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数据情报为核心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构建

2019-01-26 17:25李俊莉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情报

李俊莉

(河南警察学院科研处 河南 郑州 450000)

1 引言

信息技术在社会各行业领域内的飞速发展和应用,改变着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是犯罪类型结构的逐渐变化,而这些变化正深刻影响着政府各部门的管理方式。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管理的核心部门,需要更有效的应对措施提升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社会治理能力。信息技术在公安警务工作中的深度应用,使得公安数据规模高速增长,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大量涌现,数据种类呈现出多样性特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信息关联分析和信息价值的深度挖掘是实现新时代社会治安立体防控、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的核心。但通过观察实践情况,目前仍存在数据共享相关技术深度应用的滞后和公安情报理论思维冲突的现实困境。

2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分析

近年来社会治理的有效推进,社会治安效果显著提升。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案件的类型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传统的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逐步减少,非接触性、通过网络空间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逐步增加,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持续高发,犯罪类型表现出明显的时代性特征。

2.1 刑事案件破案率提升遇到瓶颈

刑事案件案发数呈现持续增长态势,虽然传统犯罪数量大幅下降,但新型犯罪数量大幅提升,新科技的犯罪抑制作用和社会治安预期仍然差强人意。近5年我国信息技术在公安情报分析获得较快发展和深度应用,但刑事案件的侦破率仍然保持在40%上下浮动。

例如盗窃案件和诈骗两类案件占比仍然较大。从2016-2017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据分析来看,2016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总数为642.75万起,其中,诈骗案件约98万起,占比为15.25%,盗窃案件430.43万起,占比66.97%;2017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总数548.26万起,诈骗案件立案数为92.76万起,占比为16.92%,盗窃案件345.97万起,占比为63.10%。信息化广泛应用和国际化发展加速推进,案件控制遭遇新的技术瓶颈,案件防控难度加大。

再如青少年刑事案件占比呈现逐年递减趋势,但仍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之一。从2015-2017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情况来看,2015年人民法院审理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为123.17万起,青少年刑事案件数23.63万起,占比为19.2%;2016年人民法院审理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为121.96万起,青少年刑事案件数20.47万起,占比为16.8%;2017年人民法院审理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为126.90万起,青少年刑事案件数18.35万起,占比为14.5%。

2.2 涉黑暴力犯罪案件呈增长态势

套路贷、暴力传销等新型黑恶势力呈现快速发展、全国蔓延的态势。2018年,全国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451个,典型的如2018年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穆嘉等人于2015年非法成立小额贷公司,并逐步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实施套路贷,涉案金额达2300万余元[1]。特别是针对大学生的“套路贷”,因暴力催收引发出其他的犯罪问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017年我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40余件,打掉村霸团伙3500余个,分别抓获犯罪嫌疑人6400余名、团伙成员1.5万余名,其中打击处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村干部1500余人,查处涉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选举案件400余起。在2018年的扫黑除恶专项中,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129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5593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99万起,缴获各类枪支851支,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621亿余元。在缉捕清零行动中,公安部赴泰国、缅甸、老挝、柬埔寨等国家开展的境外追逃中,将一大批潜逃境外的黑恶犯罪嫌疑人抓捕回国。

2.3 非接触性犯罪逐渐增多

以电信、互联网等为媒介的非接触性犯罪大幅增涨,地下钱庄、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及其他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相互勾连,食品药品犯罪活动通过物流渠道更为隐蔽,环境犯罪案件持续增长[2]。

如2016年,微信红包、支付宝、QQ红包成为聚众赌博新方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聚众赌博案件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在传统的线下赌博案件中,赌博者为了逃避法律惩戒赌资往往不直接与人民币挂钩,采用事后电子支付赌资,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处时,很难获取到有力的现场赌资往来证据,导致案件传统侦查受阻。同时,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近年来网络赌博案件呈现出年轻化趋势,涉及群体较大。2017年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数960.93万件,其中赌博案件数26.35万,受理案数为1.9起/万人。典型的案件如重庆市QQ红包赌博案,涉及26个省市,涉案人数1700多人;江苏省破获的首例支付宝赌博案中,通过抢红包进行的赌博吸金高达千万元。

另外,网络游戏所延伸出的“网游赌博”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该类网络赌博案件采用电话下注,信用卡投注及电子划账等赌资转移形式,赌资支付便捷。犯罪分子通过远程操纵和境外指挥,赌资往来以虚拟货币、第三方交易平台等方式逃避犯罪查处,精于打法律的“擦边球”。与传统网络赌博案件相比,具有组织更严密、运作专业化、发展变化更快、传播范围更广、玩家分散等特点,法律界定上更为困难,公安机关查处难度增大。

再如,随着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加,社交网络平台、付款码、二维码、APP软件等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施的新途径;信用卡诈骗成为金融诈骗的主要案件类型,精准化诈骗进一步发展,典型的如“午夜幽灵”隔空取钱诈骗案,针对老年人的“以房养老”“错版币收藏”“免费体验”“高息理财”“养生保健”等诈骗犯罪案件高发。

2.4 侵犯个人信息案件高发

个人信息泄露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不法分子借助于公民信息实施精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活动,个人信息窃取、非法买卖成为非法高牟利手段。房产、互联网、通信、金融商贸、文化教育等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易发和高发行业领域。在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中,累计侦破案件49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463名,处理涉案公司164家。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在最高法公布的2015年至2016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件中[3],2015年,杜某某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期货、基金、车主、信用卡、小区业主信息和杭州地区新生等信息近110万条;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肖某、周某两人通过黑客软件入侵邮局内网,在邮局内网窃取公民个人信息103257条并非法出售牟利;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夏某某买卖网购订单信息,其中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非法获利约5万元;2016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生信息约300万条,并通过售卖的方式获利6.5万。

2.5 网络舆情对社会安全的影响加剧

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了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生活的无缝融合,网络舆情对社会影响也进一步加剧,虚拟空间社会管理成为当前和未来社会安全管理的核心问题。据国家统计局来源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我国网民规模达8.3亿,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消费达711亿GB,全国电话用户规模达17.5亿户,移动宽带用户总数达到13.1亿户。海量的网络数据中包含着数量巨大的来自现实社会生活的各类信息,真假难辨的社会热点事件经网络传播后会引起大量关注,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其中产生的负面情绪会迅速向社会蔓延,衍生出新的矛盾和社会关注点。如2018年,陕西米脂“4.27”故意杀人案、广东英德“4.24”KTV纵火案、河南郑州“5.8”滴滴网约车司机杀人案、河北张家口“5.29”系列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大量网络舆论,极大地触及公众社会安全感,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社会压力剧增,进一步加大了社会管理难度。

针对目前社会治安新特点,需要从战略布局上进行全方位且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构筑。通过全面的数据关联,运用信息工具和情报方法理论,从现实和虚拟社会、可见线索和电磁轨迹、国内和国际全方位的分析,发现时刻变化并交互影响的各类矛盾因素,建立从源头上化解引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和群体性事件的机制,构建新时代社会治安立体防控方法和模式。

3 大数据公安情报应用

信息化是21世纪全球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作为当前覆盖面最广、渗透力最强、倍增效应最大的信息技术,正在世界范围内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推动社会管理模式的现代化,政府信息公开和大数据共享平台快速推进,以及人们行为模式的复杂化。与此同时,公安情报工作的方式、方法、理论也在信息化大变革中产生着一系列巨变:新时代公安工作对大数据的需求也愈加强烈,公安大数据特性和优势凸显。

大数据公安情报是利用情报学研究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对社会犯罪行为进行的研究,通过最大化的行业内部和外部社会信息的共享、分析和整合,建立起各类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关联,从纵横交织的各类信息中提取有价值的情报,获得公安情报规律,并通过大数据理论改进传统公安情报分析的途径,探索公安情报决策的有效途径,获得有效消除或避免犯罪现象的决策策略。在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高度融合的过程中,涌现出计算机科学、通信技术、云计算、人脸识别技术、遥感技术、可视化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一系列新兴学科和技术的大数据公安情报深度融合应用,特别是PGIS引入所建立起的人、案、物、组织与地之间的行为时空关联数据,有效提升了社会治安管控能力。公安情报的研究方法在不断向多学科融合的进程中,各种新技术对公安情报信息应用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如从虹膜到微表情,再到手掌纹、指纹、足迹等,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获得了深入的发展。再如公安情报技术应用发展到政府部门的各种管理应用、智慧养老、智慧城市、智慧楼宇、智能家居、智能安防社区建设,并与之形成互为促进之势。这些学科和技术向公安情报学领域广泛渗透,丰富了公安情报信息的应用领域,使其在外延和应用功能上进一步扩大,公安情报学呈现出多学科融合的发展态势,并影响着其他学科理论的发展。

大数据公安情报解决如何从日常公安工作的海量信息中快速提取出情报,预防、打击犯罪和发现犯罪规律。大数据技术使得公安情报由行业内、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分析,扩展到社会全领域的数据信息采集、分析和共享,借助一定的分析理论和技术把时空数据、行为数据和心理数据等多类别的数据间建立起多因素关联、整合和融合,有效解决了信息爆炸式增长与有效情报之间的矛盾。

公安信息化建设的龙头是情报建设,情报系统信息的完善和共享服务于基层一线及实战警种的应用。在不断快速发展的信息革命大潮中,我国的金盾工程不断的成熟和完善,大数据情报信息分析占比飞速提升,这也进一步推动着我国警务体制机制由情报主导警务向智能警务的转变。在未来社会治理中,立体化治安需求、精确警务的有效情报也更依赖于这一大数据环境及大数据分析技术,大数据公安情报将成为今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4 大数据在构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中的应用

在当今与未来社会中,犯罪与遏制犯罪的较量必然更多地集中体现在对信息量的把握和情报运用上,只有在对抗中获得全面及时的情报,才能抢得先机,占据优势,赢得主动。大数据技术应用在未来的智能化警务工作和社会立体治安防控中将尽显主导趋势和解放警力之优势。大数据智能警务是信息化主导警务的产物,大数据社会特征和大数据信息技术为其产生提供了可能和必然[4],在未来的社会治理中必将成为构筑社会立体治安防控体系的有效手段。

4.1 深化社会治安立体防控的社会管理创新模式

随着大数据公安情报快速发展与应用,现有公安网络提供的毫秒级数据计算引擎服务,加之面向服务的体系结构SOA,资源即服务理念,其单点登陆桌面、移动警务端的指尖办公等功能,从内部管理上实现了现代化警务管理模式;“物联网+社区警务”“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及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建设,从外部创新管理上实现了让群众少跑路、数据多跑腿等便民服务模式,提升了社会服务质量和效率;社区警务工作中引用社交网络、社交平台管理模式,依托QQ、微信等平台有效地凝聚了群防群治力量。信息一次输入即可全警使用,同类信息全部业务共享,实现了简化工作流程、减少重复工作、全警协同的情报信息资源管理的社会管理新模式。

大数据公安情报开启了舆情管控与处置的新模式,通过舆情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网络新媒体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舆情,有效化解诱发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将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如昆山警方针对2018年“昆山砍人反转案件”舆情发展趋势进行跟踪,正面及时地回应了引起社会舆情事件中网民关注的一系列热议问题,及时公开和明确案件中“于海明”正当防卫的案件属性,化解了舆情的进一步演化,同时也对正当防卫的具体情景进行了扩展和定义,树立了新时期警务工作新形象,进一步践行了大数据情报主导警务的新模式。

另外,通过PGIS平台上丰富的图层、实时的数据、三维立体空间及可视化技术的应用,决策指挥者可一览全局,加强了对事件环境的可感知度,为立体治安防控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和平台环境。通过智能化的情报系统建设实现从物理空间到虚拟空间的大数据精确分析,实现了立体社会治安动态掌控,提升了驾驭社会治安的能力,充分体现出大数据社会管理创新。

再之,大数据公安情报是开启社会治安立体防控建设人口精细化管理模式的积极驱动力,能有效解决当前日益突出的人户分离问题,以及高危人群不断变化等人口管理工作的难题。发展新时代的精确警务策略,应依托智能化技术应用,将情报获取的内容定义到每一个管理对象的个性化问题的关注,通过个性化行为特征收集与分类管理,积极驱动人口管理精细化。通过化解矛盾和问题管理,把治安防控体系中“防御机制”进一步前置。同时,人口精细化管理又是涉黑维稳中的情报收集和分析模式的进一步创新,对社区人员行为的倾向性信息的收集、分析,将在涉恐预警中扮演起重要的角色,也是进行应急反应、处置和联动的重要手段,在反恐国际化的大趋势中,大数据公安情报必将承载着我国未来公安工作与国际接轨的重任。

4.2 提升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的警务效能

大数据公安情报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和公安服务管理平台是公安工作的一体两面,社会信息数据的全面共享能更好地提升社会管理工作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近两年来,辱警袭警类事件多发,网民发布民警执法及攻击类言论事件增多,如陈某在微博发布侮辱民警曲玉权言论、安徽某微信群主杨某发布侮辱交警的言论,再如“于欢辱母杀人案”“上海警察抱摔案”等舆情传播中,警方执法处置边界问题成为舆情关注和争议焦点。特别是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中,警察执法规范和标准再度成为关注热点。因此,民警在现场处置问题上需要更为强大的信息研判能力,特别是在当前犯罪呈现出的智能化和复杂性,对于办案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证据发现和提取能力。虽然专业执法记录仪能够成为有力的现场执法证据,但却不能解决复杂的现场重建问题。仅仅依靠民警脑力的运算能力,更是无法从海量信息中快速发现证据,案情回溯需要智能化的大数据分析系统,以解决不同民警间的专业技术差异,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警务工作效能。

未来各地公安机关将继续面对高速增长的警务数据,如何生成有效的预警信息,进一步提升警务效能,是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新问题。通过构筑情报战略的顶层设计,新技术的警务应用将打破原有警务业务条块划分原则,以大数据利用推进治安立体防控“情报”战略系统建设。例如在社会治安管理中,从管控对象的应对措施和反侦查能力,以及犯罪手段、手法和工具等方面出现的新特点,实施科学的大数据立体防控策略,获取精确的预警情报;在突发应急事件管理中,通过大数据进行快速警种职能分工和警力配置,及时控制事态发展。这些大数据应用使得构建的立体防控体系能够全面应用日常警务生成的海量信息,充分发挥服务社会治安、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民生的精准性,提升警务效能。

5 构筑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策略建议

战略的主旨在于发现智谋的纲领,进行全局科学筹划。大数据公安情报社会治安立体防控战略是站在全局高度构筑的情报体系,大数据情报工作建设对全面提升公安整体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5.1 统一警务情报信息的平台体系建设

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高效运行的核心是大数据质量问题,而其高效运行的关键是建立统一规划的平台体系。实现专业化和协作化的融通,大警种模式和一村一警联动,部、省、市、县四级构建,形成情报指挥的会商机制,实现全国情报信息联通共享,是打造高效运行的警务情报信息网络平台的保障,也是全面构建立体防控体系的核心内容。

第一,建立完善的信息环境实现全方位的警务情报收集,特别是开源社会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如对出入国境人员的数据分析与治安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比对,网络上信息的爬取与治安数据库中信息的比对等,在平台上各用户端采集、清理、整合日常警务信息,同时把社会公共基础信息数据资源汇入信息网络平台,形成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高度共享的平台,通过对比、碰撞、分析、研判激活信息资源。通过内部信息最大化的共享和外部社会数据利用,促进协同作战的能力,形成打破地域的警务协作模式,发挥情报信息指导实战的效能。

第二,建立公用数据脱敏标准,制定共享数据使用标准和规范的制度化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破解共享与隐私之间的矛盾,对数据进行脱敏处理,不仅实现在平台内部门、省际之间无障碍共享,还应在内部与外部社会管理部门间形成共享机制。数据已成为国家事务的公共资源,平台建设能够从巨大的数据海洋中挖掘有价值的社会治理数据,从数据泛滥的信息空间清洗掉垃圾信息,发现其中隐含的有价值的知识,通过使用规范的数据逻辑方法和技术揭示数据背后客观规律,识别数据的价值,实现大平台化的应用,从全方位辅助社会治理。

5.2 强化专业化和制度化建设

我国公安情报中心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专业化的发展阶段:1993年公安部启动犯罪信息中心建设(CCIC),对全国的在逃人员和被盗车辆进行管理;2005年公安情报进入研究初级阶段和应用快速发展时期;2006年公安部成立了公安情报信息中心,全国公安机关全面构建公安情报部门,各警种设置情报部门;2008年9月“南京会议”的召开,进一步指明公安情报系统建设的发展思路和方向;2010年公安部情报平台在全国公安系统的开通,指纹、机动车、重点监控人员等数据库的建立,开启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追逃、重大案件监控的情报模式;随着浙江模式、芜湖模式、上海模式等情报主导警务模式的推广,2013年底,全国情报信息三级网络的建成,我国公安情报逐渐由传统情报模式向信息技术情报深度分析的现代公安情报模式转型,视频侦控、空间轨迹分析、网络舆情分析、网上大案串并等依托信息技术、数据挖掘技术的情报分析技术的应用特性更加突出;2018年,我国成立全国公安大数据领导小组,公安部为全国指挥与情报中心。实施警务情报分析战略的机构保障,是保证情报信息发挥最大效益的重要前提,金盾工程的升级改造,为大数据共享分析提供了技术支撑,通过设立分类情报部门,构建由分到总的部门架构,综合处理来自不同渠道的情报信息,充分实现了情报产品的共享。

专业化是前提,制度建设是手段。情报分析和研判的产品受制于情报人员的分析技术、能力、经验和素质。情报人员需要极尽可能地接近前沿技术,才能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适应不断涌现的现代犯罪模式。但由于地域和观念所形成的差异导致了公安情报人员分析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因此,对于好的情报分析模式、产品需要进行共享和推广,以提升情报队伍专业化建设。我国深圳的情报官和情报分析师制度,都是专业化和制度化卓有成效的建设典型,但尚需更进一步的创新推广。同时,“公安大数据共享主体的预期心理、贡献能力、价值分配与协调制度,对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种类和数量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数量对公安大数据共享感知价值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5]由此,进行专门、专业的警务情报培训制度,改组、整合分散的情报机构,提升警务情报部门研判能力,打破部门间的情报壁垒,是构建大数据立体防控的前提和基础。

情报信息工作机制是立体防控构筑的基石和决策过程评估的依据。在大数据环境下,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的智能化情报、警务操作的流程化,是情报信息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对海量信息进行数据研判、分析、预测、预警等工作机制和数学模型构建,是保障大数据公安情报工作各个环节的流畅度,并决定最终决策有效性的关键[6]。

5.3 健全智能警务情报信息系统的开放式建设功能

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要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这种开放性应符合未来大数据发展,并具有包容大数据在社会发展中产生的新形态和大数据的共享,同时还要有开放的算法模型构建机制,科学的分析模型和评估机制。大数据环境下,情报信息组织方式的变革更加明显[7],语义化、碎片化、关联化的资源组织方式需求尤为突出,社交网络、移动网络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将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提供更为鲜活的情报信息,在警务工作内部发展与外部适应的前提下,开放式的系统建设成为时代要求。5G技术将进一步加快智能移动警务的业务应用,适应新时代警务执法中的智慧警务中的情报理念,推进云计算、虚拟现实技术、区块链技术、三维动态视景、融媒体等技术的综合应用,全面提升立体空间视觉的情报展示功能。智能警务情报信息系统开放式的建设能够最大程度地解放警力,更大程度上提升警务情报人员掌控数据的能力和协同作战的能力,提高办案效率[8]。

大数据环境下的公安情报开放建设,应从社会治理问题的情报需求特点出发,新技术应用不局限于公安情报的精确度和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还应能对多样化、复杂性、分布式的公共管理数据源和虚拟空间的各类行为轨迹数据进行事件过程重构,为犯罪惩治提供科学的证据获取方式。通过警务信息系统开放式建设,实现公安情报工作中信息的纵深收集、计算、分析,形成有价值的预测、决策和评估情报,通过分析理论、技术、工具进行大数据警务情报事件过程重构,形成的三维、四维可视化仿真场景,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科学技术保障,为逐步实现社会治安的立体防御体系构筑基石。

6 结语

大数据和智能化技术进一步突出了警务变革的时代性特色,从金盾工程建设发展到当前成熟的信息主导警务工作模式,公安工作实现了由被动防御型警务向主动控制型警务转变、由传统粗放型警务向集约高效型警务转变。基于当前社会治安立体防控的社会需求,大规模的共享情报分析模式建设必将成为现代公安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未来社会开源信息的利用也将进一步推动各种新型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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