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红包扣税影响居民低保案的分析

2019-02-19 19:45向方德
税收征纳 2019年7期
关键词:代扣代缴义务人税款

向方德

“低保”即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为解决部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此项制度对于维护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的广泛运用,各行政部门的信息交换成为常态,有关部门在认定和审核低保对象时,纳税情况成为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2018年10月,某市居民雷某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某支付公司。雷某起诉称,该市某区社会保障中心通知他,某支付公司为他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有了该纳税记录,致使他的低保、住房补贴等资格审核未能通过。雷某请求法院,判令由某支付公司联系税务部门消除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某支付公司盗用其身份信息,应向其道歉并作出赔偿。

某支付公司辩称,雷某参与该公司的红包活动并获取了现金红包,属于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具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根据税法规定,派发红包的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该公司代扣雷某的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只是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雷某要求消除纳税记录的诉求不能成立。在办理税收扣缴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应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该公司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使用雷某身份信息,不存在盗用其身份信息的行为。

我们如何来看待这件事情呢?

第一,某支付公司扣缴雷某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也是必须的。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征收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明确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某支付公司支付雷某的现金红包,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某支付公司代扣代缴雷某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完全合法。如果某支付公司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必然要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某支付公司代扣代缴雷某的个人所得税,必然产生纳税记录,并长期保存。只要代扣代缴行为没有错误,其纳税记录也就不能消除。

第二,某支付公司应如实代扣代缴雷某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如实,包括两个方面,一个如实代扣,包括具体的纳税人是谁,每个纳税人具体的所得金额是多少,代扣的税款是多少。二是如实申报,即以实际代扣的情况如实办理扣缴申报,代扣了谁的税款,就申报是谁,代扣了每个纳税人多少税款就为每个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某支付公司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中,为了方便省事、便于操作,对其他部分红包获得者以雷某的名义进行了合并申报,造成雷某名义上多缴了个人所得税。

某支付公司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税法规定,也给其自身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处于十分被动的位置。当地税务局针对雷某的举报作出告知书,指明某支付公司代扣代缴雷某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准确。随后,某支付公司对雷某的偶然所得进行了重新申报。

经该市、区人民法院认定,鉴于某支付公司已对雷某纳税数额进行了重新申报,且纳税属于法定义务,故对于雷某希望法院判令某支付公司向税务部门消除缴纳个人所得税记录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某支付公司擅自以雷某的名义为其他红包获得者申报应税收入,侵犯了雷某的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某支付公司向雷某书面道歉并赔偿雷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某支付公司这种以少数人名义申报多数人税收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孤例,特别是在代扣对象众多,多数人的身份信息不易取得的情况下。某支付公司的行为不仅在民法上侵犯了相关人员的权利,而且也严重违反了税法规定,造成纳税记录不真实,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给税务部门带来不利影响。

某支付公司经过此案要认真吸取教训,其他的扣缴义务人也要引以为戒,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切不可轻率,要严格依法办事。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督导,杜绝和防止类似现象发生。

第三,相关部门以纳税记录否决低保资格的做法值得商榷。

雷某在庭审中表示,因某支付公司为其代缴的税收记录导致其相关审核不通过,但同时表示直接影响审核能否通过在于是否有纳税记录,与纳税数额无关。

2018年7月10日,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有车家庭和纳税家庭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由,向法院对当地民政局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在这种背景下,有关部门对低保等困难家庭的纳税记录审核越来越严格。

现实中,片面看纳税记录的现象客观存在。有关部门在审核低保等资格时,只要相对人及家庭有纳税记录,就一票否决,不管其纳税的收入来源是怎样的,纳税的金额是多少,只要是交了税的就不行。

一般来讲,纳税是取得收入的证明,但只看有无纳税记录,不看税款来源及纳税金额大小,以此来认定相关资格,显然有失偏颇。

现行增值税按次的起征点是500元,自然人发生的销售、劳务等行为超过500元,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就会产生纳税记录。单纯来看,这样的纳税记录显然不能证明相对人的收入情况。

就像上述案件中提到的那样,中个几元、几十元、几百元的奖金及奖品,在商品促销、有奖比赛等活动中比较常见,这样的奖励形成的纳税记录,怎么能证明相对人的收入水平呢?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审核低保等资格时,对相对人的纳税记录,要综合起来、全面地来看,要通过其收入来源和纳税金额大小,全面衡量相对人的收入水平。

第四,享受和申请享受困难补贴的人员应慎重对待可能产生的应税行为。

对正在享受和准备申请享受低保等困难补贴的人员来说,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当地对相关资格审核条件。如果自己的情况确实符合有关保障政策,对于一些可能发生应税的行为,比如参加抽奖、有奖比赛等活动时,要慎重对待,避免给自己的相关审核认定带来麻烦。

养身之道

夏季中暑的症状

夏季先兆中暑症状。一般在高温的环境下就会出现一些中暑的征兆,例如头痛、头晕、口渴、多汗、四肢无力发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如及时转移到阴凉通风处,补充水和盐分,短时间内即可恢复。

夏季中暑初期症状。大量出汗、口渴、明显疲色、四肢无力、头昏眼花、胸闷、恶心、注意力不集中、四肢发麻等,体温正常或略高。

夏季轻度中暑症状。温往往在38度以上。出头晕、口渴外往往有面色潮红、大量出汗、皮肤灼热等表现,或出现四肢湿冷、面色苍白、血压下降、脉搏增快等表现。如及时处理,往往可于数小时内恢复。

夏季重度中暑症状。也称热衰竭,表现为皮肤凉;过度出汗;恶心、呕吐;瞳孔扩大,大量出汗、皮肤湿冷、体温升高到38℃以上、血压下降、脉搏加快;腹部或肢体痉挛;常伴有昏厥,昏迷,高热甚至意识丧失。

夏季中暑热痉挛症状。多发生于大量出汗及口渴,饮水多而盐分补充不足致血中氯化钠浓度急速明显降低时。这类中暑发生时肌肉会突然出现阵发性的痉挛的疼痛。

夏季中暑热衰竭症状。这种中暑常常发生于老年人及一时未能适应高温的人。主要症状为头晕、头痛、心慌、口渴、恶心、呕吐、皮肤湿冷、血压下降、晕厥或神志模糊。此时的体温正常或稍微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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