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混淆外购与自产农产品案的分析

2019-02-19 13:05王国林王宏
税收征纳 2019年11期
关键词:销售收入贡献率所得税

王国林 王宏

国家税务总局京山市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团队运用金三系统数据分析,实地核查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F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最终查实F合作社将外购农产品混淆为自产农产品销售未申报企业所得税,使用自制农产品收购单计提进项税额,税务部门依法对其做出补缴增值税28394.01元及相应的滞纳税金;预缴企业所得税53944.78元的处理意见。

2019年第一季度,荆门市税收风险防控管理平台分析发布F合作社为中级风险企业,随之京山市局税收风险应对团队开展纳税评估,对该合作社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

F合作社注册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为:家禽养殖销售,禽蛋加工销售,为本社成员养殖所需饲料及原料提供采购及技术咨询服务。注册资本500万元,合作社社员60户。税务人员通过金三系统,查询F合作社2018年1-11月份增值税、所得税申报数据:主营业务收入66550354.72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2843487.67元,免税销售收入63706867.05元,缴纳增值税4649.38元,预缴企业所得税3652.11元。

1.产能分析:根据养鸡行业产蛋率及市场行情分析,按200枚÷鸡÷年×均价0.61÷枚=122.00元计算,2017年免税收入30385445.50元,养鸡规模为30385445.50÷122.00=249061只;2018年免税收入63706867.05元,养鸡规模为63706867.05÷122.00=522187只,同比净增273126只,净增占比109.66%,销售产品与其生产规模增长指标异常。

2.销售收入比对分析:2017年销售收入31327725.95元,2018年销售收入66550354.72元,销售收入变动率=(66550354.72-31327725.95)÷31327725.95×100%=112.43%,指标异常。

3.增值税税负率比对分析:2017年增值税税负率1.69%,2018年增值税税负率0.164%,增值税税负变动率=(0.164-1.69)÷1.69×100%=-90.29%,指标异常。

4.所得税贡献率比对分析:2017年所得税贡献率0.215%;2018年所得税贡献率0.128%,所得税贡献率变动率=(0.128-0.215)÷0.215×100%=-40.47%,指标异常。

经过上述分析,发现疑点如下:一是生产规模净增占比109.66%,指标异常,是否存在虚开发票或合作社生产规模不真实的问题?二是销售收入变动率112.43%,指标异常,是否存在虚开发票或外购产品未按规定核算计提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三是增值税税负变动率-90.29%,指标异常,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或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混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少记销售收入及少提销项税的问题?四是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变动率-40.47%,指标异常,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和税前扣除项目未按规定比例计提或少记、未记应税收入的问题?此外,该合作社发生的物流费用较少。

由于该合作社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按照风险管理流程进行了税务约谈。通过约谈,产能与销售不匹配的原因有50%农产品为外购农产品。物流费用少的原因,一是客户承担了大部分运费,二是自己承担运费一般进行了议价,未索取发票。

鉴于该合作社有外购农产品混淆为自产的情况,税收风险应对人员对F合作社进行了实地核查。查实该合作社2018年1-11月销售外购鸡蛋金额为32496855.4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F合作社实际平均利润率1.66%计算应税所得额为539447.80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3944.78元。购进松花皮蛋使用自制收购单计提了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8394.01元。

本案的发生,反映出目前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存在的难点,如产能核定比较困难,加上财务核算又不规范,为外购农产品混淆为自产农产品逃避纳税提供了空间。

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对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除了要加强发票流、资金流、物流监控外,还应着重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强化财务核算,如合作社主要经营涉农产品,涉及免税农产品和应税农产品,纳税人易混淆免税销售收入和应税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免税产品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就会将此类收入作免税收入处理,虚开收购发票对外虚开或偷逃税等,是否分别核算免税产品销售和应税产品销售,进项税抵扣是否符合规定,纳税人放弃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执行三十六个月,应税产品销售和外购产品销售是否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都是税务机关应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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