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责任者的客观著录与规范标目

2019-03-04 13:22王景兰
传播与版权 2019年12期
关键词:标目信息源字段

李 飞,王景兰

(内江师范学院图书馆,四川 内江 641112)

责任者是对文献的知识内容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或团体,既是读者识别和确认文献的主要依据,也是读者查找文献的一条重要检索途径。责任者的著录格式是否统一、标目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到读者对文献的检索与利用,还会影响到各个图书馆之间书目数据的交流与共享。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心得,着重探讨个人责任者的客观著录和规范标目。

一、客观著录与规范标目的理解

著录是指编制文献目录时,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文献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方法和过程[1]。客观著录的原则保证了著录文献的内外特征与受编的文献的内外特征一致性,若规定信息源所载信息有误,应“原样照录,同时在附注项说明”。客观著录是文献编目的总的处理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实际著录过程中就要原封不动地照搬规定信息源上的信息。在对文献进行分析与选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编目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不符合编目要求的信息进行修改,对不出现在规定信息源的有用信息进行补充[2]。

规范标目是指依据编目规则并考虑图书馆目录的历史情况,通过规范控制实现书目记录的检索功能与汇集功能,从方法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机读目录中文档标目的一致性和唯一性,有效提升了书目记录的查全率和查准率[2]。规范标目的名称标目主要包括个人名称、家族名称、团体名称(含会议名称)和地理名称标目。本文主要探讨个人名称标目的有关问题。个人名称指用于区别于他人、确认并证实人物身份的个人姓名或等同于姓名的词语,是查询文献的重要检索点之一。个人名称标目的选取要遵循明确、唯一性和一致性的原则,凡依标目法规定选作检索点的个人名称,都应建立规范记录[3]。

二、个人责任者的著录与标目实例分析

(一)责任者选取为人熟知的著录

当一个人的笔名(网名)比本名更为人熟知,就选用笔名(网名)作为个人名称标目中的名称。200字段未著录的个人责任者若需要作检索点,应在相应的314字段(知识责任附注)做说明[4]。例如:

1961年邓拓、廖沫沙和吴晗以笔名“吴南星”发表《三家村札记》,国家图书馆与CALIS(China Academic Library&Information System,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关于责任者的著录与标目做法一致:

200字段按照客观著录的原则,对责任者“吴南星”进行著录。对个人名称进行标目时,个人名称的选取一般遵循为人熟知的原则。笔者认为吴南星虽然是为人熟知的三者的笔名,在7XX字段还是要对邓拓、廖沫沙和吴晗进行标目。701字段具有检索功能,其名称形式应遵循著录规则中标目法的规定,不一定与200字段责任说明中的著录形式一致。如果读者检索邓拓、廖沫沙和吴晗的作品时,《三家村札记》也能被检索出来,扩大了读者的检索范围。重新标目后的格式:

又例:痞子蔡,台湾著名网络小说作家,原名蔡智恒,2003年出版了《洛神红茶》。

(二)责任者数量超限

CALIS(China Academic Library&Information System,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认为,著录同一责任方式的多个责任者,一般不超过三个,除第一个外,其余责任者均用“,#”分隔;若超过三个只著录第一个,后加“#...[等]”表示,其余在附注项注明,当同一责任说明的责任者超过3个时,在7XX字段只为前三个责任者作检索点,其余责任者的检索点可以省略不作。例如:

《中国古代文学要籍导读》,费振刚、常森、赵长征、安小兰编著。

CALIS和国家图书馆的著录格式,第一个作者费振刚著录标目出来外,其余著者都被“等”掉了,200字与701字段没有被著录标目出,在304字段没有做附注。如果读者通过著者检索途径,检索不出常森、赵长征、安小兰是《中国古代文学要籍导读》编著。

这一示例中,其余责任者虽然被“等”掉,但在304字段做了附注说明。

笔者认为,在200字段著录及7XX字段标目时控制责任者数量的做法是沿袭手工编目时的做法,没有充分发挥现代机读目录的优势。著录应本着客观照录的原则,凡是对同一出版物负有等同知识责任的责任者都应在200字段著录,不使用“…[等]”的做法。因此,多个责任者标目时笔者赞同邓福泉老师的观点:在7XX地段只有不加限制地为同一责任说明中的每个责任者分别制作检索点,才能充分而公平地体现出各个责任者对同一出版物所负有的同等知识责任[2]。

因此,上面两例的著录与标目的格式应为:

著录与标目没有控制责任者数量,所以不用在304项作附注。

如果规定信息源的责任说明项原本就有“等”字,这时就没有必要加方括号,应该根据CALIS的规定著录时客观照录,并且前面不加“…”的标识。例如:

又如:

(三)无责任者的著录

CALIS联合目录规定,若规定信息源上未出现责任说明,200字段不予著录,可将文献其他信息源所题责任说明在314字段中说明,并在7XX字段作检索点。

文献题名中已包含责任者名,而规定信息源中又没有相应的责任说明时,不必另加责任说明,只要在7XX字段反映即可。

如果一定要著录责任者的话,那么责任者的著录应放在方括号内,表示是编目员自己添加的内容。例如:

(四)责任方式在前的著录与标目

图书的责任说明项一般形式为“责任者在前,责任方式在后”,对于个别图书“责任方式在前,责任者在后”的著录与标目,CALIS联合目录规定:责任说明项应根据规定信息源所示如实著录,如责任说明项形式为“主编XXX”,则相应的著录形式也是“主编XXX”。如《大学英语口语应试指南》此书的责任说明项为:主编杨永平,CALIS联合编目著录为:

国家图书馆著录形式为:

笔者认为,对于200$f字段,无论著录“主编杨永平”,还是著录为“杨永平主编”,不会对读者认识、鉴别和检索文献造成不利的影响。本着“客观著录”的原则,CALIS的著录形式更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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