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意见审查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2019-01-27 04:29张俊涛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7期
关键词:法医鉴定法医学鉴定人

● 张俊涛/文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有很大比例的伤害、杀人案件、交通事故、醉驾酒驾案件都涉及法医鉴定意见审查。近些年纠正的一系列错案,与没有进行法医鉴定意见审查或者审查质量不高有关,该排除的鉴定意见没有排除,致使带“病”的鉴定意见进入诉讼环节,最终造成冤假错案。法医鉴定意见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鉴定错误、鉴定意见模棱两可、鉴定意见根据不充分、伤病参与度定性、定量不准、法医学临床检查不全面、委托机关不适格、案情摘要过于简单等。为了提高审查质量,避免冤错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应加大对案情摘要、鉴定意见、委托范围、分析说明的审查力度,统筹审查鉴定意见与辅助检查,必要时运用医学高新检查技术以帮助审查。

一、法医鉴定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一)法医鉴定意见实体方面问题

1.鉴定意见错误。鉴定意见错误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认定发生错误,导致案件定性错误、公诉错误、定罪量刑错误,引起涉诉涉法上访、网络舆情,最终危害司法公信力,妨害社会稳定。

2.鉴定意见模棱两可。法医学鉴定意见是根据检验的结果和说明的理由,对委托的问题,作出简单而明确的结论。[1]鉴定意见应简明扼要地分条列出,尽可能作出确定性判断,而不能作出模棱两可的结论。[2]由此可知,鉴定结论要明确。法医学鉴定意见必须准确、客观、实事求是,对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等专门司法人员正确判案提供专门技术支持。鉴定意见模糊不清、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如自杀可能性大、倾向于他杀致死,是不规范的意见表述。

3.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不充分。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不充分削弱其证明力。分析说明是针对检验所得的结果,应用科学原理,详细加以分析,以说明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并阐明必要作出说明的问题。实践中存在法医鉴定意见分析说理不足以支持结论等情况,鉴定意见证明力欠缺。

4.伤病对死亡的参与度分析不准确。单纯的疾病死亡、外伤死亡,当事人对这样的案件不会有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伤病混合致死的案件。这样的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到底是外伤的参与度大,还是疾病的参与度大,部分法医鉴定意见对此分析不足,导致鉴定结果公信力降低。

(二)法医鉴定意见程序方面问题

1.临床法医学检查不全面。临床法医学检查是被鉴定人在作鉴定时必须进行的检查,是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系统性判断的依据。鉴定书中的临床法医学检查要客观,伤口的长度、宽度、深度等要全面检查并进行记录。有的案件甚至没有临床法医学检查,除非特殊案件诸如涉黑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否则,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应该有法医学临床检查。

2.鉴定机构的委托机关不适格。一起伤害事件要成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必须有伤情鉴定意见。伤情鉴定必须有适格的委托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伤情鉴定的委托机关必须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曾有律师事务所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出具重伤意见,要求批捕嫌疑人的情形发生,导致伤情鉴定程序不合法。

3.案情摘要过于简单。案情摘抄是对委托机关提供的调查材料、案卷或者病历记载的与检验内容有关的部分加以摘录。鉴定意见书的案情摘要是从侦查机关的起诉书或者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摘抄来的,而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等对于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作案工具、作案时间、地点等都有明确的叙述,这对鉴定人员鉴定意见的准确作出来说是很有必要的。有的鉴定意见案情摘抄过于简单,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依据不足。

4.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每一家鉴定机构都有被核准的鉴定范围。委托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在自身鉴定资质范围内针对委托的事项进行鉴定。委托机关没有委托的事项,或者鉴定事项超出其鉴定资质范围的,鉴定机构不得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只能对事实下结论,而不能涉及法律的适用。

5.其他程序性问题。鉴定人的职称,鉴定材料的收集、固定、保存,引用鉴定标准的条款、文书编写等也是容易出现错误的环节。实践中多发的问题有:有的鉴定意见,鉴定人没有写明职称;有的鉴定意见中有明显的打印错误;有的鉴定文书书写不规范;有的鉴定意见超出专业的范围等。

二、法医学鉴定意见出现瑕疵、错误的原因

(一)鉴定机构方面的原因

1.鉴定机构过分追求利益。社会鉴定机构在进行检验鉴定过程时收取鉴定费是法律允许的。无论是法医临床、法医病理鉴定,还是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都允许收费。有的鉴定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超范围进行检验鉴定。有的鉴定机构核准的是法医临床、法医病理鉴定,没有核准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但是也会为了利益,超范围进行鉴定。调研中发现没有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一年就做了100 多起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获利数万元,出具的鉴定意见因为超范围鉴定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2.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鉴定人从事鉴定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鉴定人只能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鉴定范围内进行鉴定,不能超出核准的鉴定范围。如果超出核准的鉴定范围进行检验鉴定,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超出鉴定范围出具的鉴定意见就会被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如河北省保定市的王玉雷案,就存在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问题。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进行证据审查过程中,必须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出具鉴定意见的,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鉴定人徇私枉法出具错误鉴定。鉴定意见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但是,有的鉴定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徇私枉法,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最终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如对一起伤害案件进行审查时,一个被鉴定人同样的伤情,一法医徇私枉法,故意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把轻伤鉴定为重伤,出具重伤的公安机关法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办案机关及监管方面的原因

1.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保存、送检。侦查机关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收集、保管、送检检材,但是,有的公安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收集、提取、保管、送检检材,导致鉴定意见程序性错误。如在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时,公安机关应提取两管血液,一管用于检验,另一管用于复核备用,但是有的办案单位只提取一试管血液进行检测。有的办案机关提取血液后,1 年后才去做鉴定,审判时被法院以检材污染为由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血液保存本应用抗凝试管,但是,有的办案机关却用促凝试管。更有甚者,有的办案机关直接用注射器抽取血液后送检;有的办案机关保存血液不按《道路交通事故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规定低温保存,导致检材污染。提取血液时,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应为2 人,但是,有的办案取证时却为1 人,导致收集血液主体不合法等致使鉴定意见出现瑕疵。

2.检察机关审查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抗诉等职权,从已经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法医鉴定意见审查力度不够,表现在:一是鉴定意见审查人员不足。从调研中发现,有的基层检察院没有鉴定意见审查人员。如河南省某市检察机关有16 个基层检察院,法医却总共只有6 名,其中9 个基层院没有法医。没有法医就无法对法医鉴定意见及时有效审查。再如,价格鉴定、电子数据、声纹鉴定、指纹鉴定等,检察机关根本就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很难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二是鉴定意见审查机制不畅。伤害案件、危险驾驶案件、杀人案件等都涉及法医鉴定意见审查,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移送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案件有疑问也只是由办案检察官进行非专业审查,没有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三是鉴定意见审查能力不足。检察机关的技术性证据审查人员能力不足、业务不精,掌握前沿技术不够,进行技术性审查时根本发现不了问题,不能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3.办案人员教育培训不够。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周期比较短,办案人员教育培训跟不上,未能及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收集、固定证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就要适用10多个法律法规,如果办案人员教育培训跟不上,将导致一些案件带病进入诉讼环节。

4.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不严。2005年以后,大批的社会鉴定机构从事检验鉴定,社会鉴定机构法医鉴定人员既是执业医生,又是鉴定人员。这些医生没有接受过长达数年的专门的法医学鉴定教育,仅仅接受数周的鉴定培训就从事法医学检验鉴定,导致鉴定的案件质量不高。有的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却从事相关法医学鉴定。检察机关在进行证据审查、案件评查时,发现尽管有的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1年内却出具了100 多份鉴定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因为没有专职的鉴定方面人才,监督管理不严,不能发现问题,导致有瑕疵的甚至是非法的鉴定意见进入诉讼环节。

三、提高法医鉴定意见审查质量的对策

近些年因为法医鉴定意见审查缺失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比较多,如张高平叔侄案、呼格吉勒图错案等等。为了提高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加大对法医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建立多部门协同创新机制。

(一)加强对法医鉴定意见文书的审查

1.加大对案情摘要的审查力度。案情摘要是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法律程序的全面初步认定,对作案工具、被害人的医疗情况、伤情发生、演变、愈后等都有明确的记载、分析,对确定伤情的程度很重要。对于过于简单的摘要,审查鉴定结论时一定要结合案卷材料,尤其是关键证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医院病历、侦查机关的侦查终结报告等进行综合判断。

2.加大委托范围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法医学鉴定委托范围的审查,对于委托机关没有委托的事项,鉴定机构不能做出鉴定。即使对没有委托的事项做出鉴定,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也不能采信超出委托范围的鉴定意见结论。专门问题是鉴定人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法律适用是法官、检察官、警察的事,彼此不能越界。鉴定人超出专门技术问题的鉴定不能被采用,否则易成为涉法涉诉上访的导火索。

3.加大对分析说明的审查力度。法医学鉴定意见中的分析说明是指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鉴定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案卷、病历、影像资料(CT、MRI、DR)、仪器检查、法医学临床检查和鉴定前的复查等,运用医学、法医学、法律以及自己的生活经验、逻辑等形成鉴定意见的过程。分析说明必须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晰、符合逻辑性。语言表达要通俗易懂、准确规范、避免引起歧义。审查人员对此部分要结合逻辑与经验法则进行研判。

4.加大对鉴定意见表述规范性的审查力度。《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仅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即应当“明确、具体、规范”。“明确、具体、规范”被称为鉴定意见结论的三要素,即损伤的性质(是自伤还是他伤)、损伤的诊断和援引的鉴定标准条款。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结论、伤残鉴定的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可依据此三要素进行表述规范性判断。如关于鼻骨粉碎性骨折的鉴定的两种表述,一个鉴定意见结论表述为“被鉴定人因遭他人拳击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参照《人体轻伤标准》5.2.4 .O,应评定为轻伤二级”,另一个鉴定意见结论表述为:被鉴定人鼻骨骨折,应评定为轻伤二级。根据上述三要素审查,可得出采信第一种鉴定意见的审查结论。

( 二)强化外部辅助检查与各部门协作新机制

1.审查鉴定意见与辅助检查相结合。审查法医鉴定意见时,不但要审查临床诊断结论,还要结合辅助检查,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审查,这样才能准确。如在审查某一案件时,被鉴定人因纠纷被人打伤胸部,到医院找到认识的医生,做了影像检查,出具骨折的证明。某鉴定机构法医依据该医生出具的骨折证明,为被鉴定人做了轻伤的鉴定意见结论。审查时,发现被鉴定人骨折的肋骨缺失,最后被鉴定人承认骨折的肋骨是陈旧伤,是因病切除。因此,进行法医鉴定意见审查时,不但要审查病历,而且还要审查辅助检查,鉴定时要重新复查,根据原始伤、并发症等进行比对,排除被鉴定人的造假行为。必要时运用高新技术检查,帮助审查。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尤其是不容易发现、容易漏掉的伤情,要运用高新临床检查技术。如利用三维重建技术检查线性骨折。三维重建技术容易发现一些细微的肋骨骨折、长骨骨折、牙齿伤。在审查交通事故鉴定、伤情鉴定时,利用三维创建技术对于破解疑难案件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尤其是疑难案件,利用鼓膜成像、多层旋转CT、DNA、高清摄像成像、肌电图、脑电图等新技术,对于突破案件非常实用。

2.建立侦查、公诉、法院刑庭与鉴定人员协作创新机制。在审查法医鉴定意见过程中,建立由侦查部门、公诉部门、法院刑庭等首先审查机制以及接受技术人员的鉴定咨询[3]。对于疑难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当事人有异议的或者可能引起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以及公诉部门、刑事审判部门把握不准的案件,应当移送专门的鉴定人员甚至专家组进行审查。建立法律适用人员与鉴定意见审查人员协同创新机制,对于审查疑难案件的法医学鉴定意见,避免冤错案件具有较高的实际效用,将起到1+1 大于2 的叠加、倍增效果。

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随着各类案件的增多,出具鉴定意见的数量将会随之增加,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审查比率也将会增加。为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排除非法的鉴定意见,避免冤错案件,必须加大对技术性证据尤其是法医鉴定意见审查的力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司法为民的终极目的,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注释:

[1]参见王保捷: 《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 页。

[2]参见霍宪丹: 《司法鉴定通论》,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191 页。

[3]鉴定咨询是一种非正式鉴定,咨询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供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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