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非理性网络评论问题
——以江歌案为视角

2019-01-29 12:51杨其虎何娅洁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刘鑫网民

杨其虎,何娅洁

(遵义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遵义563006)

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遇害,11月24日晚日本警方通报称凶手系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警方通报前,江歌的母亲在微博上称:她怀疑凶手就是陈世峰,刘鑫之所以搬来与江歌同住是因为其与陈分手并受到陈的骚扰和威胁。案发当天,刘鑫被陈再次尾随骚扰,随即打电话向江歌寻求帮助,两人在公交车站碰面,因陈世峰一直尾随,江歌便让刘鑫先进入出租屋内,自己在门外与陈对峙,双方发生激烈的冲突,之后造成了悲剧。2016年12月14日,日本警方对嫌疑人陈世峰以杀人罪正式起诉。在此期间,该案的关键人物之一的刘鑫未做出任何回应。2017年12月11日,该案在东京开庭审理,当天下午,江歌母亲与众多中国留学生志愿者在东京池袋西口公园集会,发起“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12月20日日本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从案发到案件审理这段期间,中国国内多个媒体对其陆续进行报道,微博平台上也有博主对此新闻事件进行整理报道。刚开始时,网民的评论大多为对单亲妈妈丧女的同情,对年轻生命的惋惜,并没有引起太多的波澜,关注的网民范围也不是很广。直到江歌母亲在微博上发布关于江歌被害现场证人的消息,网络情势大变。该消息经微博发出之后,迅速登上热搜,传播的范围逐渐散开,该事件迅速走进广大公众的视野。此时,案件的证人刘鑫成了网络评论的主体。之后,江歌母亲在微博的持续更文、“局面”“澎湃新闻”等媒体对案件的视频跟踪报道和某知名微信公众号对江歌案的看法引发了广大网友的讨论与共鸣,在案件还没正式宣判时,网民就已经把证人刘鑫架在了网络的“刑场上”,打着正义旗号的网民利用键盘肆意发泄心中的愤懑,铺天盖地地谩骂曾一度让刘鑫抑郁,闭门不出,网民自己的情绪也极不稳定。真正的凶手被大家抛之脑后,对江歌被害一案的网络评论完全与主流媒体公布信息时的初衷背道而驰。非理性网络评论的蔓延让当事人刘鑫不敢回应,案件的调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该案发生在日本,舆论的失控也在一定意义上损害了国人的形象。江歌事件尽管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但这两年来人们对一些社会事件的评论仍然具有与江歌事件的相同特点,以江歌事件为代表再次对网络非理性评论进行思考,依然有着重要意义。

1 非理性网络评论的成因分析

自媒体能让人们不出门便能知天下事,使得网民能够在网络这个大平台上自由发表言论和交换看法,使人们的言论空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它迎合了人们自由交流的需求欲望,它还能使网民的各种声音汇聚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影响管理部门的决策,从而保障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推动社会发展。但值得关注的是,自媒体的评论往往出自网民的感性认知,很多信息未经证实;一些媒体报道也达不到专业水准,新闻标题诱导性太强,这使得部分网民在言论传播过程中丧失理性判断力并不断传播非理性言论,甚至施以网络暴力,最终给当事人带来困扰与伤害,让事件过多发酵,使传播局面失控,调查核实受阻。非理性评论的出现与泛滥,主要有以下影响因素。

1.1 对传统道德观念的不当理解

中国的传统道德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无时不在默默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言行举止。它的主要作用是调整和规范传统社会中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使其合乎人们所处时代的秩序和利益。在我国传统道德中最有代表性的道德观念就是“仁、义、礼、智、信”。其中的“义”对个体与他者的关系乃至社会关系都有着深远影响。孔子的“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和孟子的“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中的“义”主要是一种正义原则。在儒家的伦理实践中,“义”的内涵为“在理性正义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人心所同然的先天价值原理做出适当性的伦理选择并付诸行动加以实现的正当性过程”。[1]“义”在民间有着良好的价值引领作用,如“见义勇为”“慷慨就义”“大义凛然”等各种观念的正面影响,但是“义”也演化出一些不正当的观念或进入一种偏激的状态,如“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义”在人们日常行为中的具体体现,本来也不错,问题是对遇见的“不平”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平”,是否需要“拔刀”,人们需要进行仔细的观察和理性的思考后才能确定,否则会弄巧成拙。“义”曾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是在“义”的观念下形成的“侠”文化与“侠客”群体,侠在汉代曾成为一个特殊的阶层。“侠”在封建社会中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老百姓来说是一种精神寄托,面对社会的各种不公,自身又无力解决,只好寄希望于“侠客”,所以,“侠客”这一群体出现后便深受民众喜爱。[2]回顾江歌案,对整个事件的网络评论最初大多是为被害者江歌和江歌母亲鸣不平的言论,这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是后来对当事人刘鑫的评论就过激过偏了,网友认为刘鑫“忘恩负义”,所以借用网络评论集体声讨刘鑫并人肉其家人的行为是所谓的“行侠仗义”,网民的言论是用自己的“侠肝义胆”为江歌母亲“拔刀相助”,是对见死不救之人的惩罚,我们从中不难看出“侠文化”的影子。这种“侠义”行为最后在网络上引发了一场人性与道德的论战。但由于网民的非理性,评论过于偏激甚至充满了暴力。

1.2 部分自媒体的不良价值追求

自媒体是通过智能化的工具向泛指或者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个人群传递信息的新媒体平台的统称。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更偏向小众化、平民化且随意性较强的传播平台,因此又被称为“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因为自媒体往往偏向小众化,所以其传播主体主要来自民众中的个体,与从事传统媒体工作的从业人员相比,这些自媒体新闻爱好者更具主体性、灵活性、无功利性。自媒体播发的新闻消息带有更少的条条框框,自媒体主体对新闻事件的判断更能代表民众的利益和诉求。但从另一视角看来,正是因为自媒体主体的自发性和业余性,他们在传播信息时,媒体消息大多以自身观点为评判标准,有着浓厚的个人色彩,他们比传统媒体从业人员少了一分理性,更谈不上达到司法要求的专业水准。当前活跃在互联网上的常见自媒体平台有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贴吧、论坛等网络社区。

媒体是连接民众的桥梁,它通过刊发信息促进民众之间的交流,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引领作用,也对民众的日常生活增色添彩,使之充满乐趣,还可以团结民众,激发民智。媒体对人们的生活,社会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媒体的这些作用注定了媒体应当持有的伦理底线,那就是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媒体的信息失真不仅会让媒体无法实现上述功能,还可能走向它们的反面,最终使媒体失去存在的正当性。媒体要获得人们的喜欢与青睐,应当在其信息量,消息的及时性,消息的真实性,消息的文采性上下功夫。所以职业媒体人都会接受专业教育或训练,以致使自己撰写的媒体信息具有上述品质。但进入自媒体时代后,有些媒体忘记了媒体的本色,为获得超高的关注度,它们对一些社会事件夸大其词,甚至严重失实;为吸引眼球,在标题上动起了歪脑筋;为增加自媒体的点击量,故意把一些社会事件进行发酵,以扩大该媒体的影响力。这些都是在追求媒体的不良价值。

1.3 网民个人的公共理性素养的匮乏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网络和智能手机的高速发展,手机价格越来越低,成为人人均可消费的产品,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网络的广泛覆盖,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网民,每个人都能成为自媒体的主体,我们将其称为网民。目前,对于社会事件的各种舆论也多半是网民在各自媒体平台上自由发表言论、反馈甚至造谣而形成的,网络上的非理性评论,与评论主体即网民本身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全体民众成为媒体的主体势必造成主体公共理性的良莠不齐,人们依据各自的文化水平、价值观念等随心所欲地在媒体上“献言献策”。一些网民因为知识欠缺,社会经验不足,判断力不够,对网络信息偏听偏信,以偏概全,断章取义,更有胜者,迷信某些网络大V、知名公众号、网络旗手。在媒体对公众好奇心的利用和驱使下,普通网民很容易随波逐流,聚众取乐。他们没有意识到,网络是个公共平台,也是个公共空间,尽管网络空间是个虚拟空间,但是虚拟空间不是虚幻空间,不是虚无空间。网络空间是个“真实”空间,它不仅存在于人们当中,而且人们也生活在网络当中。虚幻空间只存在于人们的精神当中,虚拟空间存在于人们的感官当中,虚幻空间是看不见的,如梦境,虚拟空间是看得见的,如屏幕上的一朵花,不仅发布那朵花的人看得见,其他网民也能看得见。在自媒体上的一言一行,都是一次新闻直播,都是一种公共行为。如果不讲求公共理性,每个人都有给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可能。江歌案中声讨证人刘鑫的评论数不胜数,有些评论简直就是语言暴力,可这类不堪入目的评论竟然还能获得其他网民上百甚至上千的点赞。在非理性评论前,人们连对邻居、对朋友的那份尊重都被抛弃了,公共理性全然丧失。

2 非理性网络评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非理性网络评论如果不加以规范,不对其进行合理的控制,将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2.1 非理性网络评论对社会事件有很强的发酵作用

人们借助网络和自媒体对社会事件进行评论,本意是想通过讨论辨明某个事实,或是找到某个方案,想出某种法子去解决他人面临的某个问题,或是某个组织为完成某项工作征集民意和民情。如果人们都能理性发言,最终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变无,因为真理越辩越明。如果是非理性发言,结果将适得其反,非理性评论会把一个很小的社会事件进行发酵,甚至进行无限的放大,使本来不算什么的事闹得一发不可收拾。在一定的情况下,非理性网络评论会传染及放大网民的个体情绪,使民众的言论泛滥成灾,导致社会事件迅猛发酵。江歌事件其实只是一个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一个致人死亡案件,甚至是一个故意杀人案件,从日本法院的判决来看就是一个故意杀人案。江歌事件是发生在邻国日本境内的一个案件,估计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由案发地日本地方法院进行侦查、审理和判决就能够得到处理。但该事件在中国境内却引发如此大的社会骚动和社会不安与媒体的发酵是分不可开的。中东地区有大量的人死于战争,其中也有中国人在那里不幸遇难,但是在我国境内却风平浪静,其原因就在于没有网民和媒体对其进行发酵。2017年5月某日江歌母亲针对当事人刘鑫在其微博发表文章,并在文章中曝光刘鑫及其家人的信息,刘鑫随即遭到网民集体人肉搜索,同年8月17日江歌母亲在微博上征集网友签名以便请求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民众再次引起轰动,截止12月,江歌妈妈共收集签名多达数百万份,非理性评论对社会事件的发酵效果可见一斑。

2.2 非理性网络评论可能误导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是一种特殊的民意表现形式,良好的社会舆论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舆论不仅能够弘扬真善美,鞭挞假丑恶,还能凝聚民心,培养民众正确的价值观。社会舆论是由民众个体的言论形成的一致性观念,只有理性的个体言论才能形成良性的社会舆论。在自媒体时代,个体言论五花八门,莫衷一是,很难控制,加上网络评论的广泛迅速和非实名制等因素,极大地解除了以往非理性言论传播的时间和空间的障碍,使得非理性网络评论得以迅速传播。如果有媒体或网民别有用心,利用公众平台以实现其个人目的,社会舆论也有被误导的可能性。社会舆论方向一旦剑走偏锋,后果也很难设想。在江歌事件中,社会舆论的正确走向应该是珍爱生命,惩罚凶手。舆论导向应当体现为失去的生命惋惜,告诫人们注意安危,保护生命,同时对侵害生命的行为予以挞伐,对侵害者进行惩罚,并警示其他人不可侵害他人。但是事实上,江歌事件中,有些网民打着人性和道德旗号,通过网络评论把愤懑全都撒到证人刘鑫身上,对刘鑫进行声讨,说其是间接的杀人凶手,并要求法律对其进行惩罚。客观说来,尽管刘鑫是江歌被害的导火索,但刘鑫也是受害人之一,只是不是这次故意杀人案的受害者。刘鑫在这次故意杀人案中有作证的义务,但她没有在网络上作证的义务,她只有在法庭上作证的义务。网民把矛头指向刘鑫并对其进行口诛笔伐,强力问责是网络非理性评论对社会舆论产生了误导。后面志愿者在公园聚会,集体签名请求法院判嫌疑人死刑,也是一种利用社会舆论给法律审判施加压力,企图影响法官的判决结果。刑事案件的量刑是会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的,但是只会考虑案件本身对社会的影响,而不应该考虑经媒体发酵后的社会影响,否则就会出现非理性评论误导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又误导法律审判的恶性循环。

2.3 非理性网络评论会造成社会道德失范问题

自媒体给网民提供了自由发表言论的广阔平台,由于在自媒体上发言便利快捷,网民一有想法就可以在网上说上几句,那些评论是个人爱好所致,而且多数是在表达网民自己的情绪,甚至可以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爱怎么说就怎么说。不少网民在自媒体上表达的是自己的牢骚、怨言,他们对网络上的一件事乃至一句话都要发出自己的感想,在经济压力较大、生活较为艰辛和遇到人生困境的网民群体中,怨言非常容易引起共鸣,那些怨言在共鸣中形成一种浪潮,席卷一群网民,最后导致该群体的道德失范,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怨言往往是一些消极言论,怨言经常含有粗俗、下流的词汇甚至暴力词汇,网民在偏激或极端的言说状态中完全失去了道德直觉和理性,只图一时之发泄痛快。在江歌事件中,网民把江歌称为“白月光”,把刘鑫塑造成夺人性命的“恶魔”。刘鑫和其家人遭到了网民的人肉搜索,很多个人隐私被网民公之于众,更有甚者,有人打电话或发消息给刘鑫及家人,对其进行威胁与恐吓。直至今天,尽管江歌事件已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只有江歌母亲仍然在为女儿寻找“公道”,在微博上表达思女之痛,有些网友又把矛头指向这个单亲妈妈,说其“胡搅蛮缠”“心不知足”,这些网民中也不乏当初声讨刘鑫的人。上述评论已然跨越了道德的界线,有些甚至跌破了法律的底线。

3 规范非理性网络评论的路径选择

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如何有效控制网络非理性评论,净化网络环境,如何疏导网民情绪,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已经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与发力。

3.1 发挥传统主流媒体对社会舆论的主导作用

传统主流媒体是经过国家机关严格考核和审批的信息平台,他们的信息采集人员(记者)基本上受过严格的训练与培训,并具有媒体人的职业伦理。再有,传统主流媒体上的信息发布都有一个从采访、撰写、修改、审核和发布的过程,这个过程能够克服消息撰写者的非理性因素,确保发布的信息客观、真实。当然,这个过程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影响了传统主流媒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与自媒体的随写随发相比,它们的信息总显得有些滞后。当主流媒体就同一时间发声时,网民已经被自媒体上的非理性评论“牵”走了。因此,有些主流媒体对网民热议的事件干脆不参与。这使得主流媒体在相关事件中失声,更谈不上主导作用了。主流媒体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与公安、法院相比,它们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具有优先性,因为媒体对社会稳定是从民众的内心上起作用的,它的社会成本最低。因此,主流媒体对社会热议事件应当挺身而出,努力彰显主流媒体的公信力,积极发挥它们对社会舆论的主导作用。

3.2 加强传统媒体与自媒体的合作

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在当今世界已然成为了信息发布的重要渠道,两者在信息发布上有着各自的特点,人们生活的需求一直在推动两种媒体的发展。从当前的局面来看,传统媒体和自媒体有着各自为战的状态,这种状态不利于信息的传播和媒体的社会功能的发挥。要想更好地发挥媒体对社会的正向功能,传统媒体和自媒体间需要进行合作,传统媒体与自媒体的融合必然成为媒体的新发展趋势。传统媒体和自媒体的合作与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主流媒体应当汲取自媒体的传播方式,扩展传播广度,加强传播深度,创新传播途径,以便更好地实现其中流砥柱的作用。其次,自媒体应该学习主流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方面的良好作法,不断克服其因快捷而失真的缺陷。再次,当自媒体发现自身平台充满了非理性评论时,由于自媒体缺乏去现场采访,探究事情真相的能力(如没有专业记者可以到达现场采访),自媒体可以主动告知网民对事情的具体真相应该参考主流媒体的报道,或者主动引用主流媒体的报道来向网民呈现真相,如江歌事件在国内被热议,有人发布非理性言论时,自媒体应当援引国内和日本官方媒体的信息来澄清事实。

3.3 规范自媒体的网络平台建设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5G技术的来临,民众对信息广泛欲求,人们对事物的好奇性本能都意味着自媒体的发展会越来越强大。我们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对其进行取缔,唯一的对策就是对自媒体进行规范,利用和发挥自媒体的优势,克服它的短处。规范自媒体网络平台建设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对自媒体的网络平台设立监管制度,对于未经登记的自媒体网络平台采用消极取缔方式,即该平台没有造成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时,可以任由其发展,一旦发现有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时立即取缔。其次,建立同城传统媒体对自媒体的指导和监督机制,传统媒体可以为自媒体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自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再次,健全网络管理的立法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不容许出现自媒体管理方面的制度和法律真空,同时,整合个人隐私法、侵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内容探索契合自媒体特点的综合性法规。

3.4 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信息时所表现出来的理解能力、评估能力、质疑能力和选择能力。谣言止于智者,网民的自身素养是有效遏制非理性评论的关键因素。网民可以从以下方面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首先,偏听则暗,兼听则明,网民应从多个渠道、从多个方面获取信息,尤其注意结合自媒体与主流媒体来获得信息,以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时就妄加评论。其次,坚持道德自律,坚守公共理性,在网络上发言实际上就是面对数百人甚至数万人发表的公共演说,每次发言时都要将自己的心态调整成公开演说的状态可以有效克制自己的非理性冲动。再次,网民在网上发表评论时要强化法律意识,既要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要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总之,网络非理性评论的规范关系到国家新闻监管部门、公安部分、网络监管部门、媒体网络平台、媒体从业人员、网民,主体复杂,群体庞大,只有多部门,多方面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从根本上防止非理性评论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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