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9-03-16 01:08杨斌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9年3期
关键词:不动产发展趋势现状

杨斌

[摘    要] 不动产登记作为我国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阐述了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性与重大意义,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探讨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法律健全化,登记专业化,平台统一化,查询便捷化将会逐渐一一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发展趋势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03. 070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03- 0175- 03

1      引    言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越来越突出,因此不动产登记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从广义上讲,不动产就是不能移动的资产,如房子、土地等。一般意义上所说的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不动产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1]。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2]。不动产登记又可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来确认和表现物权权属情况,可以让外界通过物权公示对其所有权产生认可,并明确归属者应承担的责任。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发生改变时,及时的记载并加以公开,就可以很好地明晰产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3]。

在不动产交易中,公开化的不动产信息可以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不必投入过多的精力和费用去调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对转让的财产享有物权,或被转让的财产之上是否有负担等情况[4],既降低交易成本,又提高交易完成的速度。通过不动产登记中的审查机制,可以发现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等问题,及时有效地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运行,可以让有关部门掌握不动产权属状况,从宏观上把控不动产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炒房”现象,实现国家行政监管与宏观调控。

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在当时主要为土地私有制服务。新中国建国初期也实施过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后中断了三十多年,直到1990年才被恢复,但只是被当作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未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确立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为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5]。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统一不动产的权籍调查技术方案,青岛、厦门、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开始启动不动产登记制度。截止到2018年6月,全国有335个地市、2 853个县区共设立3 001个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3.8万个窗口,8万多一线登记工作人员平均每天为30多万企业和群众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用于物权公示起步较晚,过多强调登记的行政管理功能,而忽视其公示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登记制度的作用。在现行的法律中,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涉及的行政法规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政策法规也有相关规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且存在相互重叠内容,缺乏统一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4年颁布实施,目的在于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以及信息平台四个方面的统一,但由于与该条例相配套实施的制度和法律不够完善,使得其未能达到最好的实施效果。《条例》规定,将省级以上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省级以下的则由政府的具体职能部门来负责,表明上下部门并不能完全统一协调,机构的整合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具有多层级、多部门的特点。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实行国家、省、市、县4个级别的不动产登记层次;横向来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是由多个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比如,林业的各种权力由林业部门管理,房屋的各种权利由房产部门管理,土地、矿业、渔业等也都应有相应的管理部门[6]。曾有近十个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虽然充分与相关部门的职权相结合,但作为公示手段來说,过于分散的登记不利于登记机关的相互联系,使得登记过程变得烦琐,各类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各部门颁发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样式多元化,不利于体现政府统一登记的公信力。此外,分散登记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查询系统的构建也带来不小的难度,现有的查询方式较为烦琐,查找信息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还没有“完全公开”,没有达到真正的公示作用。

在工作人员配置上,日本的不动产登记人员要经过专业、严格的程序进行任命;德国的登记人员权限以及社会地位与法官相差无几。而我国还缺少一套完整而严格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的选拔机制,非专业人员比例较大。在实际的不动产登记中,工作人员水平良莠不齐,工作质量得不到最大保障,可能出现错误登记、遗漏登记、遗失登记、遗失登记资料、延迟登记等问题,将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麻烦和损失。

3      发展趋势

国家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自2014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大推进力度,各级部门积极响应,不动产登记逐渐走上正轨,针对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努力寻找最优解决办法。在不断的学习和摸索中,不动产登记工作将会实现法律健全化,登记专业化,平台统一化,查询公开化。

法律健全化。建立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依据进行统一,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同时,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登记机关的职权、登记权利种类、登记范围、登记责任等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范、统一的实施细则,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冲突的相关部門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登记专业化。登记的专业化主要包括登记机构专业化和工作人员专业化。实行分散登记是无法保障工作的专业性的,登记机关统一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和结果[7]。将分散到多个部门的登记工作整合起来,设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专业技术可以得到保障,也便于对登记工作的整体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建立登记人员严格的考核任用机制,把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和专业化考核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打造业务能力强、人文素质高的专业化登记人员队伍,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权益,从而提升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平台统一化。将各级不动产登记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使国家、省、市、县四层级具备统一的数据平台、统一的操作软件、统一的信息系统,登记信息可实时共享,实现相关登记信息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是完善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重要基础。

查询便捷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随着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与完善,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也将会更加便捷。面向社会大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平台逐渐向社会开放,有需求的单位或民众可以登录系统,查询获得不动产权利人的授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      结    语

不动产物权对于公民行使其基本权利以及实现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安身立命,均具有基础性作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实现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中,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将会越来越规范,更好地为公民的权利提供基础性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陈立.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想[D].泉州:华侨大学,2013.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3]姚虹.论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J].学术交流,2011(3):59-62.

[4]周彬彬,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郭学松.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探析[J].山东国土资源,2013,29(z1):140-141,145.

[6]杨帆.浅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8,41(3):178-180,183.

[7]洪江波.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建材与装饰,2018(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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