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究刑事诉讼中影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因素

2019-03-08 03:06晋天晨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

摘 要 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司法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在刑事诉讼中是尤为重要的。如果我们从审判人员的角度参与一个刑事案件,往往会从双方当事人处获得略差别的证据;此时,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就成了法官决断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日渐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诉讼早已成为普遍现象,本文旨在通过对各类证据的性质及证明力来源之分析,试探究刑事诉讼中影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因素。

关键词 证据 证明力 刑事诉讼 证据标准

作者简介:晋天晨,山东省惠民县第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48

一、引言

证据证明力是证据的信用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有大小强弱之分。本文主要讨论在刑事诉讼中,什么可以作为证据、什么会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是认证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包含:(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八)视听数据、电子数据。

以上八类证据,就是我国现行法律所規定的、目前进行法律判断的唯一根据。

二、证据的证明力

自由心证制度下,证据证明力及大小由法官依其心证自由裁量,“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形式的桎梏,可以在办案中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判断证据,激发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在中国,证据的证明力由司法人员通过对证据的个别审查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确定。

(一)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

不同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力,其证明力大小由证据本身个体决定。根据前文所述,刑事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八种。

第一,物证通常是以自身的属性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因此客观性强,一经形成就会存在,即使去伪造或损毁,也会留下痕迹。在大部分情况下,物证表现为是间接证据,只能通过事实推理和科学技术的提取、分析才能证明其与案件的关系,但它本身的属性使其常常作为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出现。

第二,书证和物证有所不同,其重点在于内容而非本身属性。书证的证明力依托于其承载的内容,因此也往往需要笔迹鉴定等技术手段加以辅佐。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如果判定为真,通常能起重要作用。

第三,勘验、检查笔录一般由公安司法人员在辨认和侦查活动中完成。它们最需要甄别的是合法性,一旦司法人员在该过程中获取证据的程序出现问题,往往就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即难以判别与犯罪有关的事物和事实是否为真。

第四,鉴定意见作为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它不同于证人证言,专业性质较高,也比较有说服力;和勘验、检查笔录相同,其最需甄别的是合法性。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因为以上三个陈述和证言主观性较强,受制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主观倾向和认知能力。用作证据时要仔细斟酌与调查,真实性需再三考量。

除此之外还有视听数据和电子数据。它们相比其他证据而言种类较为新颖,在判断其证明力时往往需要通过更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它们虽然与物证、书证存在一些共性,但又有自己的特性,很难将其归入传统证据种类,故它与视听资料被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因这两种证据的特点(物质依赖性),它们二者的证明力要想发挥作用必须依靠媒介才能体现,单单光有资料没有媒介,这两种证据将无法发挥作用。

笔者认为,无论何种证据,其证明力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保持它的真实性,并且要想知道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必须要看它与案件的关联性。保证了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是支持刑事诉讼审理顺利进行的支柱,其与证明能力一起帮助证据实现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以便查明事实,还原真相。

(二)同种类的证据在不同情况下的证明力

同样的证据在不同情况下也有着不同的证据的证明力。

以书证为例,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书面材料或物品。书证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中证据的证明力次于物证。但并不是说它不重要,一些书证反而能作为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虽然书证是以其所体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看似其多变,但它有很强的稳定性。书证一经形成,便不易改变,即使发生改变,也能从其他角度来帮助证明事实本身。对于书证的审查,主要焦点在于其是否为原件。在刑事诉讼中,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其内容比较明确,而书证的原件则是最能够作为直接证据,根据其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无需根据其他媒介。比如,在法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日记本中记载着与案件有关的地点、时间、场所等皆与司法机关调查的吻合,即这个日记本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之一。但是若原件丢失或者损毁,只有复印件的话,该书证的证明力就需要进行讨论。如若这个原件损毁不严重,还可以与复印件进行比对的则复印件与原件的证据证明力差不多。但是如果复印件不能和与原件进行比对,证明复印件来自原件,或者复印件不能反映原件内容的,不可以用做证据。对于勘验、调查、搜查中的提取的书证,未附笔录或清单的,不能证明书证来源的也不能用作书证。

再举一个例子。在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注意一些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学界对电子数据的研究还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主要探讨电子数据的独立性及特点,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一般也是通过转化成鉴定意见或书证进行使用;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明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在法律上的独立性获得肯定。 对于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其证明力与来源、收集程序等是否合法,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况紧密相关。这是因为它们的真伪、来源都很容易被损毁、纂改,导致失真。在科技日渐发达的今天,利用高科技手段对这两者的破坏十分常见。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消磁、剪切、重组、删除,等等。这就需要在刑事诉讼的实践中要想发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最大的证明力,就得发挥法院、检察院、律师等司法主体、参与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审查,排除谬误、虚假,找到真相。

三、证据的三性与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的因素

(一)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三个性质,即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即證据所反映的事实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如果用作证据的事实是伪造的、虚假的,则不能用作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必须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刑事案件有必然的、直接的、间接的联系,与案件无关的事实、物品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指用作证据的事实的来源、内容、形式、获取的程序必须合法。证据的三性,缺一不可。

(二)从证据的三性看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的因素

证据的证明力也称证明价值,是对证据的事实要求,即围绕着真实性与相关性解决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明程度的强弱。一项证据要想成为法官认定事实的根据,必须要有证明力作保障。在证明能力与证明力关系上,一项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之后即具有证明能力,才再考虑其证明力是大是小,是否能直接还是间接证明案件事实。如刑讯逼供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个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就算它是真实的、客观的,也不能用作刑事诉讼的证据,也谈不上证明力的问题。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决定了证明力的存在与否以及强弱。总结几点,笔者认为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主要有两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关联性。对于书证来说,书证的证明力与其自身的反映的意思息息相关,书证能反映出多少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在于它的形式与内容。对于物证来说,关联性尤为重要。发现该物证确实是该刑事案件的证据时仅仅能确认该物证具有证明能力,但是该物证的证明力还是要看该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的大小。

作为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第一道“门槛”,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它是实质性和证明力的结合,强调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证据的关联性是缕清案件脉络和实现诉讼目的的关键,在法学实践中应仔细寻找和梳理证据与案件的关系,在繁杂的司法实践中发掘真相。

四、总结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影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因素实际上有很多,笔者仅仅举了两个例子。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律师提交证据时注意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以及提交时的方式等。法官在面对控辩双方的证据时要仔细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挥证据的最大证明力。

本文简要概述了刑事诉讼中影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因素,从证据的定义、种类等方面粗略的阐述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日渐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诉讼早已普及,但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我们仍然无法很好地标准化、量化。为了更好的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我们仍须努力。

注释:

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林黄鹏.对自由心证证据的探讨.

赵长江.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西北政法大学.2014.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

[3]林黄鹂.对自由心证证据的探讨.郑州市人民警察学校.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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