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019-03-09 11:29申文来
大经贸 2019年12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劳动法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分别对劳动者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假期及社会保险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国家对于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合法权益的重视程度。然而,在实践中,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本文将对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受到犯害的现象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实践提出作者自己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才培养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劳动力市场上早已由用人单位“单向选择”转变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选择”;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劳动关系后,为了增进彼此了解,互相考察、磨合而约定的期限,是对“双向选择”这一原则理念的体现与诠释。

一、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

(1)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若想在试用期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的证明,并且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一规定是从切实维护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利益出发,考虑到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可能性,为防止试用期内劳动者成为廉价劳动力而提供的法律保护。

(2)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两部法律的法条中均强调了“同工同酬”“最低工资”,这是通过法律明文为劳动者争取最低劳动报酬保障,对用人单位划出的最低标准及限定。

(3)休息休假的权益保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条款中,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法定假期;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采用支付加班工资报酬的方式,促使用人单位自觉控制安排劳动者加班,从而使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得到保障。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试用期员工来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不但能够学习专业技能知识,同时也是快速了解企业文化,加速融入进企业员工队伍的一种方式。上述条款中对用人单位建立培训制度、安排职业培训进行了规定;并重点强调了技术工种的岗前培训。劳动者获得知识技能的权利是平等的,但技术工种由于职业岗位的特殊性,必须在上岗前学习专业技能知识,提高专业素养、安全意识,以使得劳动者能够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这一强制性措施,不仅是对劳动者保护,也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保障之一。

(5)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内容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必须”一词,表明这一条款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依法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为新入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宽限期:三十日。这“三十日”的宽限期限是为用人单位给新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设置的时间,保证用人单位能够按时足额的为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避免某些用人单位以时间不充足为由,拖延为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保障了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6)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具有安全卫生保障的劳动环境,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加强劳动安全防护措施,降低劳动风险,让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体现与分析

1、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单独签订合同的现象。

在现实中,这一现象的产生主要是某些企业的管理层认为:一、是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就进行了完全的捆綁,必须合同到期才能解除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就无此限制了;二、是劳动合同是只有正式员工才能签订的,试用期签订试用协议,这样就规避了用工风险。事实上,这些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不仅没有规避用工风险,反而是加大了用工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一违法现象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某些企业的管理层本身缺乏法律知识,对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一知半解,导致作出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

2、试用期劳动者获得工资待遇受到侵害的现象。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辛勤付出的所得。然而有些用工单位往往在试用期间给与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并未采用“同工同酬”标准;更有甚者,某些用人单位根本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以试用期尚不熟练、有待加强学习为由,为加班工资打折;而有些用人单位则是按照加班时间以1:1的比例实行调休制。这些违法现象,无一不是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是某些用人单位管理层缺少法律知识产生;二是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不了解,而恶意压榨劳动者劳动报酬。三是目前虽然劳动用工实行“双向选择”,然而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的现象,往往使劳动者为了保住一份稳定的收入,而选择了委曲求全。

3、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事实上仍然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人工成本,而不为试用期员工办理保险;甚至于某些用人单位要求试用期员工本人写申请或另签订协议,表明放弃在试用期缴纳社会保险是试用期员工的自愿行为。而实际上,这样的一份申请或协议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这种行为,无非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自身对法律的认识理解程度,用一纸文书来约束劳动者维权的行为,却没想到,这又是一种自作聪明的行为。

4、劳动合同试用期被滥用的现象。

某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员工当成一种减少人工成本的捷径,将试用期员工当成廉价劳动力,在劳动者试用期即将到期前便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非法延长试用期或直接以试用不合格的名义辞退,同时用人单位又开始录用新一批试用期员工,就这样周而复始、反复操作。这种现象是纯属恶意用工行为,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多是因为劳动者的隐忍与沉默而使某些用人单位毫无顾忌的进行违法行为。

三、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

1、劳动保障部门加大组织法律教育宣讲力度,针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以采用实行法律宣传培训、讲座、考试的形式,结合备案管理制度、持证上岗等方式,以确保法律知识教育的推行效力。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记录实行建档,进行年度劳动用工评选,对表现优良的用人单位,实行正向激励政策。

2、建立宣传普法队伍,加强对基层劳动者的普法宣传教育,走进村镇、校园,使劳动者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积累、产生自主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规范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并公之于眾。降低劳动者的劳动维权成本,简便劳动争议仲裁流程,为劳动者创造便捷的维权通道。

试用期是一个特殊的时期,是劳动者权益最容易被侵害的时期,因此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监督。有效解决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但要加强监管及普法力度;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试用期制度,严格查处滥用试用期,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加以限制。消除违法用工行为,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法治建设及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版)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日期:2018-12-2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8修正版)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日期:2018-12-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版)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日期:2018-12-29

作者简介:姓名:申文来  (1984年8月),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吉林省四平市  学历:经济法学硕士在读  单位:南开大学研究方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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