。对调查对象这个“绝大多数”要在统计法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上下功夫,同时加大统计违法案件处罚和曝光力度,从正反两方面强化其统计法治意识。

(四)要切实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力度

根据目前统计执法人员配置,要突出以市县联合执法检查为主,实现每年对所属县(市区)和主要专业执法检查的全覆盖。省级执法监督部门则负责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进行有重点的双随机抽查。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落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制”,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要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中央《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追究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责任;根据省《裁量细则》标准对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并根据国家统计局《信用管理办法》对该列入失信的就列入失信公示,该实施联合惩戒的就实施联合惩戒。对于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应。

(五)要切实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着力在队伍稳定、提高素质上下功夫。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特色小镇、集聚区层面,开展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推动其设立统计岗位,配备配足统计人员;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管理,其“进出”应征得当地统计局的同意;加大对基层优秀统计人员奖励表彰力度。在企业层面,当地统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统计人员的变动情况,有针对性对新进的统计人员开展培训;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知识更新、在线继续教育培训。同时要积极建议市、县级政府对基层统计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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