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法律武器挣回“面子”

2019-02-26 00:20颜梅生
老友 2019年2期
关键词:销售者生产者后果

颜梅生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老年人也不例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对身体的缺陷或不中意之处选择了美容,可有一些人却美容不成反被毁容,甚至导致“没面子见人”。那么,受害者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挣回“面子”呢?

存在過错须赔偿损失

案例:去年春节前夕,年过六旬的陈大妈为了走亲访友时显得更年轻些,决定祛除脸上的黑头,遂在一家美容医院进行了洗脸、针挑黑头等手术,并使用了该院提供的美颜祛痘药物。岂料,陈大妈随后脸部出现大面积红色斑点。经美容医院修复,陈大妈脸上的斑点不但没有消除,反而越来越严重。经查,罪魁祸首在于美颜祛痘药物系假冒伪劣产品。针对陈大妈的赔偿请求,美容医院以自己并非产品的生产者为由,让陈大妈去找生产者索要。

点评:美容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美容医院没有把住美颜祛痘药物的选购关,草率让陈大妈使用,对危害后果疏忽大意,无疑当属过错。第四十三条还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陈大妈具有索赔对象的选择权,在其已经选择美容医院的情况下,美容医院不得推诿责任。

举证不能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2018年6月,因为年纪大了,眼袋增大,朱大妈到一家美容医院咨询双眼皮、去眼袋美容项目后,在该院进行了眼袋、泪沟回填手术,并支付了近两万元手术费用。不幸的是,朱大妈的脸上随即出现溃烂症状,美容医院虽采取了相应措施却无任何效果,朱大妈只好求助于某三甲医院。面对朱大妈索要治疗费用的要求,美容医院却表示造成如此后果,完全是因为朱大妈不听劝告,在手术后使用了别的药物,但美容医院未能提供证据。

说法:美容医院应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美容医院虽质疑朱大妈使用了其他医院的药物,却不能提供证据,自然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资格难辞其咎

案例:无医学专业学习经历的张某在一家美容医院学习期间,美容医院允许他以医院的名义行医,所获收益双方对半分成。2018年7月,张某见美容医院监督、管理混乱,为获取更多利益,私自利用美容医院的药物、器械,在其出租屋内私设医疗点,并将不明真相的谢大妈带去做隆鼻手术。手术失败后,张某因怕被追究责任而逃之夭夭。就谢大妈因此遭受的损失,美容医院以与其无关为由断然拒绝。

说法:美容医院难辞其咎。就美容医院究竟应否对谢大妈所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键要看谢大妈的损害后果与美容医院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美容医院不为张某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并且不允许其以医院的名义行医,就不会有为谢大妈做整容手术的机会;如果美容医院能对张某严格履行教育、监督、管理义务,张某就不会在院外为谢大妈做整容手术;如果在美容医院院内实施手术,不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地方为谢大妈做整容手术,就不会导致损害的后果……这些表明,谢大妈的损害后果虽然是张某所致,但美容医院也难逃干系,因此,美容医院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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