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

2019-01-28 08:09王法丹临川二中
消费导刊 2019年47期
关键词:年龄犯罪青少年

王法丹 临川二中

引言:未成年人①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刑法》第17条②可见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纵观世界大多数国家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我国同样顺应了国际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大多是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已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显著标签。施暴者往往法律意识淡薄,旁观者的不作为也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受害者求助无门,同样令人深省。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家长和老师在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罪事件中,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家庭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发,家庭环境是主要因素。[1]家庭关系的不和谐又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父母对孩子爱过满,即溺爱。一般发生在独生子女家庭和受“重男轻女”观念束缚的家庭中,其实质是父母、家长对孩子过度的关怀和爱护,其思想、行为过激导致本出于爱的行为举止在孩子身上产生偏差,间接影响孩子的心理,有可能使孩子产生自负、自私等不良品性,不利于孩子融入社会,更严重就会使孩子心灵扭曲,易怒狂躁,出手伤人亦或造成其它伤害或不可挽回的结果。

二是父母对孩子爱的缺失。家暴家庭与留守儿童家庭是其典例。因为家暴家庭对教育的漠视和无知,不能以正确积极的行为举止教育引导孩子,而是采取暴力手段,批评辱骂等方式教训孩子。孩子长期在身体受虐和人格侮辱得环境中成长,沾染戾气,形成只有通过暴力才能解决问题的错误观念,现今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与其不无关系。而留守家庭多半是因为父母外出务工,孩子由亲戚或老人看管,导致教育和爱的缺失。若长时期未受到良好的教育,孩子的心理素质将受到极大影响。

(二)学校因素

提起教育,学校的责任可谓是重大。学校不仅具有传授未成年人学业知识的责任,还影响着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一个学校,如果其学风不正,那么即使取得了多么优异的成绩,都只是一纸空谈。学生品行端正与否才更能体现学校是否拥有大格局。可在急功近利的当下,学校往往忽视未成年人的思想引导:心理课被其他课程霸占,心理咨询室如同虚设……先贤孔夫子有言:“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知者不如乐之者。”学生只有从心里接受学习,才能真正热爱学习,从而取得理想成绩,良好的学风也正在无数学子好学向学中形成。学校作为校园欺凌、群殴等事件发生的集中场所,不良学风和校方相关人员不作为和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也有紧密的关联。

(三)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与未成年犯罪也存在紧密的关联。赌博、斗殴等社会恶性事件同样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青少年很可能会出于猎奇心理进行模仿犯罪。

互联网的普及,像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便利了重要信息的传播,但也滋长了不良信息的流传。色情网站、暴力游戏等无一不向未成年人传递着负面信息。若未成年人长期沉浸其中,其思想就会慢慢地腐化,甚至分不清黑与白,现实与虚幻。青少年因沉溺游戏,想要在现实生活中尝试游戏中打怪升级的操作,最终断送自己前程的事件在新闻报道中早已屡见不鲜。

(四)个人因素

追究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人原因,与其法律意识淡薄、未接受良好的教育、情绪控制能力差、易怒易躁、感情用事等有必然的联系。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激情犯罪偏多。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和正确教育的引导,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出手狠厉,易受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哥们儿义气”也刺激了未成年人聚众犯罪,而不思其后果。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一)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具有低龄化、激情犯罪、反复性等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事责任年龄以14岁、16岁、18岁为年龄档划分,但是现今情况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各类电子设备的普及,未成年人对世界的了解和个人身心的发展与成长愈发地早,所以未成年犯罪者的平均年龄也呈总体下降趋势。

同时,未成年犯罪大多带有情绪冲动的特点,未成年人对自我的情绪掌控能力差,很容易出现情绪战胜理智的情况,抵御诱惑的能力也比较弱,容易受到教唆和挑拨,犯罪时出手不分轻重,以发泄情绪为目的,所以更加偏向使用暴力造成残忍的结果。

尽管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持有矫正的态度,但其反复性也不容忽视。有部分原因在于未成年人进入少管所后,在少管所了解到其它的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未成年犯的聚集也会产生对犯罪习以为常,不服管教的情况。如果矫正不够及时和彻底,其出狱后,反社会人身危险也大大增强,再次作案几率增高。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

每一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出现总是牵动着大众的心。“弑母案”少年被释,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对受害者抱以同情,对犯罪者怀揣憎恶之情,同时质疑起国家对于未成年犯罪规制的有效性,认为其过度保护了不该保护的人。其实,这种观念源于民众立法意图的了解不全面。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未成年犯能重新回归社会,因此我们不能只从个别典例中质疑法律的权威性。[2]

(一)刑事责任年龄方面

《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做出了四分法的规定: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只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就规定依据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定是以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值为基础而做出统一的裁量标准,符合我国司法公正原则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我国自唐朝起,以十五岁为限,对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罪犯减轻处罚,而今,我国以十六周岁为限,在一定意义上是司法传统的传承。纵观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日本、印度、加拿大等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世界最低——七岁,《巴西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八岁。联合国也在《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不应该太低。由此观之,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也是完全遵循联合国司法原则的。

(二)未成年犯罪规制方面

对未成年人罪犯, 在刑事实体法及程序法中贯彻从宽处断、充分保障诉讼权利、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的原则。[4]对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 刑事法律作出较为宽宥的规定。刑事实体法是从量刑方面,如上文提到应当对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程序法方面从审讯应当有辩护律师陪同,应当及时通知家人等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体现在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5]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为激情犯罪,主观恶意不强。再则,由于未成年人社会阅历不足,身体、心理仍未发育完全,其可塑性与改造空间较大,加以正确引导,利于其迷途知返,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出于减轻社会评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的负面影响,使得未成年犯罪者能够在接受教育改造后重回社会,不因犯罪记录遭受他人异样的眼光,所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而又充满温情。

四、建议与预防

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和未成年人更好的成长,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国家层面,国家仍然要对未成年给予高度重视,合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加强立法,完善未成年犯罪评价和处罚体系,以教育为主对未成年犯进行改造,以期其能更好地回归社会;社会层面,对受害者施以援手,给予未成年罪犯宽容之心和适当关怀保护未成年人生活隐私。可建立流动青少年问题咨询室,缓解青少年心理压力,进行疏导。为少年的身心成长树立良好社会氛围;学校层面,更多地关注青少年的成长,尤其是要重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开设并重视心理课程,设立相对专业的心理咨询室,使心理疏导成为常态;家庭层面,家庭关系的不和谐往往给孩子造成极大的伤害。其中,影响最深的莫过于心灵创伤。电视剧《都挺好》中,苏明玉就因为儿时父母对兄长的偏爱和对自己的冷落,常常负有自卑心理,安全感的缺失也令她倍感孤独与无助。这就是原生家庭所遗留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本处于思维意识的发展阶段,其身边的一切环境因素都会对其三观的形成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若家长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未成年的思想就很可能走入歧途。为人父母,就应该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不仅仅是身体上的照顾,更要关注到孩子的心理成长,多与孩子沟通,进行积极的思想引导;个人层面,未成年个人要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学法遵法守法,立志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从小事做起,落到实处。

结语:梁启超先生曾言:“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毛主席将青年比作七八点钟的太阳,邓小平同志强调国家复兴离不开青少年的奋进……可见,青少年是国之支柱,肩负着祖国奔向美好未来的重大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从侧面反映了青少年对国家的建设作用。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与个人、家庭、甚至社会风气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紧密相连,因此未成年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完善以及帮助少年犯重回社会各项措施的健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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