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的“资产隔离”作用

2019-03-02 08:02杨奕
智富时代 2019年1期
关键词:避税强制执行

杨奕

【摘 要】保险是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光可以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结合不同架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实现婚内资产保护、防范债务风险、合理规划税务等功能。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就个人如何选择保险种类、设计保险架构来实现保单的“资产隔离”作用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强制执行;共有财产;避税

一、概述

随着国内财富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更多的客户选择保单作为资产组合配置的一部分。选择保单不仅是为了防范重大疾病和身故风险,也是为了资产的专款专用。企业家害怕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为家人购买保单作为个人生活支出,父母担心子女婚姻风险,为其购买保单希望资金与其配偶无关,还有其他诸如此类的安排。

保险销售人员不断宣传保单的“资产隔离”作用,甚至可以“避税避债”,那么这种“资产隔离”究竟隔离了什么,它何以实现,有哪些法律依据呢?笔者希望从婚姻、债务和税务三个角度,分析不同种类的保单在不同情境中的“资产隔离”作用。并以A先生为例设计保险计划,做到资金的专款专用。

二、人身保险的利益归属问题

人身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年金保险和人寿保险。当事人有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保单的资产部分有现金价值、生存金、身故赔偿金、分红和万能账户。所有的保险都涉及三个当事人,不同的资产分属于不同的当事人。所以保单的“隔离作用”不光与选择的保险种类有关,也和哪一个当事人需要实现“资产隔离”有关。

寿险保单的结构相对简单,以被保险人的身故为给付条件,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资产,没有生存金,身故赔偿金是給到身故受益人的,分红和万能账户也是属于投保人的资产。年金险的结构中,比寿险多了生存年金,是给到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个人的健康息息相关,重疾赔偿金也是给到被保险人的,给付条件是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财产权,所以保单想要实现“资产隔离”作用,选择谁作为投保人很关键。

三、婚姻的“资产隔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单的“资产隔离”是关于夫妻共有财产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所产生的财产权是家庭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除非约定婚内财产为个人所有,否则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很难起到“资产隔离”作用。

把不同时期,不同资产购买的不同投被保险人的保险的归属做一个分类:结婚前一方个人财产投保,本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结婚后一方个人财产投保,本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结婚后一方个人财产投保,本人为投保人,配偶为被保险人,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本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本人为投保人,配偶为被保险人,为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

比较复杂的是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本人为投保人,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情况。笔者认为,以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的生存保险的处理,要遵循被保险人中心主义及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所以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在离婚后,投保人要求退保,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为保险人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原投保人无权主张现金价值。但这种保单的设计主要是为了给予子女生活保障,对自身资金的“资产隔离”作用不强。

以A先生为例,A先生最好在婚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才能避免之后离婚造成的财产分割。如果婚后安排可以考虑父母作为投保人,用父母的财产为本人投保年金,年金性质属于个人资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债务的“资产隔离”

保单对债务的“资产隔离”,是保单能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学界对此有不同观点。

可以强制执行的理由如下:首先,只有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权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判断保单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关键是看其权利属性、权利归属及是否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从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基本属性来看,人寿保单可用金钱来计算价值,可转让、解除,可为质押标的,因而是典型的财产权而不是人格权。[1]第二,从现金价值的归属上来看,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归属于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收取退保费。第三,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的请求权,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相对于保险人的独立财产权,其行使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第四,不执行现金价值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使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履行债务,把其存款等抽出参与保险的投资,从而不利于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2]

不可以强制执行的理由如下:首先,保单是契约而非单独的财产凭证。按照物权法的原理,投保人将保费交付给保险人时,保险费的所有权即转移给保险公司,投保人对保费不再享有所有权。第二,保单属于专属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人寿保险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三,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四,强制执行损害无辜关系人的利益。“直接使国家权力强势介入民事合同关系,这种解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般也无从合同规定,如此既忽视了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 [3]

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实际裁定中也有不同结果:滨州中院做出(2014)滨中商初字第9号民事裁判书,对丁某购买的7份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提取,异议被滨州中院驳回,申请复议时山东省高院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不得执行的财产。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刑公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某及家庭成员李某的四份保险被提取退保金,申请复议时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身保险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保金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A先生在选择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时,最好可以父母作为投保人,保费由父母资金缴纳,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子女。年金可以选择不返还至个人账户,隐蔽性较强。

五、税务的“资产隔离”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提到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特殊情形,如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保险金是不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的,没有遗产税。

保单设计对遗产税规划有以下作用:首先,保费可以减少应税资产。生前购买保险,通过缴纳保费使总资产缩水,从而减少应征税遗产净额。另外,贷款支付保费创造负债。贷款购买保费,增加未偿还债务,因为债可以在应征税遗产总额中扣除,所以可以规避遗产税。

因此A先生除了购买保单本身免税之外,还可以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出来的资金继续投保,通过负债的创造降低遗产税的应税总额。

【参考文献】

[1]曹顺明,段冉.寿险保单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10(10):107-111

[2]岳卫.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强制执行[J].当代法学,2015,29(01):86-93.

[3]郑金都,魏晶晶,蒋贇. 人寿保险合同利益及其归属争议有关问题研究[C]. 浙江省2012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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