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检查员监管制度构建探索

2019-02-17 09:44刘师卜肖平辉宋元德侯田田
食品科学 2019年15期
关键词:检查员专业化监管

李 波,李 雪,刘师卜,肖平辉,宋元德,侯田田

(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 100050;2.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 100070;3.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4.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015)

食品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尤其是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天津假冒调味料等事件[1-2]的发生,不仅事关公众对食品安全和品质的信任,更是对监管能力的重大考验。当前的部分食品违法行为都具有行为隐蔽、制假售假专业性强、发现识别难度大等特点,单靠常规的日常监管、形式检查、程序审核等传统方式,不易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及违法行为。因此,如何借鉴世界各国食品安全专业化监管领域的有益经验、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专业化监管水平以应对当前面临的严峻挑战,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1 国际专业化食品检查员监管制度借鉴

食品检查员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施行已久的一项专业化监管制度,20世纪80年代在英国出现的疯牛病[3],对促进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专业化监管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现代食品专业化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国食品安全专业化监管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1 食品检查员的法律法规

从法律制度层面而言,美国、加拿大、欧盟、英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对食品检查员有明确的规定。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第201、306节规定美国国内食品、进口食品的设施及食品加工的各个环节都要接受监督和检查,未通过食品检查员检查的食品不能进口至美国;第209节规定需对参与食品检查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充分培训[4]。《加拿大安全食品法案》第23条规定食品检查员需要获得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局长或者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局长签发的证书用以证明检查员的资质,以便进入法案中规定的场所开展检查工作,必要时需向被检查者出示证明文件[5]。欧盟(EC)第854/2004号条例规定了欧盟对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监管流程,包括对准入企业检查的频率、检查人员及其专业资质等[6-7]。日本《屠宰场法》第15条规定屠宰场的检查员由都道府县知事从都道府的职员中任命,检查员的资格及标准由政府令制定[8]。韩国《食品卫生法》第32条规定在食品医药安全厅、特别市等地设置食品卫生监督员,其资格、任命、职务范围等由总统令规定[9]。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关注食品安全的重点有所不同,但通过职业化的食品检查员来实施专业化的监管和检查思路是相似的,这对我国构建专业化的食品安全检查员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2 食品检查员的资质和培训

食品检查员的制度规定是检查工作开展的法律依据和前提,但食品检查员的资质和能力是确保检查员履职、尽责的根本保障。为了达到该目标,各国都对食品检查员的培训和资质有着明确的要求。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案》第13条规定了针对检验局的工作职责,由检验局局长设定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资质和条件,由检验局长任命或委派检查员、分析师、兽医检查员等[10]。加拿大食品检查员在任职前需要参加一项为期6 周的培训,以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检查员队伍,构建统一强大的检查网络,使其检查更精准有效[11]。美国食品企业检查员不仅需要掌握食品检验知识,还需要熟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具备专业学历背景和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还需要通过美国FDA法规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Regulatory Affairs,ORA)负责检查员的资质认证[12-14]。欧盟条例及各国法规对官方兽医等食品检查员的要求和资质做出了规定,通常需由受过专门教育和/或培训的有经验的专职检查员承担相应检查工作,除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外,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都是任职的必备条件[7]。英国有6 所大学可以培养食品检查员,检查员需具备本科学历,并通过一年的检查员实习,毕业时需通过认证机构的考核认证,上岗后每年还要参加不少于30 h的再培训[15]。

由于食品检查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职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公众健康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从不同国家地区对食品检查员的资质条件和培训要求来看,专业背景强、从业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持续的教育培训缺一不可。

1.3 食品检查的主要内容

明确食品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食品检查员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食品安全和质量得到有效保障的关键环节。欧盟(EC)第882/2004号条例规定,需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对食品企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涉及企业内部书面文件审查、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体系检查、可追溯性检查、仪器设备运行状况检查、抽样检验、标签标识审查等各个方面。检查员在合理的时间内无需许可即可进入企业检查,企业必须向检查员开放企业内所有场所并提供信息,包括查阅企业的IT系统和数据。检查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7]。《加拿大安全食品法案》第24条对食品检查员赋予了很大的自主检查权限,检查的内容包括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文件数据、拍照取证、打开检查任何容器和包装、责令企业封存受检查的物品等,可以根据法规规定进入私人场所进行检查。企业需向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协助以满足检查的需求[5]。美国FDA检查员对企业现场检查的重点包括:原材料的质控及溯源记录、工艺验证的检查、生产过程的检查、生产记录的检查、抽样检测、严重风险食品扣押等[12-14]。日本屠宰场检查员可进入屠宰业者的事务所、仓库以及其他设施,开展食用动物的活体检查、分割前检查、分割后检查,并检查设备、账簿、文书等,有权要求屠宰场的管理者、屠宰业者等有关人员提交相关报告[8]。一项针对肯尼亚西部屠宰场设施、卫生条件和可能对员工造成职业危害的调查研究显示:肉类检查员检查了90%的屠宰场,发现9%的屠宰场屠宰了患病动物,约53%的员工穿防护服,约49%的员工穿胶靴;员工对人畜共患病的了解很少,只有31%的工人知道疾病可以通过动物传播。研究指出肯尼亚西部屠宰场目前的工作条件不符合《肯尼亚肉类控制法》的基本要求,报告建议屠宰场要改进设施设备和操作要求,强化员工的教育培训,以改善工人的安全,减少食品污染的风险[16]。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检查实践的目的都在于通过食品安全检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品质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

总之,针对食品企业现场检查的内容,均包括了原材料、生产过程、设施设备、生产记录文件等整个生产过程的全面检查,检查员具有很大的自主权以确保检查过程的完整权威。对我国而言,应充分借鉴和吸纳其他国家在食品检查重点关注内容方面的有益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提高检查的效率,及时规避食品安全风险。

1.4 食品检查员的监管

食品检查员在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具有很大权威性和自主权。那么,如何对食品检查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的考核、约束和监管,避免履职偏差可能对企业产生的不良影响,这也是确保该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核心要素。

欧盟对食品检查员的监管和考核首先关注检查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职责、是否遵守官方指导程序、检查人员是否具有独立性并不存在利益冲突,即首先保证程序上的合规性;其次对检查员是否定期参加培训、是否了解法律规定、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判断力以及检查员的工作文书质量等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检查员履职的合规、有效[7]。美国州政府主要通过3 种方式对检查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管审核,第一种是通过实地检查审核,委派监督检查员、高级检查员等实施实地检查审核,以确保检查员的检查过程符合既定的政策和程序;第二种是对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定期进行审核,以确保检查结果及汇报程序合法合规;第三种是对样品的检查报告定期进行审核,以验证样品的采集、检查及提交符合规定[13]。

1.5 国际专业化食品检查员制度形成剖析

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成熟、专业的食品检查员制度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众多的磨炼逐步达成的。专业化食品检查员制度的逐步完善就是西方现代食品工业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在以初级农产品作为主要食品的阶段,食品安全主要是防止食品的腐烂、霉变、污染等,食品安全检查主要靠肉眼和经验等予以鉴别。随着西方食用农产品、畜牧养殖业的集约化,食品加工工业的规模化、自动化进程加速,食品原料及产品的生产速度、效率、供应量大幅提升,生产周期日益缩短;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1985年英国“疯牛病”的爆发、1999年比利时“二噁英食品污染事件”就是现代食品生产、加工方式风险的集中体现,也是西方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建设的关键“助推剂”。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对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等方式的反思,深刻体会到光靠以前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发现其中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美国FDA采用食品管理人员培训认证的方式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这对减少食品企业发生与食源性疾病风险相关的违规行为非常有效。有认证食品管理人员的餐厅,很少发现不遵从降低沙门氏菌污染的操作程序[17]。但研究也表明,这种内部管理的有效性与是否采用第三方食品检查员对食品安全进行审计和检查也有着密切的关系[18]。芬兰一项针对乳制品、水产品和肉制品食品企业经营者对地方政府食品监管效果评价的调查表明,食品企业经营者对与其合作的食品检查员的评价越好,他们对地方政府食品监管的质量、一致性和效益的评价也就越高[19]。因此,外部独立第三方食品检查员的审计和检查对促进食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疯牛病中的“朊病毒”、比利时食品安全事件中的“二噁英”都是经过反复的科学研究和食品生产链条溯源才发现最终的原因[3,20]。随着食品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分工日渐精细,从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到初级农产品粗加工、终产品的精加工等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品产业链,涉及的专业领域纷繁复杂,某一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很难兼顾整个食品产业链,因此,需将农业、渔业、畜牧业、食品加工业等各领域的专业人才纳入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才能充分履行食品检查的职责[21-23]。经过长期的实践,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形成了门类齐全、监管制度较为完善的专业化的食品检查员制度。

2 中国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探索

针对当代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如何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增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风险的能力和水平,防患于未然,以满足未来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为此,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黑龙江、云南、河北、河南等地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4-29]。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检查员制度,加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和现场行政处罚力度”。2015年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在全国食品生产监督工作会上明确提出:“在着力抓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规定落实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过去食品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经验,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有效方法,建立实施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在此基础上,我国各地食品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以应用于日常的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管。2015年7月19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试行)》;2015年7月22日云南省出台《云南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2016年石家庄市先后出台《石家庄市食品安全职业检查员管理规定》、《石家庄市食品安全职业检查员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石家庄市食品安全职业检查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这些有益的探索对食品安全检查员的制度建设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7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世界贸易组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30]第65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明确提出构建食品安全检查员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是食品安全专业化监管制度建设的法律基石,对培养食品安全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立食品安全专业化监管制度,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2018年1月1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管理办法》,同时公布了相关考评办法和培训制度,并发布加快实施推进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31-32],表明我国的食品检查员制度正向规范化、职业化逐步迈进。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33],标志着我国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监管制度又向前迈出坚实的一步。

3 中国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建设面临的挑战

3.1 法律制度亟待构建完善

关于食品安全检查员法律制度的建设,无论是从国家还是地方政府的层面,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基本要求,随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关于食品安全检查员的法律制度建设将逐步得到有效落实,地方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专业化检查队伍将有据可依。尽管从草案通过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正式出台还需要细致的研究论证,但加快推动食品安全检查员法律制度的出台,从法律层面给予食品安全检查员以合法地位,对食品安全专业化监管制度的建设具有极强的导向性,也是食品专业化监管制度能够真正落地实施最为重要的法律保障。

3.2 专业化监管人才队伍严重不足

截至2017年11月底,我国共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15.9万 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3 695 张、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2 317 张、食品经营许可证1 284.3万 张,约1 300万 家企业获得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许可,90余万家企业获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34],但食品监管系统具备资质的现场检查人员严重不足,通过考核认定的药品医疗器械专职检查员不到1 200 人,食品专职检查员尚处于探索阶段。针对庞大的食品专业化检查的工作需求,具备资质的专业化监管人才队伍严重不足,完全无法满足当前的工作需要。

3.3 专业化监管配套制度有待建立

由于食品安全检查员在我国是一项新制度,除了食品安全检查员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以外,与食品安全检查员配套的制度设计更几乎全是空白,包括食品检查员的资质条件、培训考核、职称晋升、薪酬待遇、监督管理等均有待建立。完善的制度才能吸引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稳定地从事食品专业检查工作,才能推动食品安全专业化监管制度的有序建立。

4 关于建立中国食品安全专业化检查员制度的思考

在我国长期的食品、保健食品许可检查、药品良好操作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认证等监管实践中,各地监管部门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一定经验的食品、药品审查专家队伍,这是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专业化监管的雏形[35-37],尤其是近年来药品的GMP检查员制度建设发展迅猛,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标准化培训体系、检查员分级管理等制度[38-39]。尽管食品、药品在专业属性构成、专业人员知识结构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对食品安全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建设而言,药品的宝贵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吸纳。另外,新时代食品专业化监管制度的建立对专业化检查员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更需要专业技术过硬、现场发现和解决问题的突出能力。因此,如何达到这个目标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关键问题。

4.1 加快推动和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构建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的立法建议,是党和国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专业化监管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充分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食品检查员的制度设计、人员资质、专业培训、评价考核、监督管理等领域的有益经验,逐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检查员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加强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食品安全专业化监管实际需求的食品安全检查员法律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4.2 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资质要求

食品安全检查员责任重大,涉及企业利益、公众安全,因此,严把食品安全检查员入门条件,是确保检查员合法、正确履职的前提。总体而言,检查员需要专业知识过硬、现场处置能力突出、法律综合素养高等条件。基本的资质条件应当包括:1)具有食品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有5 年以上从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检验检测,或2 年以上食品现场监管核查、认证认可等具体实践工作经验;3)熟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掌握食品GMP、HACCP等制度;4)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并通过考核;5)获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授权。

4.3 明晰食品安全检查员职责

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食品检查员的职责定位都是比较明确的,主要是针对企业食品生产经营的整个链条提供专业化的检查,以确保食品安全、质量可靠。食品安全检查应覆盖食品生产加工的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产品检验、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标签标识、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台账、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等各个方面。食品安全检查员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度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现场进行专业检查,必要时应抽样送检,对存在的疑问进一步核实,以确保检查的科学、客观、准确和公正,检查完毕后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现场检查报告。这些都是食品安全检查员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有研究认为,为了食品安全检查员职责的履行更加行之有效,建议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报告应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做到信息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40]。

4.4 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员的培训考核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检查员的资质条件限制颇为严格,其中培训考核制度更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在FDA发布新版食品法典以指导餐饮企业检查的实践过程中,发现无论是食品检查员还是餐饮从业人员,都对新的三级分级制度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从而指出在检查工作开展之前,进行额外的培训是非常重要的[41]。新西兰采用对养殖鹿肠系膜异常淋巴结进行检查,以诊断新西兰养殖鹿慢性细菌性肠炎发生的状况,从而评估2 个鹿厂4 名肉类食品检查员对该问题的敏感性、特异性和一致性评价水平,评估结果表明肉类食品检查员对鹿肠系膜异常淋巴结诊断的特异性较高,但敏感性较低,研究提示需要强化肉类食品检查员的培训[42],以确保肉类食品检查员能够正确履职。欧盟对畜禽的检查非常重视,兽医检查员的培训在履职前必不可少。由于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律法规及监管系统的差异,导致兽医检查员的培训面临巨大的挑战,不仅要求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还要求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其立法的变化;因此需要终身学习以保持知识的有效更新和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应对日益变化的检查工作需要[43]。这主要是基于食品安全检查员职责的履行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层面,现行的教育体系下,还很难做到覆盖各个领域的通识型人才的培养;因此,对食品安全检查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下,具备丰富专业知识的人员并不欠缺,但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丰富现场检查经验的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则非常稀缺。因此,在选择专业知识过硬人员的前提下,培训的重点首先在于如何提升检查员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综合素养,以使其在履职尽责时合法合规。其次是现场检查能力的培训和提升,食品安全检查员最为关键的能力和职责是在检查现场发现和识别问题、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基本意见;这种能力的培训既需要专业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培训,更重要的是检查现场实践操作技能的培训,这才能真正提升检查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为了提升未来食品检查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效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食品现场检查人员为学员开展示教培训,建议设定6 个月以上的现场检查实践操作。只有通过培训考核、获得监管部门授权的人员才能持证上岗。上岗后,每年还需要接受不少于1 周的再培训,每3 年需接受1 次考核,以确保知识的及时更新和对食品安全态势、科学技术发展前沿最新动态的把握。对履职优异的检查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检查员,应当建立适当的退出机制,确保检查员队伍的专业性和战斗力。

4.5 分步构建专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

食品检查员对我国来说是新鲜事物,法律法规、人才队伍、管理制度等均有待逐步构建和完善,目前想一步到位并不现实。因此,分步建立食品安全专业化监管队伍是符合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的现实选择。

第一步是借鉴既往食品药品许可检查和GMP认证等监管经验,初步组建一支少而精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这些检查人员可从食品检验技术机构、监管部门、认证核查和科研院所等机构选调,人员要求专业能力强、综合素养高,能胜任食品安全现场检查任务,主要用于应对紧急重大的食品安全现场检查的需要。有研究认为,现阶段由于各地编制非常紧张,设置专职的食品安全检查员很难做到,专兼职相结合的岗位设置可能更为妥当[40]。也有研究认为食品检查员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或专家级等职级,省级食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高级以上检查员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市县级食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开展食品流通、餐饮企业检查,乡镇监管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开展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检查[44]。另有研究对基于国际标准的官方食品安全检查和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食品安全审计活动进行了反思,认为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的情况,更多地借鉴和参考第三方的检验数据,或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一定程度减少官方的检查工作[45]。就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检查阶段而言,应当充分借鉴和应用审计、认证认可等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提升食品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增加有因检查,在不大幅增加官方检查及预算的基础上,提升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问题发现的效率。

第二步是加强专识化培训,逐步扩大食品检查员队伍。监管部门可根据食品安全现场检查需要,如企业生产经营现场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不同监管的需求,通过短期的专识化培训,逐步扩大不同专业领域的食品检查员队伍。

第三步是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培养考核的长效机制,建立规模化、专职化的食品安全检查员培养体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等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检查员的职责定位、专业知识体系架构和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求,探索设置食品安全检查员专业,逐步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标准[22],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培养考核体系和长效机制,从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的“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队伍,确保专业化检查员队伍能够落地生根、遍地开花。

4.6 注重综合执法改革与专业化监管的协调统一

世界各国食品安全和品质保障的经验是推动食品专业化检查的重要依据,无论是食品原材料的种养殖,或是成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均强调专业化、职业化,其出发点是基于食品HACCP理念,通过对食品生产全链条的专业化检查,确保食品风险的安全可控。我国既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过了多次的变革,从以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到农业、卫生、质检、工商、食药系统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相配合的监管制度[46],再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综合监管执法为主的新模式。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主要是为解决既往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弊端[47],尤其是强调综合执法的市场监管模式,更是着眼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不仅仅关注食品,更强调统筹国家商品市场生产、流通和监管的全局。因此,将既往分属于工商、质检、卫生、食药等领域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整合,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强调综合执法改革,才能覆盖以往分属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监管职责。监管执法需要综合统筹,但原材料的种养殖以及食品的注册、生产、加工和现场核查等环节的危害发现和风险控制需要专业化、职业化。既要充分体现综合执法改革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率等方面的先进性[48-49],又要避免“多合一”后弱化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50-51]。因此,专业化检查和综合执法改革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进程中一个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成。专业化检查为综合执法提供科学证据,高效执法为专业检查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二者和谐统一。随着市场监管制度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综合执法和专业化检查队伍的有机融合,将是未来国家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归宿。

5 结 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做出重大变革,以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体系的调整。将既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进行了整合,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对食品监管制度的整合统一、监管能力和效率的提升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大时代背景下,加快推动食品安全专业化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专业化监管配套体系的构建,逐步打造出一支专业技术精湛、综合素质突出的专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这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的防控、监管水平的提升和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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