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扶贫模式构建研究
——基于安徽农产品电子商务视角

2019-02-22 23:00
宿州学院学报 2019年8期
关键词:贫困户电子商务农产品

方 刚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商贸流通学院,安徽合肥,231131

1 问题的提出

《安徽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将电子商务扶贫作为产业脱贫工程的重要内容列入其中,并提出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加强贫困地区电商人才培训、支持电商企业和电商平台拓展农村业务等建设任务[1]。全省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电商扶贫发展路径,推进贫困地区电商发展,帮助贫困农民脱贫增收,涌现出众多适合自身特点的扶贫模式,有些模式更是受到了全国范围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根据文献资料的归总,电商扶贫模式的描述一般从三个方面进行分类:(1)区域实践:如甘肃成县、吉林通榆等;(2)载体类型:如平台商城模式、地方特色馆模式、电商产业园模式等;(3)电商模式:如O2O、B2C、B2B、C2B模式;(4)主体带动:如合作社精准扶贫模式、企业带动扶贫模式、公共机构主导模式、委托专业运营商的经营模式等[2]。

农产品电子商务是考查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视角,也是电商扶贫工作的主要着力点。本文在梳理安徽各地农产品电子商务扶贫实践的基础上,从参与主体的组织形式这个角度对安徽电子商务主要扶贫模式进行分类研究。

2 安徽农产品电商扶贫主要模式

2.1 “贫困户 + 电商平台”

这是一种帮扶方式,有一定电子商务应用基础、有较强从事电子商务创业意向的贫困户发展电子商务从而脱贫致富。其中,贫困户是电子商务直接经营主体,其自行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仓储、包装、物流,自主对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销售。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农产品电子商务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在农产品质量把控、种植技术上给予指导、落实扶持政策资金。贫困户在具备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能力的基础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产品获益,从而实现创业增收、摆脱贫困。如金寨县汤家汇镇贫困户通过网店销售葛根粉、天麻、香菇等农家土特产,户均增加收入2 000余元[3]。该模式中两点因素非常关键:一是农产品资源独特性,二是贫困户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依靠个体发展的模式,对个体自我学习能力要求较高,对开设网店、平台规则、客服管理、营销技巧、品牌管理等均要有一定了解。该模式的主要局限性是:由于是贫困户个体经营,缺乏规模化和标准化经营,产品多是初级农产品、非标产品,附加值不高;绝大多数贫困户缺乏电商运营能力,简单模仿居多,同质化问题比较严重。

2.2 “贫困户 +帮扶主体 +电商平台”

受制于自身的基础,绝大部分贫困户很难独立开展电子商务经营。就是经过培训在平台开设了农产品网店的,也由于专业水平不足,导致运营效果不佳。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用通过乡镇干部、大学生村官、致富能人、电商经纪人等文化素质和电商技能较高的各类帮扶主体开设扶贫网店帮助贫困户销售农产品的方式。现在逐渐流行的“电商扶贫超市”有不少采用这种组织模式。“贫困户 +帮扶主体 +电商平台”模式一般采取代售和收购两种经营模式:代售即贫困户将农产品委托网店销售,销售价格由贫困户确定,销售收入由贫困户净得;收购则是网店在同等品质情况下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帮扶价优先收购贫困户生产的农产品,加速农产品的变现,短期内就能增加贫困户的收入。如石台县横渡镇琏溪村扶贫专干高燕开设的“百姓部落”网店,采取代售和收购两种经营模式,帮助贫困户销售黑木耳、土鸡蛋、蜂蜜、硒野茶等农产品增加收益[4]。该模式的主要局限性是:对帮扶主体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供需两端资源整合能力要求较高,既要保证农产品供给端的数量和质量,也要保证销售端的交易规模,帮扶主体存在一定经营风险。

2.3 “贫困户 + 合作社 + 电商平台”

通过建立农业合作社组织,把零散的贫困户生产组织起来,形成一定生产规模,生产的农产品由合作社以高于市场价格统一收购,运送至配送中心进行包装、冷藏等,并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地方性专业平台进行网上销售,以解决存在的“小农户、大市场”矛盾。合作社的规模经济和资源整合效应,减少了农产品交易成本,较好地化解了个体生产的市场风险,保持了收益的相对稳定。同时合作社通过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农资供应、统一产品质量,促进了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名优特和地理标识产品品牌的培育,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如果在通过土地流转建设特色农产品基地的基础上,再成立农业合作社组织,该模式就可衍生为“贫困户 + 基地+合作社+电商平台”模式。如怀远县徐圩乡200多农户成立西瓜专业种植合作社,与全国最大的农副产品电商交易平台“一亩田”对接,使西瓜有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使众多贫困户走上脱贫致富路[5]。“贫困户 + 合作社 + 电商平台”模式的关键是要发挥农业合作社的积极作用,以合作社为桥梁对贫困农户、网商、电商平台进行资源整合。该模式的主要局限性是:对政府存在较高依赖性,建设成本较大,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政策落实情况影响农业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的动力;同时农业合作社受自身组织、人员、资金、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制约,影响了作用的发挥。

2.4 “贫困户 + 龙头企业 +电商平台”

通过培育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发挥其带动引领作用,引导贫困户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一方面,这种模式可以让龙头企业向前延伸产业链,与贫困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并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降低了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另一方面,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当地形成良性的电商发展生态,使贫困户分享到电商发展的溢出效应。龙头企业也可与各专业合作社确定产销合作关系,由合作社来组织贫困户的生产,该模式就演变成 “贫困户 +合作社+龙头企业+ 电商平台”模式。如在宿州市埇桥区电商脱贫攻坚中,安徽鑫元甜叶菊科技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共吸纳310名贫困人员从事田间管理、生产加工、快递物流等工作,实现减贫增收[6]。在“贫困户 + 龙头企业 +电商平台”模式中,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扶持引导、资源整合作用十分关键,决定着龙头企业在扶贫中带动作用的发挥。该模式的主要局限性是:部分龙头企业与贫困户的结合度不高,仍然局限于传统的农产品收购思维,博弈多于合作,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盈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未能得到较好解决,从而扶贫成效受到影响。

2.5 “政府+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合作社+贫困户”

也可归结为“贫困户+电商环境”模式。即通过改善贫困地区的电商环境,优化贫困地区农业产业结构,形成良好的电子商务生态体系,创造更多的就业、创业机会,使贫困户更好地分享电商发展的溢出效应。其中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肩负着营造良好电商环境的职责,可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招聘人员进行运营管理;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具备运营资质条件的电商企业进行管理。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接农业合作社、扶贫创业者,挖掘并整合本地区的特色农产品资源,建立健全农产品上行渠道,并提供引导服务和资金、政策支持,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产业升级,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致富。该模式充分发挥了准政府机构的强大整合作用,较好解决了农产品电商产业链分散、经营主体缺乏电商运营能力、高品质农产品不足、生产非标准化等问题,有助于区域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的提升。如肥东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由荣电集团代为运营管理,建设兴农扶贫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搜集展示本土农特产产品资源,一批电商企业、新农人代表脱颖而出,带动了全县实现电商脱贫[7]。该模式的主要局限性是: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电商环境的营造并非一蹴而就,互联网思维的形成、基础设施的完善、电商企业的培育、创业氛围的打造都需要一个积淀过程。部分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仅注重形式建设,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不高,公共服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2.6 “政府+特色产业+电商+贫困户”

政府聚焦本区域的资源特色,加强优质农产品资源的整合,大力发展“种养加销”全产业链建设,做大、做强、做优特色优势农产品,形成特色产业,提升品牌效应和效益。同时,通过举办各类型活动、媒体宣传,推介本区域及特色农产品,扩大知名度和美誉度,赢得消费者的青睐;构建服务优、带动能力强的各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提高各类主体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扩大特色农产品的销售量,有效带动贫困户创业、就业。该模式应具备的条件:一是要求所在区域资源禀赋独特、产业优势突出,具有打造优势特色农产品品牌的坚实基础;二是政府的主导作用十分关键,包括推动产业链的拓展、影响力的打造、电商发展环境的营造等。如驰誉中外的世界梨都砀山县通过举办梨花节、采梨节、梨园国际马拉松等活动传播特色梨文化;同时构筑县镇村三级电商扶持网络,帮助贫困户销售黄桃、酥梨等特产20亿千克,走出了全国知名的电商扶贫“砀山模式”[8]。该模式的主要局限性是:目前特色农产品不少,但大而强、特而强的特色优势区域并不多,区域品牌有效保护不足,如果缺乏政府的引导,易导致品牌滥用、过度竞争、资源浪费、产业效益下降等问题的发生,也间接加大了扶贫工作的难度。

3 农产品电商扶贫模式构建的影响因素

基于农产品的电子商务扶贫模式具有不同的构成要素,其适宜的发展环境各不相同、各具优势,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上述主要模式之所以能在相关区域获得成功,就在于各地在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合理地结合了当地自然、经济、文化及农产品自身特点,形成了适合自己的模式。通过参阅文献、实地调研进行归纳分类,可将影响农产品电商扶贫模式构建的影响因素分为农产品因素、电商平台因素以及环境因素。

3.1 农产品因素

农产品本身是电商扶贫的重要基础,农产品因素包括农产品质量、品牌、价格、包装、宣传等方面。农产品的品质特色、影响力、市场前景决定了所在区域的农产品生产布局、销售区域和销售规模;农产品的分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消费特性的不同,对供应链的构成提出了不同要求;小农生产还是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决定了参与电商供应链的生产主体形式;标准化生产程度、品牌化程度、冷链物流通畅程度等也使得电商扶贫模式存在差异。

3.2 电商平台因素

电商扶贫的开展离不开电子商务平台的作用。通过平台交易数据的分析,能精准地获得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农产品的销售趋势等信息,从而引导贫困户科学调控农产品的种植结构和数量。目前,涉及扶贫的农产品电商平台既有以阿里、京东等为代表的传统电商巨头,也有以云集、拼多多为典型的新兴社交电商“独角兽”;既有以交易为主的商业化运营平台,也有集扶贫政策宣传、扶贫项目对接、志愿捐助、农产品交易于一体的公益性扶贫交易平台;既有全国性大电商平台,也有本土电商平台。各类平台的精准扶贫策略、帮扶体系、工作重心、项目构成、盈利模式存在差异,尤其是农产品上行所对接的渠道体系不同,直接影响着电商扶贫模式的构建。

3.3 环境因素

本文所指的环境因素包括地域环境和电商发展环境。地域环境指本地区的地理位置、生态环境、土壤气候条件、历史人文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着是否具备发展地域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资源禀赋,以及农产品的消费习惯、消费容量、消费水平等市场因素。而电商发展环境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电商经营主体培训、电商人才供给、电商扶持政策落实等电商生态系统的建设水平,特别是在强调政府引导作用的电商扶贫模式时,更需要对发展环境因素进行考量。

4 农产品电商扶贫模式构建的相关建议

电商扶贫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以及电商企业、电商平台、创业者、生产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贫困户的协同配合,不同参与主体的不同组织形式衍生出不同的电商扶贫模式。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电商发展环境的优化,电商扶贫模式也将不断创新。各地在构建本区域的电商扶贫模式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4.1 突出地方特色

切忌简单照搬,甚至“东施效颦”。 各地应 “立足本土、因地制宜”,明确自身定位,规划本地区农产品电商发展,并集中相关资源进行整体布局。应在“特色”上做文章,充分挖掘本地资源禀赋优势,建立具有地方特色、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扶贫路径,在推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同时,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4.2 先试点后推广

一个模式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就是已有的模式适不适合本地区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验证。各地在开展电商扶贫实践时可以先行试点探索,取得经验、形成共识后,再行推广。如可以选取农业产业基础、电商发展条件较好的贫困村开展电商扶贫村级示范点建设,培育一批农产品电商龙头企业、创业带头人,进行有益的创新和探索。通过打造典型、交流经验,总结出适合本地域特点、易复制的成功模式,发挥引领辐射作用,加快模式的覆盖推广。

4.3 政府统筹和市场主导相结合

电商扶贫模式构建需要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政府在电商扶贫中肩负着搭建电商扶贫政策体系,明确电商扶贫的方向和重点;落实各项配套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激发各主体的参与热情的责任。在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培育电商龙头企业、打造特色品牌、完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扶贫成效的宣传推广上政府的积极引领,对扶贫模式的形成起着催化作用。同时坚持政府扶持不干预、服务不包揽,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商扶贫中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只有遵循市场规律,从市场规律中真正获益,电商扶贫模式才经得起检验,电商扶贫工作才能行稳致远。

5 结 语

农产品电商扶贫作为扶贫攻坚的重要手段,在安徽省的实践中探索出多种卓有成效的模式。各种模式有其运作的特点和具备的条件,各地应因地制宜、合理地选择运用。电商扶贫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应强化政府推动,坚持市场运作,加强电商企业、电商平台、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动,积极搭建电商扶贫服务体系,全力打造农村电商生态。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电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及挑战。如何在现有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农村电商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目前面临的新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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