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探析
——以浙江省浦江县为例

2019-02-27 08:41金海莹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
人民调解 2019年8期
关键词:浦江县纠纷当事人

金海莹/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

陈丹阳/浙江省浦江县司法局

律师有着法律专业优势和丰富的社会资源。近年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浙江省浦江县积极探索律师调解的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结合当地实际,对律师调解做一简要探析。

一、主要做法

(一)建立重点部门律师值班制度

2015年开始,浦江律师事务所每年都与县信访局签订法律服务合作协议,在县信访局设立律师工作室,由律师负责信访法定途径的分类工作,以每日值班的形式为信访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参与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公开评议和公开听证工作,开创了“信访改革、律师同行”的模式。2016年8月,浦江县下发《关于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县司法局组织全县74 位执业律师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多元化调解中心等部门安排律师值班,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和其他纠纷的化解,值班累计达5400 多个工作日,解答群众法律问题8000 余次,群众息访数量达到230 余人次,25 件困扰政法部门多年的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律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当事人依法维权双赢。

(二)开展律师调解

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北京、浙江等11 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浦江县第一时间行动,推动律师调解工作开展。

一是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浦江县结合实际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聘请21名资深律师为特邀调解员。调解室成立以后,除原有的法律服务外,还承办法院委派或委托的可以调解的民事案件。二是在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轮流受理当事人上门要求调解和有关政府部门移送的民事案件,有效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三是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个人调解工作室,利用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和丰富的社会资源开展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律师事务所在受理案件时,发现适宜于律师调解的案件,主动建议当事人采用调解的方式,从而减少时间、经济成本。同时,在县司法局的引导下,律师个人调解室与法律服务微信塔群有机结合,并通过塔群消除矛盾隐患600余起。

律师调解员调解纠纷

截至目前,全县律师共开展调解417 件,其中法院律师接到法院委派案件339 件,已成功调解75 件,其他案件正有条不紊地进行调解,为当事人节约费用200 余万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收33 件,调解成功28件;个人调解室调解45 件,成功37 件。

二、存在的局限性

律师调解虽然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局限性。

(一)经费保障难

2017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虽列举了四种经费保障方式,但缺乏具体标准和刚性约束。例如“费用数额问题”,《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具体收取标准并没有明确,各地在出台政策时也无统一的参考依据,有可能产生差距悬殊的收费标准。又如“费用收取方式问题”,是“先收费再调解”,还是“先调解再收费”,具体如何操作仍有待进一步细化。

(二)角色定位难

律师调解和代理之间角色冲突,容易导致当事人产生不信任的情绪。律师在人们心目中往往是受一方委托,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形象,并不具备中立的特征。律师对案件诉讼结果有较为理性的前瞻性判断,可能会劝告当事人放弃部分难以得到支持的请求,容易使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认为自己的权益未得到维护,不愿意接受律师调解,甚至会认为调解的律师收了对方的好处而恶语相向,这种情况也容易挫伤律师调解的积极性。

(三)调解适应难

律师有比较深的法学功底,但调解工作是一项与人沟通交流的工作,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丰富的调解经验。面对不同的纠纷和不同性格的主体,只有综合能力较强、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律师才能做到灵活地将法律、道德、风俗、习惯等加以融合,促成当事人达成共识。除了经验和沟通技巧外,律师的工作思维转换也带来一些问题。以往律师是作为一方的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利益据理力争,工作内容的转换带来职业思维的转变,进入到一种不熟悉的角色当中,可能会存在 “不适感”,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平衡。

(四)工作开展难

律师调解过程中,存在调解前组织难、调解中维持秩序难和律师人身安全保障难等问题。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不按律师安排的时间参加调解,当事人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甚至需赔偿或支付一方恼羞成怒对律师无端谩骂甚至人身攻击。虽然《实施意见》中对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律师调解的案件明确了相应措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调解前组织难和调解中维持秩序难,但其他几种律师调解方式,实践中还是存在较大难度,尤其是律师事务所个人调解室组织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参与的现象仍不少。

三、加强律师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律师调解经费保障

强有力的经费保障对于激发律师调解工作积极性和可持续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实施意见》中的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有待各地进一步出台配套制度,如将律师调解收费的标准进一步细化,可以明确建议收费标准为同类案件代理费用的百分比。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明确相应标准,同时对涉及政府的纠纷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给律师来处理。

(二)完善律师调解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律师调解机制的支持力度,在完善律师调解机制过程中,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和支持。同时,进一步明确律师调解与其他各种纠纷调解机制之间的无缝衔接,注重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和谐发展,通过制定《实施意见》的配套制度,完善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经费保障等制度,增强律师调解的公信度,使其具有更广泛的生命力。

(三)提升律师调解水平

根据实践来看,大部分律师的调解能力有待加强。应提高律师的调解能力,从法律人才培养的层面来说,高校法学院要深化教育改革,从课程设置到综合实践与社会衔接,使人才培养更具方向性,为社会输送更多复合型法律人才。从法律职业培训层面来说,法院在具体调解业务方面予以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在律师的岗前培训、继续教育或者执业交流与培训等过程中给予关注,强化对律师调解能力方面的职业培训和考核,重视参与调解的律师资格审查,确保具备相应的能力,提高纠纷解决的质量。

(四)提高律师调解的知晓率和群众认可度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尤其是加强律师调解成功为当事人节约时间、经济成本的典型案例宣传力度,转变人们“律师就是出庭辩护”以及“律师只为自己当事人说话”的传统观念,使人们对律师调解有清晰的认识,熟悉这一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不同途径的纠纷解决之道有全面的认识,能够理性地判断和选择更恰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律师调解打开更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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