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视与修正:民事简案快审机制运行的优化进路

2019-01-24 07:30杨梦馨
海外文摘·艺术 2018年20期
关键词:分流审判当事人

杨梦馨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浙江台州 317100)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旨在通过程序简化、文书瘦身等举措破解当前“案多人少”顽症。自《意见》施行以来,我国法院积极践行“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基本方针,让简单案件的办理进入快车道,将有限的审判精力用在“刀刃”上。但实践中部分法院却将简案快审机制等同于简单的压缩办案时间,反而忽视了简出质量的既定目标。

1 问题透析:快审机制微观运行中的困境

快审机制借助程序简化、文书瘦身等举措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也为法院提交了结案高效率的完美答卷,但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1.1 繁简识别不当,制约快审运行

最高院在《意见》第一点中指出应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使用适当的程序,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还在第四点中对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作出进一步规定,但该条意见并未就何为“繁案”、何为“简案”作出明确规定。换而言之,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案件繁简识别标准。因而实践中,全国各法院的判断标准和审查程序不尽相同。

1.1.1 案件识别标准不明

在繁简判断标准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以特定案由作为分类标准。这样的区分标准难免掺杂着经验和感觉等主观因素,不可避免地将一些本该由繁案组审理的疑难案件分至简案组,或将部分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转至繁案组审理。二是以设定比例作为繁简案件划分的依据。大多基层法院根据自身的收案情况以60%-90%不等的分配比例来分配繁简案件。三是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为分类标准。但这一判断标准很难在立案及初期分案中就得以明确。

1.1.2 案件识别程序不同

在案件识别程序上各法院的做法也大相径庭,有的采取立案庭直接识别进行分案,有的则由审判庭进行实质性审查识别,还有的直接由简案组团队挑选案件。缺乏合理的案件识别程序,无疑会导致案件分配不当,程序空转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案件经简案团队实体审理后又退回重新分案至繁案团队,导致办案流程回转;有些疑难案件因超过回流期限,只能继续简化审理,当事人权利难以保障;还有些案件虽在审理过程中转为普通程序,但依旧由简案团队续审,占用法官办案精力,有违集约化审理的制度设计。

1.2 效率优先规范,诉权难以保障

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是民事诉讼程序和审理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繁简分流”改革的初衷就在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合法权益的保障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性权利。但在快审机制运行过程中,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与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终极理念产生了冲突,效率优先规范的选择时有发生。

1.2.1 忽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程序选择上更多的倾向于职权行使的便利,忽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家事审判中,在法官眼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对当事人而言却非同小可。一次离婚可能改变夫妻双方各自的人生轨迹,一个赡养足以决定老人未来的生活境遇。因此,一味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是对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忽视,更有违保障当事人根本利益的初衷。

1.2.2 削弱庭前调解功能

在当前“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司法顽症加压下,许多简案团队法官为提高快审结案数量,往往忽视了庭前调解的重要性,缺乏了建立在询问、充分庭前准备基础之上的有效调解,将直接开庭宣判作为提升结案率的首要路径。审判和调解虽同为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调解较之审判对纠纷的解决更具彻底性,也缓解了日后执行的压力。在审判程序中,程序的目的导向判决,以判决的获得为依归;而在调解中,程序的目标在于取得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案的认同。

1.3 “人案配比”失衡,损耗快审功能。

1.3.1 从案件的角度:繁简收案的动态失衡

法院收案具有被动性,繁案与简案的收案并不均衡,即使在较短时间内也会出现明显的波动。较之繁案,简案在案件的选择上虽表现出一定的主动权,但其也并不能够完全根据自己的时间、数量和难度需要进行收案。在不同时间段,既可能存在简单案件存案饱和而溢出,也可能因收案不足而使得简案团队挑选普通难度案件,还可能基于法院内部案件分配、临时调控和管理考核的需要,在案件分配上难以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人案配比”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出现失衡状态,这将与人员配置等常态化管理存在一定的出入,难免会损耗快审功能,影响分流案件的质效高低。

1.3.2 从人员的角度:人员配置的动态失衡

快审的法官人数、业务能力、专业结构和辅助保障对应不同的分流效果。就简案团队内部而言,案件的差异性仍然存在。即使案件的数量平衡了,但案件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也意味着法官工作量的区别依旧存在。加之,简案团队内部人员的流动性因临时抽调、职位变动等因素有逐渐增大趋势,“1+1+1”的团队模式(即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难以保障。在人员配置不同的情况下,再以相同比例的分案导致法官工作量的差异,快审机制在审判团队内部的平衡被打破。虽然我们不能保证法官的审判任务绝对均等,但至少应当建立一个使法官在受领审判任务的机会上保持相对公平的动态平衡机制,以消除法官对工作负担是否平衡的疑虑,才能实现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所述的“纯碎的程序正义”。

2 实质探究:快审机制运行的踌躇之路

自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多数法院致力于提升诉讼效率的改革路径探析,在提升办案效率上取得了多项突破性的进展。但一味求“快”的价值取向已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加之快审机制内部矛盾持续加压,其在运行过程中正面临着深层次的考验。

2.1 司法理念之博弈

简案快审虽求“快”,但忌“糙”。这其中蕴含着的是公平与效率这两大司法理念的博弈,也是当前司法改革宏观语境下民众司法需求的重要转向。换而言之,法院在输出诉讼效率的同时还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快审机制又快又好地发展。

2.1.1 程序简化与程序正义之博弈

诉讼程序在设计之初就是为了限制司法权力,旨在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司法公正。简案快审机制也本该如此,但其在运行过程中单一地以简化程序、缩短诉讼流程为目标。即使此类程序的简化是在法律框架内运作的,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完整诉讼程序设计之初所预设的程序正义。正是程序简化与程序正义的冲突使得简案快审中的“快”与“好”的矛盾日益凸显。

2.1.2 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之博弈

自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以来,简案团队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多采用简式裁判文书并当庭裁判。这是在保障结果正义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但不可避免的是,裁判结果的简化和法官说理的省略让许多当事人难以理解最终裁判结果的推理依据,尤其对败诉方而言,裁判结果更是难以信服。尽管最终的裁判结果是正确、公平的,但其中简化的程序却将快审机制引入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现实冲突之中。

2.2 制度层面之掣肘

最高院在《意见》中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了22条意见,涉及完善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对民事简案快审机制运行提出了多项指导性意见。各基层法院要想全面落实这些指导意见就需结合自身情况实现从人员分类到配套制度的全方位改革,以相关配套制度回应司法改革之需。而实践中诸多法院往往缺乏改革的全局思维,相关配套制度滞后,牵制简案快审的运行。

2.2.1 内设机构改革滞后于审判团队构建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整合法院内设机构已亟不可待。但在繁简分流机制运行之时,许多基层法院仅完成了审判团队的构建,尚未完成内设机构的整合。这就直接导致了审判团队与各庭室同时存在,职能分配不清的现状尚存,制约快审机制的运行。

2.2.2 分案模式转变滞后于繁简分流改革

以笔者所在的S县法院为例,在繁简分流改革之前,立案庭依照各庭室职能进行分案,清晰明确,极少出现难以确定之情况。但自繁简分流之后,立案庭需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进行分案。在分配标准模糊的前提下,加之分案人员局限于传统分案思维,案件分配不当时有发生,成为当前快审机制运行的弊端之一。

3 模式选择:制度发展的另一种考量维度

纵观快审机制运行的各项改革举措,虽成绩斐然,但仍难以超脱机制的桎梏而发生质变效应。面对停滞不前的改革境况,唯有冲破职权便利的藩篱,从权利保障的视角出发,才能实现快审机制体制性蝶变,才能寻找到撬动繁简分流的关键支点。这就要求我们从快审机制内部架构出发对其进行深层次的调整。

3.1 宏观构想:实现人案管理整体调控

集约化的快审管理对于提高审判效率成效显著,但在审判流程中加入独立前置的繁简分流环节,就要求法院在整体管理上打破原有格局,做出与之相应的调整。相比对快审结案数量、平均结案天数的等数据的关注,法院对于快审管理机制的构建完善还有待深入,尤其是对人案管理的整体调控。笔者提出建立“削峰填谷”式的动态调控,以寻找简案快审机制中的动态平衡点,构建案件完成初次分配后再次流动的管理机制。

3.1.1 优先保障简案团队审判力量

以S县法院为例,简案团队实则分流了法院近80%的民事案件,可见快审的分流功能已深深嵌入整个法院的审判管理和社会评价体系中,无形中影响着全院案件的管理和各民事审判庭的工作节奏,而其自身的办案数量、范围和比重覆盖面也日渐提升。因此,优先保障简案团队审判力量是基层法院的必行之举,以稳定全院人案管理的整体运行。在简案团队法官或辅助人员缺位的情形下,优先补齐简案团队人员,必要之时还可从繁案团队抽调人员以确保快审机制的正常运行。

3.1.2 建立庭长二次调控机制

通过立案庭长人工识别繁简来重新调配案件,保障案件难易程度与简案团队的内部的均衡化,保障总体工作量在繁简团队之间趋向平衡点。因法院收案的被动性,很难建立与之相应的常态化机制来进行整体调控,采用庭长人工调配的方式更贴近当前的实践需求。在简单案件存案饱和而溢出时由繁案团队为之分担部分简单案件,当简案收案不足时由简案团队挑选普通难度案件办理。由庭长调控繁简案件之间的流动,有益于减少简案法官的避难就易情绪,进而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促进快审的优质化运行。

3.2 具体定位:以保障当事人权利为原则完善简案识别机制

“诉讼程序应当以‘当事人为中心’”而构建,简案识别也当然应以当事人权利保护为基本原则。当前的简案识别标准及识别程序源发于法院自身,有法院自己制定的改革措施往往容易倾向于本位利益的保护,而疏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注和保护,更多的以职权便利性因素为改革导向。笔者将从保障当事人权利出发,提出三阶段简案识别机制设想,旨在探求以主客观相统一的识别标准的可行性、提升简案识别结果的准确性。

3.2.1 立案阶段:类型化识别

立案阶段的简案识别依托于立案法官助理以表像性客观标准进行形式审查。就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探索而言,笔者认为以案由和标的额相结合的审查方式更有益于基层法院一审的简案识别。一是案由标准。在对大量简单案件进行类型化归纳的基础上,从中选取简单案件占比高而复杂案件占比低的案件类型作为简案的案由标准。如笔者所在的S县法院,简案基本以案件事实清楚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的离婚纠纷等为主。二是标的额标准。标的额大小不仅能直观地反映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大小,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测算出法官裁判的难度。常理上,标的额的大小与案件繁简程度是成正相关关系。因此,立案庭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案件平均标的额等因素来综合设定一个标的额标准,再通过日后对案件权重系数的分析来对其进行校正,以此减小数据的偏差。笔者认为以案由和标的额的综合评判标准来识别简案有助于立案阶段识别结果准确性的提升。

3.2.2 审前阶段:个案式识别

在审前阶段,法院主要围绕庭前准备和程序分流事项开展工作,以庭前阅卷作为对案件再次识别的重要举措。简案团队法官在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的多重标准下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将认为案情复杂的案件退回立案庭进行重新分案。以民间借贷为例,当借款事实发生在多年之前,且中间也出现过还款、付息、债权转让等行为,双方也就此出现过多次结算。这样的案件事实足以让简案法官预测到被告在庭审阶段的复杂程度,因此应当转由繁案组审理。

3.3.3 审理阶段:救济式识别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形繁实简”、“形简实繁”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即在经过法庭调查、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后,案件的繁简程度才得以真实、全面地展现在法官面前,毋庸置疑,此时法官对案件识别才是最具客观性的。但由于案件已经进入到审理阶段,此时任意更换审判团队,让案件的程序回转既有违提高审判效率的目标,也易引发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质疑。由繁案团队续审简案自然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由简案团队续审繁案是否会有碍繁简分流机制的有效运作。笔者认为在审理阶段对不当被识别为简单案件的繁案可做如下处理:若案件事实复杂,法律适用疑难的可经庭长审批后转由繁案团队审理;若仅为简案法官“避难就易”情绪导致,仅需法官加注部分办案精力即可解决的案件则采用“简案团队续审,繁案团队协助”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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