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眼镜架标准现状分析及问题研究

2019-01-28 07:03吴仁东
质量探索 2019年1期
关键词:镜架眼镜合格

吴仁东

(杭州启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 310000)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2018 年6 月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目前我国的近视人数已超过4.5亿,其中青少年近视人数已超过2.7 亿[1],近视高发年龄段为青少年阶段[2]。因此,为近视人群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眼镜行业市场前景极为广阔,由此延伸出的眼镜架、镜片、验光设备等产业也逐渐兴起。眼镜架的质量是决定一副眼镜的实用性、安全性、舒适性的重要因素,消费者在配镜过程中,一旦选购到尺寸和质量要求不达标的镜架,所配眼镜很可能会偏离该消费者的矫正需求,轻则引起视觉疲劳、加深近视,重则诱发眼科疾病,影响消费者的视觉感受和眼部健康。在此从中国眼镜架的行业现状入手,分析其国内外标准现状,并提出更新标准的建议。

1 眼镜架行业现状

2016 年全球眼镜市场价值1090 亿美元,预计到2022 年将超过1700 亿美元[3];2017 年中国眼镜零售市场规模730 亿元,预计2020 年中国眼镜行业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将达850亿元[4]。从这组数据不难看出,眼镜行业正在持续增长,但是作为眼镜行业的中流砥柱的眼镜架产业现状如何呢?接下来以全国和深圳市的眼镜产品抽检结果为切入点,分析眼镜架行业的现状。

2018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眼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在抽查的293批次的眼镜架产品中,不合格样品达47 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6%,不合格检出项目多为尺寸[5]。2018 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生产销售的眼镜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6]:抽查的 52 家企业 100 批次眼镜产品中,发现不合格样品 15 批次;眼镜产品的不合格项目主要是透射性能、眼镜架尺寸和眼镜架标志;眼镜架的不合格数达到 14 批次,其中尺寸不合格占比 85.7%,标志不合格占比14.3% 。

眼镜架尺寸虽然只是眼镜架标准要求中的一小项,却是影响眼镜配光是否适用于消费者的重要因素。若以2018 年国家质检总局的眼镜架抽检结果(即眼镜架不合格率为16%)为推算依据,以4.5 亿近视人口为基数,仅考虑眼镜架这一配镜因素,则我国至少有7200 万的近视人群在使用不合格的眼镜架,再加上供应链的其他风险因子,如眼镜镜片的合格率、眼镜店配镜的专业性和监管力度等因素,佩戴不合规眼镜的人群数将会远远超过该数值,行业现状不容乐观。

2 眼镜架现行国内外标准

2.1 国际标准

国际通用的眼镜架标准主要是ISO 12870—2016《眼科光学—眼镜架—要求和试验方法》,它首次发布于1997 年12 月,后分别于2004 年、2012 年和2016 年进行修订和更新,不但减少了标准描述和解读的争议之处,而且优化了检验方法[7];美国的眼镜架标准为 ANSI Z80.5—2010《眼科学—眼镜架要求》,首次发布于1997 年,分别更新于2004 年和2010 年[8]。

2.2 国内现行标准

我国现行的眼镜架标准主要是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该标准修改采用ISO 12870—1997《眼科光学—眼镜架—基本要求和测试方法》(英文版)。我国眼镜架标准的初始制定时间早于国际标准,但现行标准的标龄较长、更新速度较慢,已明显滞后于当前的市场需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亟待进一步更新。

2.3 标准比对分析

我国现行的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与ISO 12870—2016《眼科光学—眼镜架—要求和试验方法》(英文版)相比,在文字描述和操作部分内容有一些差别。例如“耐疲劳”测试项目中,参考的疲劳实验装置中有“可调镜架鼻梁压杆”,而国际标准中则没有,考虑到佩戴过程和检测合理性,应该参照国际标准去除该配件。

虽然REACH 法规以及CPSIA 中有关于有毒有害物质和限制物等指标,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市场需求,因此不能直接体现在我国的标准中。

我国的GB/T 14214—2003 也有属于自己的亮光点,例如样品的测试顺序以及可操作性优于国际标准。

3 现行国家标准存在问题和建议

3.1 外观质量

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5.4 中“外观质量”的表述为“在不借助于放大镜和其他类似装置的条件下目测检查镜架的外观,其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没有φ≥0.5mm 的麻点、颗粒和明显擦伤”[9],这一点并不完全适用于目前主流观点下的缺陷和检查方法,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判断标准“φ≥0.5mm 的麻点、颗粒和明显擦伤”不适合目视检查,需要借助于精度大于0.1mm 的测量工具;

(2)“φ≥0.5mm”这个前提针对到的是圆的概念,但目前主流缺陷一般是不规则的、短轴直径小于0.5mm 的麻点且长轴直径远大于0.5mm 的明显光滑麻点,因此很难通过该标准判定产品是否合格;

(3)无法判断其他外观缺陷,例如镜腿与镜框的不良结合。

因此,建议结合眼镜架甚至眼镜的已知缺陷,总结归纳表述该项要求。

3.2 抗拉性能

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5.7.1 的“抗拉性能”的要求为“未装试片的镜架按9.3 试验,承受98.0N,各部位应不断裂、不脱落”[9]。这点有以下不适用之处:

(1)未装试片的镜架在眼镜行业里只是半成品,而销售的商品均为成品,佩戴的眼镜也是成品,检验半成品的物理性能并不能完全代表成品的物理性能;

(2)佩戴眼镜的过程非暴力过程,在正常使用眼镜的过程中几乎不会出现98.0N 的力,而检验产品的性能应符合大多数使用情况,可见“抗拉性能”的要求不完全符合当代使用眼镜的方式,同时在后文的5.7.2“鼻梁变形”和5.7.4“耐疲劳”均对镜架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所受到的力进行约束,因此可以去除该项目。

3.3 限制物

欧美国家用法律限制商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以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例如,欧盟成立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颁布REACH 法规,用以管控所有进入其市场的有毒有害物品;美国也制定了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然而,在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及限制物的法律法规。

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5.1“镜架使用的材料”中对于限制物的规定为“生产商不应选用由于镜架与皮肤的接触而对大多数正常使用者产生不良刺激反应的材料制作镜架”[9],这一点作为保障眼镜架消费者健康的必要规定,适用于2003 年的现实情况,但在今天看来,“大多数”“不良刺激”这两个用词不够妥当,原因在于:虽然在现实中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并无不妥,但在标准中使用这种模糊词语,却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钻空子的可能,因为“大多数”是个相对概念,很难去界定它,例如51%相对于49%就是大多数,但是49%也不能当作少数,因此不够确切;“不良刺激”不应仅限于直接接触,也可以是间接接触,例如挥发性物质导致的过敏,也应考虑在内。因此,应结合目前所知的危害物来源,利用标准对其进行合理限制,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眼镜架的国检不合格检出率达到了16%以上,产业现状如此堪忧的原因,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也与现行标准标龄过长、指标更新较慢、标准存在滞后性、表述适用性不强等存在直接关系。标准是行业发展的基石,为推动中国眼镜架行业不断健康发展,应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并研制对应的企业标准,争当“标准领跑者”,同时对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更新,从整体上拉高眼镜架行业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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