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2019-03-18 16:53苏青
青春期健康·家庭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姚某犯罪者强奸

苏青

2016年5月19日晚,北京市昌平区新东方外国语高中,16岁花季少女姚某惨遭同级男生王某先奸后杀。本来天真烂漫的女孩,变成了一具毫无生气的尸体,头部被校服蒙住横在地上。脸部扭曲变形,头发披散着,鼻子大量出血,嘴部肿胀,头部有伤口,脖子有勒痕,臀部有大量血迹,足部受伤,全身多处淤青,这是姚某留给世界最后的样子……

事发之后,王某在众人面前反咬一口,称姚某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后反悔,而他害怕姚某将此事告诉老师,才用手将姚某掐死,辩护自己完全是过失杀人。究竟犯罪者是何其冷血,才会在犯下这样的错误后没有丝毫悔改之心,还想着向被害者泼脏水?

该案开庭之初,鉴于王某犯案时仍是未成年人,《刑法》规定从轻处罚。案件细节和可能会有的判决结果一经传播,立即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在犯罪者有预谋犯罪的情况下,难道就因为犯罪者年龄未满十八岁,就可以逃脱他本该遭受的惩罚吗?

有人会说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还无法完全辨别是非,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犯下了怎样的罪行。可是,犯罪者在犯罪的那一刻他的身份就已经回归到了一个最本质的人,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同他的年龄、学历、地位、家庭毫无关系,有关系的只是他所犯下的罪行。

好在正义在经历几番波折后最终还是到来了,王某得到了他应有的惩罚。2017年6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并且因为其造成的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予轻判。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专家解读

这场悲剧背后折射出的是现代青少年心理教育上的贫瘠。家庭教育的缺失和犯罪成本的低下导致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低龄化,并且也导致了大批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层出不穷。

“校园欺凌”往往一半以上都会被家长、学校等各方面认为只是“恶作剧”而淡化处理。殊不知漠视和纵容只会让一次又一次的欺凌事件恶劣性质更加升级,从孤立到猥亵再到集体暴力,甚至发展到践踏他人的人格。欺凌本质上就是青少年的一种偏差行为,如果任其肆意发展极容易演变成暴力犯罪。

青少年的人格养成与家庭生活有密切关联,因为父母通常是青少年的第一个重要他人。这些重要他人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很少或从未给予孩童关怀的父母,其子女极可能成为欺凌加害人。

因为欺凌是一种学习行为,欺凌者通常有攻击前科,而攻击则从模仿而来。这种模仿来自父母对待孩童的态度,采取权威、斥责、惩罚和冷漠做为管教手段的父母,其子女会产生自卑心理。在家中得不到关怀,甚至遭到虐待的青少年容易将痛苦加诸于他人,借此宣泄情绪或获得关怀。相对的,采取开明、关怀、宽容和温暖做为管教手段的父母,其子女有較多正向心理,也就轻易不会产生行为偏差。

据相关部门调查,不良家庭因素造成青少年犯罪的比率约占70%,家庭带给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已不容忽视。此外,心理学研究者还发现,具有反社会人格问题的青少年攻击性增加也和父母的教养方式有关:有的父母面对孩子的问题行为常常会采取让步或粗暴打骂的态度,这会促成孩子攻击行为的养成,也是令他们走上犯罪不归路的关键。

应该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呢?

1.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从源头遏制、减少青少年犯罪,可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自护教育、素质教育等主题活动。

2.加强改进学校教育,学校教育因其具有场地空间集中和正规化的优势,对青少年的成长无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完善家庭教育,转变家庭教养方式,提高教育质量。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放任或粗暴打骂,不仅难以改变青少年的一些不良恶习,甚至还会将孩子推向违法的道路。因此,家长要学会用科学的方式来教养孩子,积极引导孩子走出误区。

4.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优化社会教育,清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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