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2019-01-27 19:41四川省委编办
中国机构编制 2019年6期
关键词:议事机构编制省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近日,四川省制定出台了《四川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省委机构编制部门履行议事协调机构归口管理职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按照职责承担相关工作,并从设立、运行、变更、撤销和监督管理等环节对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作出了规定,同时对市(州)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构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提出要求。一是细化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流程。《办法》提出了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4项条件和不得设立的4种情形,对人员组成和主要负责人作了规定,明确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除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议事协调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不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办法》细化了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时的流程:征求部门意见,省委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委、省政府审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等,确保了在设立环节守好门、把好关。二是明确议事协调机构运行规定。《办法》明确了议事协调机构应权责一致、精干高效开展工作,主要通过会议形式统筹研究重要任务事项、研究审议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审议事项推进落实,提出议事协调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按规定行文,明确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沟通协调、汇集信息、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宣传引导等职责,充分保障议事协调机构在完成涉及面广或跨部门职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三是实行议事协调机构动态管理。《办法》对议事协调机构变更名称、调整职责或日常工作承担部门、调整主要负责人、增加组成人员、合并或撤销等程序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明确了主要任务已经完成、转为常规化常态化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等9种应予以撤销的情形,通过有增有减的长效机制,既能有效防止议事协调机构无序膨胀,又能及时更新议事协调机构相关事项,确保正常履职。四是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办法》规定了由省委、省政府督查工作机构会同省委机构编制部门对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撤未撤、未及时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等7种具体情形将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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