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熟人型强奸案件的定性

2019-02-02 03:59王颖利刘俊杰周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11期
关键词:性关系强奸醉酒

王颖利 刘俊杰 周华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女)系多年好友。2019年4月16日晚,王某邀约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朋友先后在酒吧、烧烤店等处聚餐庆祝生日。期间,双方均喝了掺绿茶的洋酒和啤酒,陈某酒后情绪兴奋,高声说话。4月17日凌晨聚餐结束后,王某让朋友送陈某回家,陈某不肯回去。因王某需安排两名外地男性朋友到酒店住宿,遂询问陈某是否愿意一起去酒店,陈某同意。去酒店途中,陈某一直趴在王某肩膀上哭诉自己的情感经历。到酒店后,王某让朋友开了两个房间,将陈某带至其中一间后离开。之后,王某听到陈某呕吐声,即进入陈某房间帮忙清理,并留在陈某房间,两人发生性关系。4月17日早上,王某起床后要送外地朋友回去,告诉陈某不要离开,中午一起吃午饭。陈某在王某离开后,自行离开酒店。后王某发现陈某离开,发微信询问,陈某称“不要再和我联系,被男朋友看到不好”,之后两人不再联系。2019年6月19日,王某主动与陈某微信聊天,被陈某男友发现,陈某称自己被强奸,男友陪同报警。王某到案后,始终否认其违背陈某意志发生性关系。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强奸罪,建议批准逮捕。本案中,相关证人与被害人均证明,陈某当晚喝了掺绿茶的洋酒和啤酒,应认定处于醉酒状态,犯罪嫌疑人王某趁被害人醉酒不知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强奸罪,符合逮捕条件,建议批准逮捕。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不批准逮捕。本案中,被害人案发后两个月后才报案,仅有言词证据证明其案发当时喝酒的事实,而陈某是否达到醉酒后不能、不知反抗的程度,并没有客观证据相佐证。同时,因现场监控录像、人身检查等客观证据均无法提取,在案的言辞证据无法佐证被害人陈述,且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无法形成指控犯罪的證据锁链,基于疑罪从无原则,王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不批准逮捕。

三、评析意见

当前,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熟人型强奸案件并不多发。但这类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因醉酒失去反抗意识和反抗能力”“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等关键情节对案件处理至为重要。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需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立足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综合全案证据,审慎认定醉酒程度,考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就本案而言,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害人因醉酒而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

首先,强奸案件的醉酒状态,缺乏客观标准,认定较为困难。与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酒状态认定采用的统一性标准不同,强奸案件中的醉酒状态则采用个体性标准,取证时较为困难。本案因时隔二个月才报警,认定被害人醉酒状态的酒店监控录像、酒店工作人员证言均无法取得,而在案的言辞证据因时间间隔较长,当事人能否准确、客观地陈述案情存在疑问。同时,言辞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会因为当事人的认知、记忆、表述等能力的影响而失真[1],加之相关证人分别为双方的朋友,难免带有主观色彩以利于己方的立场陈述案件事实,从而导致在是否醉酒这一关键事实认定上存在较大矛盾,难以认定。

其次,仅有言辞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为庆祝王某生日,被害人陈某及其一帮朋友分别在酒吧、烧烤店多次饮酒,且多人证明陈某“喝多了”,说话大声、激动,喜欢搂搂抱抱,但对于陈某是否达到醉酒后丧失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力的程度,证据之间有较大矛盾。有证言称陈某当时“意识不太清醒,喝多了”,有证言则称“喝的有点多,没有醉,意识是清醒的”,王某与陈某亦各执一词,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再次,对于醉酒型强奸案件,仍要坚持构罪的实质标准,即有无违背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妇女的醉酒状态不仅包括性防卫能力完全丧失,接近于睡着状态的“不知反抗”“烂醉如泥”等情形,也包括意识虽然清醒,但身体无力抵抗,言语不能清晰表达的“不能反抗”“喝多喝高”等情形。[2]而第二种情形与正常性行为时的“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外在表现形式难以区分,对于此种情形,需要更加审慎,不能仅从是否喝多或者醉酒的角度认定犯罪,而需要全面查明案情,从事前双方关系、事中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事后被害人的态度反应、被害人平常道德品行、生活作风等综合判断,准确认定有无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作出正确判断。

(二)本案无法排除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合理怀疑

根据在案证据,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全方位综合判断,无法排除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合理怀疑,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从事前阶段即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前来看。典型的强奸案件中,行为人和被害人往往不认识,如果被害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基本上可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而熟人之间有交往经历,双方还可能有过暧昧的言语或者挑逗行为,虽被害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其默许式的行为或言语,使得办案中难以直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本案中,在酒吧、烧烤店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他朋友一起正常吃饭、喝酒,嫌疑人并没有故意灌醉被害人的行为。聚餐结束后,嫌疑人主动要求送被害人回家,但被害人拒绝,并且同意与嫌疑人一起到酒店住宿。在去酒店的路上,头靠在嫌疑人的肩膀哭诉自己的感情经历,且自己上下汽车。被害人的上述行为一方面证明其当时还有行为意识和辨识能力,另一方面其自愿去酒店、头靠肩膀等暧昧性举止,因两人系多年朋友,其默许式的行为和言语,难以直接排除其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其次,从事中阶段即双方发生性关系之时来看。对于案发及时的强奸案件,如果供证之间存在较大矛盾,人身检查、现场勘验等客观证据可以确定双方人身有无伤痕,衣服有无损坏,现场监控录像可以查明行为人与被害人进、出酒店的精神状态和情绪状态,加上酒店工作人员、顾客等证人证言,从主客观证据综合判断可以最大可能还原事实真相。案发两个月后陈某才报案,上述客观证据均无法取得,在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事实方面,供证之间呈现一对一对立状态,均无其他证据印证。需要指出的是,王某供述中多次讲到一个细节,即因其很快射精,陈某说了一句“不行的男人”,且两人之后微信聊天时,陈某又主动说出“我对不行的男人不感兴趣”这一关键性话语,该言语一方面佐证案发当时,两人有言语的交流,排除了陈某酒后无意识的证言,另一方面隐含了陈某对王某短时间内射精的不满,间接证明陈某对性行为的肯定态度。

再次,从事后阶段即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来看。在一般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恢复认知能力后,一般会有哭泣、吵闹等行为,并且会立即提出控告或者虽未能立即控告但能作出合理解释[3]。本案中,性关系发生后的第二天,王某邀请陈某一起吃午饭,而陈某并没有任何辱骂、吵闹等反抗性行为,事后也没有向亲友倾诉或者选择报警。直到两个月后,王某主动与陈某微信联系时,陈某男友发现两人言语暧昧,遂质问两人关系,陈某方自称被强奸。性行为发生后的报案时间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一个重要间接证据,时间间隔越长,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越弱,而犯罪嫌疑人的事后行为也是双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重要佐证。本案中,陈某时隔两个月,因被男友发现才报警,其报案的动机值得玩味。反观王某的行为,其事后并没有急于逃逸,而是主动邀请陈某共进午餐,并且主动与陈某微信联系,其行为很大程度佐证了其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的辩解。

(三)把握熟人型强奸案件的特殊性,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变化,人们的性观念已经有了较大变化。办理熟人型强奸等非典型强奸案件時,要考虑民众性观念的转变性,社会对性关系的包容性,该类案件的特殊性,根据社会价值观、法治观念的转变,与时俱进的理解立法精神及价值取向,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职责,更加审慎和准确的认定犯罪。

一方面,要注意把握熟人型强奸案件的罪与非罪。与陌生人型强奸案件相比,无论在强奸手段、作案地点、社会恐慌等方面,熟人型强奸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还存在一定程度上言语行为方面的过错[4]。审查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熟人型强奸案件时,检察机关不仅要审查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也应积极行使自行侦查职能,尽可能搜集看似与案件无关,但对于结果认定有重大参考意义的证据,如当事人家庭环境、性格特征、一贯表现等,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判断其中的合理性与虚假性,判断双方供述陈述的真实性印证性确认性。本案中,王某曾情绪激动的指出,陈某一贯作风大胆、性格要强,其绝不敢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为此,检察机关对陈某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其家中经营KTV,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目前离异,现男友系有妇之夫;两名男子(均系有妇之夫)曾因为陈某大打出手,一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进一步审查两人在6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陈某语气轻松,与王某相互调侃,完全没有被性侵后愤恨害怕紧张的情绪。这些证据虽与案件无直接关联,却有助于判断双方言辞证据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吻合,能否与关键证据相互印证,增强内心确信。

另一方面,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规定正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体现。对检察机关而言,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犯罪嫌疑人坚持无罪辩解具有合理性,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敢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保证刑事诉讼在“求真”的同时兼顾“求善”,不纵不枉,确保司法公正。需要注意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具有全面、主观、经验和确定性的特征,对于熟人强奸型案件,需要从逻辑法则、生活经验以及合理性角度,贯彻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形成内心确信,使办案检察官的内心判断符合国家的刑事政策、价值导向,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注释:

[1]参见兰小青:《仅有言词证据难以认定强奸罪》,《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5期。

[2]参见潘东升:《强奸罪的本质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3月。

[3]参见李涛:《无明显暴力强奸罪中间接证据的组合应用》,《法治论坛》2017年第3辑。

[4]参见陈童鑫:《关于熟人强奸被害人的被害性研究—基于A省H市五年案件数据的分析》,《犯罪研究》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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