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产品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2019-02-19 12:05邢国平
税收征纳 2019年8期
关键词: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邢国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通知》中指定的资源、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满足环境保护和纳税信用等级等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但是,在第五条要求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适用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按照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对即征即退项目和非即征即退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要分别填报、分别纳税,那么,如何核算和填报呢?一些企业、特别刚筹办即征即退项目的企业不是很清楚,尤其是拟作出投资决策、且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更需要了解这方面的政策与方法,为此,笔者将应当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以及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即征即退产品的会计核算

1.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设二级明细科目,在二级明细科目再设“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2.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的设“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税额。

3.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两个三级明细科目,然后再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分专栏登记。具体根据手工记账和利用软件记账的特点,分别按以下方法设计和登记:

(1)手工记账。将含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固定专栏的多栏明细账账页,分别按“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进行设置三级明细账(见表一、表二),然后分专栏登记。

但会计分录仍可按借记或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XXXX(10个专栏名称,如进项税额等,下同)——一般项目”、借记或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XXXX——即征即退项目”模式处理,只要记账时分账页、分专栏登记即可,期末结出各个专栏的本期发生额以备申报。

(2)利用软件记账。由于会计核算软件具有速度快、计算准确等特点,不论是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三级账户分专栏登记“进项税额”等项内容,还是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XXXX”科目下再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进行登记,系统都会很快计算出所需要的结果,因此,采用软件记账的企业可会计人员根据自己的记账习惯确定如何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而且各级账户均可以采用“三栏式”的格式。

二、即征即退产品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生产即征即退产品,应当在获得发改和环保等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初办企业为税务登记)和即征即退备案手续,获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同时也就获得了申报时的相关技术支持。

即征即退纳税申报主要涉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以下简称附表四)三张报表。

1.主表的填报方法。由于在申报系统中主表“即征即退”的相关数据来自四个方面:一是“销售额”部分来自附表(一),系统自动生成;二是“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在导入数据时由纳税人确定后自动填入;三是“上期留抵税额”、“应抵扣税款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底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均由系统自动生成;四是“应纳税款减征额”、“分次预缴税款”、“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款”、“本期缴纳欠缴税款”等根据实际情况填报(随着系统升级逐渐转化为自动生成)。因此,对即征即退的相关数据只需填报附表一和附表四的相关数据即可(仅限于填报即征即退产品相关数据,下同)。

2.附表一的填报方法。将本期核算的一般计税的“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入第6行的第9列和第10列。将本期核算的简易计税的“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入第14行的第9列和第10列。

3.附表四的填报方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其“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如果具备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条件的话,又有生产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产品,可将相关指标分别填入第7行,各列的填报方法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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