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2019-02-19 19:45
税收征纳 2019年7期
关键词:税务总局税额国家税务总局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猜你喜欢
税务总局税额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延期4年
环境保护税,哪些省份税额标准高?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坚决不收"过头税"
浅析如何建立税务法治建设评估体系
Excel在“免抵退”税计算中的应用
出口企业退免税会计处理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