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怎样生效

2019-03-07 07:42
新传奇 2019年6期
关键词:见证人立遗嘱继承人

1990年,莫民甲与前妻李梅离婚后,收养了其兄弟莫军丁的儿子莫志丙作为养子一起生活。2009至2012年期间,莫民甲因身体状况不大好,便随着侄女莫美乙一起生活,受其照顾。2012年年底,莫民甲名下的回迁安置房盖好后,他搬进了新房,独自生活直至离世。2017年1月,莫民甲因病去世,莫美乙、莫志丙共同为其办理了后事。之后,莫美乙拿出了莫民甲身前留下的一份摁有手印的打印遗嘱,她表示,遗嘱经蒋某、廖某两位见证人同时见证,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继承应该按遗嘱记叙内容进行。养子莫志丙表示,从未听养父提过留有遗嘱的事,矢口否认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坚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莫美乙与莫志丙协商不下,最后莫美乙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打印遗嘱法律效力,并按遗嘱记叙内容分割遗产。

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审理查明,两位证人都不知道遗嘱为何人书写并打印出来的,也没有认真看过遗嘱记叙的具体内容,只是按照莫民甲的要求帮做个见证,在遗嘱上签了各自的姓名,并摁了手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并非被继承人莫民甲亲笔书写,且被继承人在落款时已是高龄老人,理应在操作电脑打印文件方面与青壮年有别,但却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自打印的,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另外,经质证遗嘱见证人均称该遗嘱并非由其代书或代为打印,均未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故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莫美乙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打印遗嘱是一种由电脑文档经打印机而成的纸质文件,在撰写遗嘱电脑文档过程中,如若非立遗嘱人亲自操作,则会导致遗嘱有可能出现删改、编造等损害立遗嘱人权利的情形,所以在证明打印遗嘱效力时,需要附加更多能证明“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的证据,才能证明打印遗嘱的效力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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