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开中制”推行原因、实现形式及其作用

2019-01-29 12:51魏登云杨华文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商人

魏登云,杨华文

(1.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贵州遵义563006;2.湖南猎豹汽车股份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长沙410081)

“开中制”是明代历史上一项非常重要的盐政制度,是旨在解决边防卫所驻军所需粮饷而将盐政与边政相结合的一种召商代销制度。当时,明政府牢固地掌握着食盐的生产和销售,以“自我需要”为依归,定期或不定期地出榜召商。而商人则围绕明政府的需要,先将粮食及其他军需物资输送到明政府指定的边防卫所,以换取贩盐的专业执照“盐引”,然后凭盐引到明政府指定的盐场支盐,最后在明政府指定的行盐地区销售,通过这样的途径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开中制的实质是明政府顺应商品经济民营化的发展趋势,使商人通过提供劳务和实物而取得政府专卖品——盐的销售权的一种制度安排。该制度滥觞于宋元。早在北宋仁宗景祐年间(1034-1037),为了解决与西夏交战时边军粮饷缺乏问题,“募商输粟塞下,增其值予券,以所在盐给偿。”①《续资治通鉴》卷15。元代承袭此制,大德七年(1303),“中者三十万石”。②《元史》卷139。至正二年(1342),平章政事铁木儿塔识奏称:“岭北地寒,不任穑事,岁募民和籴为边饷,民虽稍利而费官盐为多,……请别输京仓米百万斛,储于和林以为备。”③《元史》卷140。到了明代,开中制被广泛长期使用,一直持续至明万历末年的“纲盐法”面世。关于明代的开中制,前人虽有过论及,但其侧重点各不相同。笔者不揣谫陋,试图在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涉及开中制的相关文献进行爬梳钩沉,探讨明代开中制推行原因、实现形式及其作用,期冀能对明代盐政制度研究有所裨益。

一、明代“开中制”推行原因

明代推行开中制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现实需求和运输成本两方面的考量。

1. 边防卫所大量驻军,粮饷供应远远不足

明朝建立之后,退居漠北蒙古草原的元朝残余势力,并不甘心于自己的失败,时常寻机南下侵犯明朝北部边疆,成为明朝最大的心腹大患。鉴于此,明政府在东起鸭绿江、西到嘉裕关,绵延万里的北部边防线上,设重镇分兵防守,“初设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四镇,继设宁夏、甘肃、蓟州三镇,而太原总兵治偏头,三边制府驻固原,亦称二镇,是为九边”。[1]P1428九个边镇由东到西,顺长城沿线一字排开,从而形成了一道防御屏障。每边均驻守大军近10万,“九边”合计共约80万,战马30多万匹。加之,明朝实行职业军人制度,遣戍之军都要携带家室同往指定卫所,“军士应起解者,皆佥妻”,[1]P1443因此边镇的消费人数除了军人之外,还包括其家属。这样算起来消费人数至少有100多万。如此多的军人、家属和马匹需要大量粮饷才能维持正常运转,就这样,在边塞之地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军事消费区。虽说明初在边防地区也实行军屯,但由于北部边镇地处高寒地带,冬季严寒而漫长,夏季温凉而短促,热量不足,无霜期短,加之土地贫瘠,农作物产量极低,除个别边镇外,其他边镇都无法实现军屯自给,因此几十万兵马所需的粮饷供应就成了摆在明朝统治者面前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元朝残余势力入侵、骚扰最多的边防重镇大同,驻军粮饷供应尤为不足。洪武四年(1371)二月,大同卫都指挥使耿忠直言:“大同地迩沙漠,元季勃罗帖木儿、扩廓帖木儿等乱兵杀掠,城郭空虚,土地荒残,累年租税不入,军士粮饷欲于山东转运,则道里险远,民力艰难。”④《明太祖实录》卷61。

2. 官运粮饷费用过高,黎民百姓苦不堪言

由于军屯供给边镇驻军粮饷存在着较大缺口,明政府每年还得另外拨付不少粮饷以补给其不足。起初,粮饷运输方式采用官运,多由北直隶、河南、山西、陕西、山东诸省黎民百姓来承担,如此大规模的粮饷运输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项沉重的徭役负担,不仅严重耽搁了黎民百姓耕田种地,影响了农业生产,而且粮饷转运费用成本过高,常常超过正粮的一倍以上,黎民百姓往往因之倾家荡产,苦不堪言。官运粮饷与商运粮饷,熟优熟劣?我们还可从两者之间的比较中窥其端倪。明成祖即位之后,北部边疆正面临着蒙古族的侵扰,加之开中制所造成的边防军人粮饷供应很不稳定,这些问题始终困绕着明成祖,使其忧心忡忡,急于彻底解决。于是,他以“北京诸卫乏粮”为借口,下令“悉停天下中盐,专于京卫开中”,也就是说,只允许北京驻军采用商运粮饷,而其他边关驻军一律恢复官运粮饷的旧例。其实,这一作法纯属行政强制命令所为,而并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选择。因此,官运粮饷低劣的效率很快暴露无遗。永乐十二年(1414)正月,由各仓向边镇官运粮饷,一次就动用了山东、山西、河南及凤阳、淮安、邳州黎民百姓15万,所用民力何其多也。然而,即便如此,犹感民力不够,万般无奈,只好招商领运作为补充。到了永乐末年,黎民百姓因疲于转运,怨声载道,明政府只好顺应民意,恢复开中制,“诸所复招商中盐,他边地复以次及矣”。两种不同的粮饷运输方式表明:官运粮饷的效率实在劣于商运粮饷。究其原因在于:商人不仅熟悉沿途水陆交通路况,而且善于经营盐粮贸易,从而既提高了运盐效率,降低了运盐成本,又提升了盈利空间,可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因此经商贸易比之征用民力,自然要优越得多。

二、明代“开中制”的实现形式

明代的“开中制”滥觞于洪武三年(1370),中经永乐、洪熙、宣德、正统、景泰、成化、弘治、正德、嘉靖、隆庆十朝,一直持续到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袁世振改革盐政,实行纲盐法为止。明代的开中制自实施之日起,以时代发展为依归,不断创新其实现形式,先后经历了开中输粮、开中纳粮、开中纳银三种形式。

1. 开中输粮

明代的开中制以开中大同而肇其先声。洪武三年(1370),为了消除官运粮饷效率极其低下的弊端,山西行省向最高统治者皇帝建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山岭道路崎岖,里程迂远,费用很大,“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2]P7这样采用召商运输粮饷的形式:一方面可以使官府转运费节省,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边储充足。由于此建议切中了问题的要害,可行性强,明太祖很爽快地采纳了这一建议,“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1]P1240-1241在明代有关盐法的文献中,这可以说是最早和最具有代表性的涉及开中制的记载,它标志着以“开中输粮”为形式的开中制正式面世。上段引文至少蕴藏着三层意思:一是召商输粮的数量与官府所支给的淮盐引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价关系,就米来说,其量的确定,应该是以当时大同、太原的“时估”米价为依据的;二是官府所支给商人的淮盐引数,实际上就是支付其“转输之费”即脚价的补偿,而并非盐价。其盐价当远高于脚价,否则召商输粮不可能大行其道;三是商人转输的“米”,是官府于陵县、长芦等地征收积储的“夏税秋粮”,而不是商人自己所购买的米。尔后不久,其他边境行省亦纷纷仿效,以满足边防卫所之需。同年(1370)九月,明政府招募商人往洛阳、开封、怀庆、西安、凤翔、临汾等地输粮而与之盐,并规定输粮至洛阳一石五斗,输粮至开封及陈桥仓二石五斗,输粮至西安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①《续文献通考》卷20。十一月,诏令“商人输米北平府仓,每一石八斗给淮盐一引”。②《明太祖实录》卷58。翌年(1371),明政府进一步规定了“中盐则例”:“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北通州诸仓,计道里近远,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后增减,则例不一,率视时缓急,米值高下,中纳者利否。道远地险,则减而轻之。”[3]P1241“中盐则例”明确规定了每引运粮的数量是根据道路远近、需要缓急、时价高低和盐种优劣而有所不同的。其实,具体例子还有:运粮交蒲解陕三州的,需运三石才给河东盐一引;运西安凤翔的满二石即给河东盐一引。同为河东盐一引,为什么所运粮食数量要求会不一样呢?这是因为前者运输路近,而后者运输路远的缘故。可见,开中输粮是由官府出粮,商人运输官粮到边防卫所,以换取盐引,盐引是给商人的运费,目的在于利用民间商人的力量,使官府“转运费省”。

2. 开中纳粮

开中输粮只是开中制的最初实现形式,它与开中纳粮相比,又要稍逊一筹。为了使开中制更好地切合时代发展之需,洪武二十八年(1395),开中输粮发展为开中纳粮。朱挺立《盐政志》称:“洪武二十八年,各处边防缺粮,户部奏请开中纳米,定为则例,出榜招商。”即商人须以自己收购的粮食纳于各仓,才能得到盐引,而不是运输官粮换取盐引了。开中制实现形式起了重大变化,由开中输粮变为开中纳粮,并成为定制。明成祖即位,“以北京诸卫粮乏,悉停天下中盐,专于京卫开中”,[1]P1241商人中纳盐粮一度集中在北京诸卫,当时每纳粟二斗五升(合米一斗二升五合)给盐一引,与洪武时的每引纳银八分,合米八升相比,盐税确实加重了,这无疑有损商人中盐纳粮的积极性。宣德三年(1428),户部尚书夏元吉因北京官吏、军人、工匠粮饷不支,再召商纳粮北京,考虑到过去中盐纳粮太重,致使商贾少至,于是,上疏请求降低纳粮数量,改定盐“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不等,召商纳米北京”。[4]P268宣德五年(1430)四月,为了对开中纳粮进行规范化管理,户部颁布了各处中盐纳粮则例:“京仓:云南、安平等处中盐,每引纳米五斗。宣府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等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山海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4]P269可见,开中纳粮有点像宋元时的“入中”,所不同的是开中纳粮直接确定粮盐之间的实物交换比率,而不通过货币作价,这样就避免了宋元时入中的虚估之弊,同时还发挥其充实边境粮饷的作用。由于商人不管以何种方式缴粮,降低缴粮成本是其经商谋利的出发点,因此,在输粮改为纳粮之后,富商大贾为了避免运输和收购中的种种困难以尽量降低缴粮成本,具有六自性质的商屯纷纷兴起,他们“悉于三边自出财力,自召游民,自垦边地,自艺菽粟,自筑墩台,自立保伍”。③《明经世文编》卷186。可见,商屯的出现使商人掌握了大量低成本的粮食,从而进一步使开中纳粮的优势发挥到了极至,远非开中输粮可比。

3. 开中纳银

随着明朝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到了明朝中后期,出现了开中纳粮向开中纳银转变的趋势。而造成这一转变趋势的原因有三:其一,出现了商品经济货币化的发展趋势。从明正统以来,弛用银之禁,白银充当货币职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出现了赋役折银现象,并进一步发展成为赋役征收的基本趋势,以银一两当米四石,同时北部边防筹措粮饷折银现象也日益增多;其二,商人强烈要求改纳白银。商人纳粮常受“管理等官,乃以任情加耗及索余价”[2]P323之苦,强烈要求改纳折色,即要求交白银;其三,商人不愿到偏远卫所送粮。成化十四年(1478)六月,巡抚大同右副都御使李敏奏称:“大同各城草豆不足,开中长芦、河东盐引,至今无人上纳。”①《明宪宗实录》卷179。商人不愿去大同纳粮,归因于大同地处偏远,所费成本太高,本大利微。为了打击开中纳粮执行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顺应商品经济货币化的发展趋势,弘治五年(1492)八月,户部尚书叶淇进一步创新开中制的实现形式,令各地“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2]P1243这就标志着明代开中制的实现形式由开中纳粮发展为开中纳银。与开中纳粮相比,开中纳银无论对政府还是对商人来说,都更为有利。从政府方面来考量,开中纳银可以使政府获得比过去更多的利润,从而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嘉靖七年(1528),礼部尚书霍韬言:“至天顺、成化年间,甘肃、宁夏一石易银二钱。时有计利者曰:商人输粟二斗五升,支盐一引,是以银五分得盐一引也。请更法课银四钱二分,支盐一引,其获利八倍于昔矣。”[5]P231那时,“国家岁入正赋共四百万有奇,而盐课居其半”。②《明经世文编》卷411。再从商人方面来审视,商人避远就近,在产盐地附近的盐运司纳银,虽然在价格上稍微高了一点,但却大大节省了往返边防卫所运输粮饷所花时间和费用,可谓利远大于弊。然而,到了明代中后期,纲纪不振,吏治日坏,开中制成了势豪权要觊觎的对象,他们都以权势作为后盾,处心积虑、想方设法弄到非正常途径的盐引,然后,高价倒卖,攫取巨利,加之明统治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用增发以至乱发盐引的方式敛财,导致盐引壅积,许多开中商人手中的盐引难以及时兑现,开中制日趋崩坏,盐商分化为输粟报中的边商和守场候支的内商。为疏销历年积引,重振盐政,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九月,户部郎中盐法道袁世振改革盐政,用纲盐法取代了开中制。从此,食盐销售由招商代销制变为官督商销制。政府把收盐运销之权一概交给了盐商,这样,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官专卖制演变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商专卖制。

三、明代“开中制”的作用

开中制作为明代历史上一项非常重要的盐政制度,其作用无与伦比。故清人所修《明史》大加赞赏:“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1]P1240

1. 盐政边政结合,成效的确斐然

从推行开中制的初衷来看,具有明显的边政军事色彩。洪武三年(1370),山西省官员杨宪给皇帝朱元璋上了一个奏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改善边政的建议:利用明政府控制盐的生产,以及所掌握的食盐专卖权,让商人把粮食运到边防卫所,以换取明政府手中的盐引。朱元璋对此建议很感兴趣,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明史·食货志四》云:“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足。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1]P1240显然,明政府推行开中制的初衷,缘于“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因此,不如利用民间商人力量往北部边防卫所输送粮饷,说白了,利用民间商人的力量纳粮济边是其目的。明代疆域十分辽阔,边防卫所路途遥远,远距离运送粮饷,既需征用大量民夫,又要花费不少钱财,这对明政府来说,其财政压力可谓山大。于是,明统治者通过具有浓厚边政军事色彩的开中制,将沉重的负担转嫁给民间商人,从而实现了盐政与边政的有机融合,此作法不可谓不高明。再从推行开中制的结果来看,成效的确斐然。明人对其评价颇高:“昔我圣祖,以边城险远,兵饷不充,而粮运劳费,乃命商人输粟边仓,而给盐引以偿其费,商人喜得厚利,乐输边饷,公私两便,最为良法。”[6]P92洪武二十二年(1389)九月,云南普安军民指挥使周骥曾对其也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军储不为无补。”③《明太祖实录》卷197。可见,作为盐政与边政相结合的开中制,其制度设计是相当成功的,否则,商人就不可能不顾路途遥远,不期而至,争先恐后。

2. 商屯应运而生,民商军国皆有利

在实施开中纳粮的过程中,由于运输粮饷到边防卫所,路途既遥远又充满着风险,许多商人感到所费太大,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很不合算。史载,官府自辽东运米至开平,“计人马资费,率以二石七斗致一石”,④《明经世文编》卷108。也就是说,商人在辽东购米一石,倘若运到开平入仓,其路费高达二石七斗,其运输费用与所运粮之比价大约为三比一。为了减少运输费用和避免风险以尽量降低成本,他们招募内地的贫苦农民到边疆地区自设保伍,垦荒种粮,以换取盐引。洪武末年至永乐年间,由于北部边防卫所日趋重要,所以,商屯主要兴起于北边九镇,所谓“商屯盛于九边,而三边为最”,三边者即甘肃、宁夏、延绥三镇,其大部分地区在黄土高原上,不少商人争相在边地垦田积粟。永乐时,“粟二斗五升,得盐一引,商赢利过当,争趋之,自设保伍,募众督耕,于是边地尽垦,而塞下粟充溢露积,饶于中土,屯军亦因其保障,守望相互,得力耕。时各地军饷,就其地足给。”[7]P614关于商屯的优越性,明人论及颇多,万历时的大臣刘应秋大加评赞道:“商人自募民耕种塞下,得粟以输边,有偿盐之利,无运粟之苦,便一;流亡之民,因商招募,得力作而食其利,便二;兵卒就地受粟,无和粜之扰,无侵渔之弊,便三;不烦转输,如坐得刍粮,以佐军兴,又国家所称为大便。”①《明经世文编》卷431。召商开中纳米,其初衷为补充军饷之不足,但实行的结果却远远超过了初衷。商屯无论是对于商人、流民,还是对于士卒、国家边防来说,都极为有利。

3. 地域商人兴起,晋商鹤立鸡群

明朝实行的开中制对当时地域商人的兴起功不可没。明以前的商人一般资本都较少,活动也较为分散,湮没在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明代的开中制推行之后,大量地域商人闻风而动,纷纷投入开中,通过纳粮中盐这一形式,获得了巨额利润。明人徐阶说:“夫防边莫要于足兵,足兵又莫先于足食,先年商人中盐利,于各边上纳本色,谓之飞輓,其利甚大。”②《明穆宗实录》卷14。那么其利润到底有多大?明人胡松为我们给出了非常具体的诠释:“夫一引得白银六钱,积而千引,则可坐致六百金,万引则可得六千金。”③《明经世文编》卷2。也就是说,商人开中利润大约每引白银6钱左右,其利润空间不可谓不大。由于当时报中地点在九边,众多商人参与开中,“洪武、永乐中,内地大贾争赴九边,垦田积粟,以便开中。朝中暮支,价平息倍,商乐转输”。④华钰:《盐筴议》。因此,九边地区商业活动非常活跃,有人甚至将其与中国最先进的江南地区相媲美,“九边如大同,其繁荣富庶,不下江南”。⑤《五杂俎》卷4。在众多地域商人中,晋商鹤立鸡群,因为明初的北方边镇均设在长城沿线,距山西最近,晋商具有得天独厚的地利条件。因此,当开中制付诸实施时,晋商以“极临边境”的优势,挟长期经商积累起来的雄厚资金,捷足先登,在稳定大同、宣府边镇市场的基础上,向整个北方边镇市场进军。他们集粮商和盐商于一身,或在边地屯田,或在边镇纳粮报中,迅速崛起于商界,是明代最早兴起的地方商人。在延绥,开中商人多为晋商。曾任延绥巡抚的涂宗浚说:“延绥镇兵马云集,全赖商人接济军需,每年有定额,往往召集山西商人,领认淮浙二盐,输粮于各堡仓给引,然后前去江南盐运使司,领盐发卖,大获其利。”⑥《明经世文编》卷47。纳粮报中的经营活动,为晋商积累了可观的商业资本,这为日后晋商走出西北地区,进入全国市场,与徽商共执商界之牛耳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明代的开中制顺乎时代的发展而产生,又顺乎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其实现形式,从而对明代边疆社会经济的发展、边防地区的稳固起了无与伦比的作用。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今天,开中制仍不乏启迪意义:在西部大开发中,有不少地方生存环境十分恶劣,不适宜于人居住。对于生活在此环境中的人来说,移民搬迁是其实现脱贫致富的最好选择。因此,可以说移民搬迁是西部大开发中一项重要内容,在移民搬迁中,我们必须始终以移民利益为依归,不断创新移民搬迁的实现形式,使移民迁得出、留得住、能致富。相对来说,“迁得出”做起来并不难,但“留得住,能致富”却并不容易。要做到这一点,发展后续产业是关键,只有后续产业搞好了,移民就业才有出路,生活也才有保障,从而真正实现安居乐业,脱贫致富。因此,发展后续产业既是实现移民搬迁的最佳形式,又是移民脱贫致富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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