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和非企业性质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2019-02-19 13:05
税收征纳 2019年11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财税销售额

答:根据湖北省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因此,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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