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的实践思考

2019-02-10 03:57胡伟
法制博览 2019年11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

摘 要: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黑河水源区,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保护祁连山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义不容辞、大有可为,调查取证是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办案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因素,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的司法现状提出解决调查取证困境的一些实践构想。

关键词:调查取证;司法现状;实践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167-02

作者简介:胡伟(1981-),男,汉族,甘肃张掖人,本科,中共张掖市委党校公共管理与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一、环境公益诉讼中调查取证的概念、范围和方法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中也包含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十二届检察官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对此专门作了强调。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工作的定义应该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针对待证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举证责任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而展开的一系列工作。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2015年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来看,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范围可以归纳如下: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权范围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权范围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案件。

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的常用措施主要有:查询相关人员和单位的信息资料。询问案件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对一些专业性问题,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调查中应当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来鉴定。根据案件需要,可采用观察、测量、拍照等方法进行现场勘验,防止证据灭失,及时保护发案现场。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勘验笔录。

二、环境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的司法现状

由于检察院特有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有许多便利,但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一)案件性质决定调查取证难度环境污染本身具有易变性、复杂性、潜伏性,这给环境污染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以祁连山为例,179家企业造成的大气、土壤、水源等污染很容易受到时间、天气变化的影响,调取的证据难以固定,极易发生变化。环境污染案件必须实地勘察,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调查对象往往不主动、不配合,甚至动用其资源阻挠原告收集证据。加之没有专业知识,缺乏必要的技术助力,调查取证困难重重。同时,由于自己的调查权只来自内部文件,无法制约外人,接触到证据的机会较少。因此取证的难易程度已成为检察机关是否提起诉讼的重要因素。

(二)地缘及历史因素决定调查取证难度由于历史的原因,祁连山区的开发活动持续了近40年,大多是20世纪70年代后批建的矿山探采、水电开发项目,这些项目与《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现行政策规定相冲突,给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带来了困难。祁连山是甘青两省重要的牧业区之一,居住着45万藏、回、蒙古、土、裕因等少数民族,既有两省政策的不统一,又有各民族不同的生活习俗,调查核实证据难度较大,认定证据的难度更大。同时,祁连山绵延几百公里,内有上千条河流纵横交错,地貌复杂,而保护区内综合生态监测系统不完备,2016年底,祁连山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暴露,中央开始下大力气治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问题,但是中央对基本现状数据的掌握缺失,缺失的这些数据信息,依靠检察机关翻山越岭去调查取证,核实数据,显然不现实。即使取得了证据,没有专门、专业机构的技术性评估鉴定也没有办法成为诉讼证据。

(三)程序设计决定了调查取证难《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调查核实中不予配合的情形做了例举,但对于不予配合的情形未规定救济性保障措施,明显缺乏刚性的程序保障。在我们需要依靠检察机关发挥该制度作用的大环境下,如果不赋予其具有强制性的调查权,就会增加检察机关办案难度,从而削弱其积极性是不可取的。同时,公益诉讼案件往往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以及企业违反规定乱排乱放,其背后往往涉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检察机关虽然独立行使职权,但也需要接受地方政府领导,如果不赋予检察机强制性调查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旦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案件就很有可能半途而废,或者不能达到预期的办案效果。

三、解决调查取证困境的实践构想

随着祁连山国家公园的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解决调查取证难迎来了难得的重大机遇。

(一)夯实调查的要素保障第一,专门设立公益诉讼部,从原自侦、法警大队等部门抽调具有丰富调查取证经验干警,增强调查取证力量,建立重大公益诉讼案件“1+X”调查取证模式,即员额检察官与多名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团队,由检察官主导、技术人员参与、司法警察协助,联合审查、协同补证,打造调查取证“高速”通道。第二,聚焦公益诉讼队伍自身建设,面对祁连山生态保护特殊的情况,作为调查取证的主体,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大力提升检察人员办案能力。通过鼓励检察人员自学、聘请专家授课、组织研讨会等方式,提升检察人员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储备。对于涉及土壤污染、非法排放、生态环境修复等情况,办案人员很难掌握该方面的专业技术问题,无法判断何种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以建立专家辅助查明案件事实制度,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专家证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对案件所涉及专业知识领域进行判断,遏制违规鉴定的发生,可以充分发挥参与性监督机制的效果。第三,加强技术支持,配备无人机高科技装备及时获得卫星遥感等资料,更好的适应祁连山的地理环境。

(二)建立与行政机关的互动协作机制作为环境管理者,环保等行政机关不仅具备采集证据的专业技术手段,也掌握着现场检查记录、评估报告等方面的信息和证据,对排污的程度、时间、对象掌握有第一手资料。要抓住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的重大机遇,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助调查等机制。与保护区内水电站生态水基流监控平台、生态环境天地一体监测等平台实现互连互通,及时掌握科学、准确的数据资料。

(三)完善调查核实强制性措施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可向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社会组织调查取证,但可能因欠缺法律强制力和未规定不配合调查的法律后果,而使得检察机关浪费大量的精力和司法资源。法律确有必要对有关个人、单位和组织应遵守的配合调查义务作出规定,以保障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活动的顺利进行。在环境类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活动中,检察机关面对的调查对象往往是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大企业等,为了自身权益,可能会采取包庇、不配合的态度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制造障碍,也会指使相关行政部门拖延推诿、隐瞒相关卷宗、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仅仅使用一般的调查手段是不足以应付上述这些情况的,特别是针对行政机关、行政违法人意图通过销毁、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或遇到紧急情况证据容易灭失,检察机关需要及时固定证据,此时法律必须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强制性措施。

(四)建设一体化办案机制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相关证据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也需要建立一体化的办案机制。鉴于祁连山地貌的复杂性、居住人口的多樣性以及横跨区域广等特点,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案件,就需要上级检察院统一安排调查核实工作,调配不同市区院、基层院之间的协作,必要时需层报上级院备案或征求指示意见。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全力,提高调查核实证据的工作效率。加强与国土、林业、环保、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时对专门性问题应咨询、寻求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协助调查,以科学的视角核实案件事实,为诉前建议、提起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 参 考 文 献 ]

[1]2015年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2]《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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