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的法律性

2019-03-08 03:06曲舒怡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律思维日常生活关系

摘 要 基于法律思维的主流倾向来看,法律思维主要是在与法治原则不相背离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灵活运用。而日常思维作为人类最常见的思维活动,是一种经验性、情感性、习惯性的,对人们日常生活行动形成指导的思维。不难看出,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着相互影响且不断发生变化的关系。文章便主要结合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性,对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日常生活 法律思维 日常思维 关系

作者简介:曲舒怡,龙口一中。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66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甚少有人会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比如我们买东西付款、不随便进入他人家中、靠马路右边行走等等,这些我们认为是“应该做的”实际上便是一种极为平常但又实实在在的法律。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的出生、死亡、教育等都有着法律的存在,但我们对于法律的体验既熟悉又陌生,貌似与我们日常生活不相干,但却是维护我们日常生活的核心要素,既有着随处可见的平常,也有着高深原理规则的神秘 。随着社会发展中,法律逐渐作为一项职业在推进,让人们对法律的神秘感进一步推高,从而出现了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割裂。而又伴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发展,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性逐渐增多,体现出了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融合。如此一来,普通人的日常思维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便出在一种既矛盾又内在联系的关系,文章便针对其中的关系展开深入探究。

一、日常思维概述

日常思维属于人类在社会发展中所形成的最为普遍的思维活动,具备经验性、形象性、情感性、习惯性等特点,其作用在于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形成指导,在人们解决生活小问题时,便会基于自身经验去理解,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去认真审视思维的专业性。由此可见,日常思维的形成实际是作为个体生活中的潜移默化所得,所以不同专业的人也会形成独特的思维方式,更多的属于一种思维习惯 。而随着科学、法律等知识观念的普及,人们日常思维的形成也受到了极一定影响,但相对来讲科学和法律的影响范围毕竟有限,加之传统习惯力量的强大,所以大部分人对问题的观察角度依旧沿用日常思维。日常思维中的众多经验也包含一定的法律经验,但这种经验并非是通过对法律的系统、专业的培训所形成的,绝大多数是对法律的一种浅层次认知。实际上,究其实质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存在诸多区别,主要体现在日常思维的模糊性特点,也就是对事物性质、状态的程度存在不确定性,没有严谨逻辑的分析,此处并非认定日常思维为混乱思维,只是人们在这一思维方式的支配下对事物中蕴含的思维规定不会深入追究,只是简单、直观地接受了事物的存在、形式、功能等理所当然的规定。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都是有规定的思维,只是前者规定为经验、习惯,而后者规定则为法律,但在现代人的头脑中,两种思维往往交织在一起,只不过为了研究方便,我们会将两者区分进行研究。

二、法律思维概述

(一)法律思维使用法律语言

唯有经过专业、系统训练的法律人才能够对法律语言有一定的掌握与理解,同时能够运用这一语言实现交流。而语言作为思维的工具,能够对思维进行清晰表达,可见唯有掌握共同语言才能得到相似思维,比如对于“人”这一名词,身为法律人自然而言会想到“人”的法律意义,有着自然人、公民以及法人的区别;而在普通民众的思维中,“人”则是一种会思考会劳动的高级动物,有着男人、女人、老人、小孩的区别 。从这一点便能看出法律的专业性,法律语言也是区别于日常交流的一种法律思维体现。

(二)法律思维确信法治观念

具體来讲,法治观念主要有:(1)法律至上。法律人在思考与解决问题以及评价某一行为标准时,一定会将法律规范作为第一出发点;(2)权利观念。法治的本意便在于促进合法权利的实现,人能够通过行使权利去达到自我价值实现的目的,能够给予公民信心,而权利也是促使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的根本;(3)形式主义。追求正义与法律形式主义的保障密切相关,在法律思维中讨论形式主义,目的便是为了达到最终公正。正是因为对这些法治观念的确信,也就让拥有法律思维的法律人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三)法律思维标志着法律职业化

法律思维是区别法律人与普通民众的典型特点,正因为法律人具备这一独特的思维方式与技能,才让更多人意识到存在法律这一职业 。当然,成为一名合格法律职业者,需要经过长期、专业且系统的训练,才能养成并灵活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

三、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性越来越多,纯粹的日常思维越来越少,即便是最为平常的生活,也能够将其与法律相联系,可见法律早已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环节。因此,法律不再单单是职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要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就需要不断将规范严格的法律推进到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性 。

(一)法律思维是附加法律形式规范的日常思维

从本质上来看,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都具备涵盖与类型两种思维模型,均属于定性思维,而法律思维无非是多加上了法律形式的再规定,使得社会中的少部分法律人能够通过对法律的熟知与运用,从而形成特有的思维形式 。而这种专业养成的思维与日常思维则不完全相同。许多时候,日常思维中的潜意识“规定”与法律思维中的“规定”并非一致,比如2018年8月27日发生的“昆山龙哥案”,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前行的于海明发生口角。随后刘海龙从宝马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进行殴打,但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同时反击中发生捅、刺、砍行为,最终导致刘海龙身受重伤且经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虽面对群情激愤的民众,我们作为法律人应当对此进行理性分析,因为即便是作恶之人也享有基本人权,那么这个案件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不能够按照日常思维进行评断。按照法治要求应当交由司法机关严格审核之后才能做出最终裁断。当然,本案最终定性为于海明正当防卫,其本人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倘若本案结果完全相反,也并非世风日下,而原因主要在于法律思维的确与日常思维的审视角度存在不同。

法律知识体系的形成,也让更多法律职业者懂得如何对各种法律规则进行组合,从而赋予了法律一定的自生力,而这一自生力也让法律变得更像一种“高高在上”的东西。同我们普通民众的日常思维相比,法律思维远远超出了日常思维局限的规定性,但法律思维从整体上来看依旧会在经验范畴内处理问题。其中法官的判决并不会逾越传统,问题的解决仍然是社会生活中所积累的大部分经验,只是这一经验是遵循法律人共同认可的传统所归纳总结的,并非普通民众那种自发的日常思维,是对法律要求的一种外在呈现。所以说,法律思维方式会得到法律职业者的肯定,但不一定会得到普通民众认同,换句话讲便是法律思维起源于日常思维,并非与社会完全脱离干系,但其并不完全同义于普通民众的日常思维。所以,我们也能够看到某些时候法院依据法律所给出的判决不会被民众接受,甚至与民众长期以来认定的“常识”出现矛盾,并且这一矛盾会因为法律职业化的推进而愈发强烈。但如果我们不继续推进法律职业化,则法治社会的建设则无从谈起,这便是一个典型的理论与实践存在冲突的经典难题。

(二)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存在矛盾关系且矛盾不可消除

如上述所言,我们可得知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矛盾关系,同时也可认定这一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存在,并且无法彻底消除。不过,如果这一矛盾太过激化,同样会给和谐社会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中,实际上我们普通民众的思维并非过去单纯的日常思维,鉴于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之间并无明显界限,所以许多时候会交融一起使用,倘若法律思维脱离日常思维,则势必丧失社会根基,可见其永远不会全面替代日常思维。结合鲜如记法治社会推进的建设要求来看,法律思维则必须成为法律职业者这一群体的思维方式,唯有如此才可以利用法律去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也就能够让部分人正视到其中矛盾,处理好两者关系。

一方面,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永远是日常思维发挥主导作用,而法律思维则更多是以一种调整性文化的手段传播。实际上日常思维作为历史演进过程中民众自发形成的思维方式,具备“自然”属性,其如何发展、发展到何种地步都不会受到立法者的主导。因此,我们也认识到法律思维与人的本能欲望、事物内容有所超越,其思维方式具有典型的形式主义色彩,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正因为独立性的存在,使其避免了日常思维的随机性,更趋于合理性。当然,独立、合理的法律思维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完全摆脱日常思维模式,需要不断地回归日常思维。因此,要想在法律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去实现法治社会的和谐构建,需要逐渐促使其演变为日常思维的重要构成,进一步助推日常思维向法律化方向发展,换而言之则是日常思维中的规定性法律因素越多,则法治社会建设效果更好;反之,在我们普通民众的日常思维中毫无法律思维成分,则法治社会的推进则举步维艰,甚至会因为全社会对法律的拒绝态度而导致法治社会沦为空谈 。

另一方面,日常思维体现出了人们对社会的一种不自觉适应状态,而这种适应会给人们带来一定盲目性。众所周知,日常思维并不统一,大多数个体在社会进程中之所以会表现出趋同的日常思维,是因为需要与社会相适应,得到社会认同。然而,法律思维是一种对摆脱社会对人“奴役”的思维方式,旨在张扬人的主体性,从而实现对社会的良性改造。这种良性改造基于法律思维,从而在这一思维支配下,人们的行动会更多考虑理性成分,将不法欲望强行扼制。法律人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为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而法治则是实现这些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不禁有人提出疑问,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虽然人们从日常思维的“奴役”中摆脱出来,但仿佛又跳进了法律的“牢笼”。实际上,这种看法十分片面,因为法律从整体来看是具备正当目的,法律所解决的问题同样是民众认同的,而并非日常思维中由个体本能情感所支配,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并非完全脱离于我们日常生活的东西,这种思维是人们利用法律知识与社会产生互动的最终产物,正因为在法律思维的指导下产生互动,才能将社会现象与法律知识相结合。因此,法律思维需要逐步向日常思维进行渗透,让越来越多的法律思维逐渐转换为人们的日常思维,这也是法律人乐意看到的社会发展状态。向日常生活中渗透更多法律性,虽然可能会造成社会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但这并非法律职业化推进所带来的弊端,恰恰相反的是法律以日常思维的形式在社会发展中得到凸显,能够让法律得到更广泛的公众支持,从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体现更多法律性,两者互为相互影响与递进的关系。

注释:

柳一舟.司法公信力提升路径分析——由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关系切入.法治社会.2016(4).12-22.

田梦然.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2016.

刘军.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再检讨——以法律思维的培养为视角.法律方法.2013, 13(1).137-145.

柳一舟.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关系的失真与还原.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3).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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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鳳英、樊建旺.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解读.青年文学家.2010(16).216-217.

谢琳.论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区别.法制与社会.2016(2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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